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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活农村土地经营权,活在何处?

 双木大爷 2022-04-22

1、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背景

  • “三权分置”改革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所作出的重大决定:进入新时期以来,由于城镇化、工业化不断深入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城镇化转移。据中国统计年鉴出版社2021年9月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2021》的数据表明:1978年我国人口城镇化率为17%左右,而2020年,我国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3%左右,意味着40年左右有近5亿人从你那转移到城镇。
  • 随着人地分离,引起了“今后谁来种地”的世纪之问以及农民财产权如何实现的现实问题。尤其是老龄化趋势的越来越明显加剧了对谁来种地的担忧。据中国统计年鉴出版社2021年9月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2021》的数据表明,2020年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2.64亿人,占总人口14.12亿人的18.69% ,其中65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9亿人,占比13.45%。
  • 另一方面,现代农业发展是以适度规模为前提和基础的。保留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变,而将经营权从承包权中分离出来不仅有利于土地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集中,而且有利于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障城镇化的顺利推进。
  •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推出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耕种的农民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让渡自己的土地经营权。

2、土地经营权到底包含哪些权利?

(1)土地使用权

  • 土地使用权是实际利用土地的权利,即实际经营者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策的规定下,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实际耕种土地的权利。当然,根据现行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高标准永久性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种粮食;而一般永久性基本农田可以用于粮、棉、油、糖等;一般耕地只能用于农业用途。

(2)土地收益权

  • 土地收益权是指通过对土地的利用、投入获得收益的权利。国家在2006年取消了农业税,现在净收入不再“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才是自己的”,而全部归经营者所有;不仅如此,收益权还包括各种补贴。为了调动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国家对农户或者新型经营主体有不同的补贴,这也属于土地收益权的一部分。

(3)抵押权

  • 资金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尤其是扩大规模后对资金的需求更是强烈。为了保障新型经营主体在适度规模经营中对资金的需求,国家在试点土地经营权的抵押,即新型经营主体在取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后,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抵押物予以抵押取得信贷资金以解决资金来源问题。

(4)再转让权

  • 经营者在取得一定的经营权后,经过承包方和发包方的同意,可以在剩余年限内转移土地经营权。当然,土地经营权的再转移必须同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策的规定。

(5)改良土地的权利

  • 经营者为了增加土地的利用便利度或者土地的产出,可以对土地进行改良,增加土壤有机质、改善道路通勤便利度、在土地上增加必要的附属设施等权利。当然,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在国家政策、法规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得破坏、污染以及损坏土地。

3、放活土地经营权活在何处?

  • 既然土地经营权主要体现在土地的利用、收益、抵押、再转让和改良等方面,放活土地经营权就在于让土地经营者实实在在得到这些权利,因地制宜采取自营、互换、转包、流转等方式实现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为现代农业发展提供基础和条件。

放活经营权是适度规模的需要

放活经营权是发展特色农业的需要

放活经营权是实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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