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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离婚后,婚姻存继期间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双木大爷 2022-04-22
  • 土地问题是“三农”问题的基础,是农村社会稳定的基石,是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基础,是农民安居乐业、致富奔康的依托。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一再强调要依法保障妇女合法土地权益,但在农村由于妇女处于弱势地位,其土地承包权益容易受到侵犯。
  • 例如,在婚姻存续期间,根据《土地管理法》、《妇女权益保护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的承包地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享有,但由于离婚后妇女可能不在原居住地居住,因此其承包经营收益或者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部分妇女新婚后也没有取得承包权,因此生活陷入困境,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
  • 存在这些问题的关键原因是农民的法制意识、法制观念淡薄而引起的。例如关于承包经营权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条就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继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再例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有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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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权是农民的基本权益,应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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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其承包权往往得不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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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期间如果没有取得承包权,原承包权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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