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父亲张某与妻子田某结婚后生育有两个儿子张甲和张乙。在张甲和张乙尚年幼时,妻子田某因病去世,父亲张某为抚育两个儿子一直未再婚。随着两个儿子成家立业,父亲张某也年老多病,生活无法完全自理,由两个儿子轮流赡养,父亲名下的一套房产对外出租后,所收租金用于父亲的日常生活医疗开支。2016年张某居住于次子张乙家时,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去世了。丧事处理完毕后,张乙拿出父亲的遗嘱给其兄长张甲看,主张父亲张某名下的房屋产权应由其继承。兄长张甲对此有异议,双方争执不休,弟弟张乙于是将亲哥张甲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父亲遗留房屋100%的产权份额。 法院裁判:此案在诉讼过程中,张乙作为原告向法庭出示了父亲的遗嘱原件和录像资料,称该遗嘱是聘请了两位律师作为见证人和代书人完成的代书遗嘱,立遗嘱时父亲张某意识清醒,代书遗嘱向父亲进行过宣读,获得了父亲的签名认可,且立遗嘱的过程两位律师还同时录了像。被告张甲则认为,父亲张某在弟弟张乙家居住期间已经基本丧失意识,整天昏睡,不可能设立遗嘱,并举出父亲的病历证明。因此主张认为代书遗嘱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录像中可以看出,张某卧病在床,虽然能回答问题,但是反应极慢,说话词不达意,语焉不详,需要见证人反复确认并在张乙的引导下,才能作出表述。当遗嘱代书完毕,代书人向张某宣读时,明显看出张某处于半睡半醒状态,虽然最后勉强签了字,但签名极难辨识清楚。加之与遗嘱有利害关系的张乙一直在设立遗嘱的现场中,无法确定代书的内容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遗嘱虽然形式上符合法律对代书遗嘱的规定要求,但因无法证明遗嘱内容是张某的真实意愿。因此,法院认定该代书遗嘱无效。 财富传承启示:我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我国民法典对代书遗嘱的规定,与原继承法的规定是一致的,都对代书遗嘱作出了比较严格的形式要求。但是,一份代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除了遗嘱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外,遗嘱内容和设立过程的合法性也是必不可少的。本案的代书遗嘱被判无效就是内容和设立过程上出了问题。 从财富传承角度讲,笔者认为,为了减少和避免未来继承纠纷的发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意愿设立遗嘱的人,尽量不要用代书遗嘱的形式来立遗嘱。因为代书遗嘱的内容不是立遗嘱人书写,整个遗嘱上只有签名是立遗嘱人作出的,那么伪造、篡改代书遗嘱就变得比较容易,尤其是在立遗嘱人不太识字的情况下,遗嘱被代书人写成什么样,与自己的意思表示是否相符,文字间是否埋下陷阱隐患,立遗嘱人都是无从控制和监督的。 我是资深法律人和家族财富传承研究者”兴兴聊愿“,恳望路过的朋友多多指教,并给予点赞和关注,谢谢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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