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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限售股转让的税收选择

 魏春田 2022-04-25

限售股顾名思义就是限制流通的股。当然了,这个限制流通是指在二级市场上的限制流通。而这个限制只是在时间上的限制。

限制股目前分为三种。一是股改时产生限售股,又称大小非解禁。在股权分置改革之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可以是二级市场流通,称为流通股。另外一种是不能流通,称非流通股。股权分置改革后,这些非流通股也可以上市交易,但是对解禁的时间做了限制;二是新股发行时的配售股、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增发形成的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等;三是IPO的限售股。即对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掌控人所持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制,一般是36个月。

当然了,不管何种类型的限售股,总有上市交易的一天。那么对个人股东转让限售股应如何缴纳税款,才是一种最佳的选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明确了以下几点:

一、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以限售股持有者为纳税义务人,以个人股东开户的证券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三、限售股个人所得税由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四、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纳税人未能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的,一律按照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税费。

从从上述规定来看,作为减持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一是可以选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地方。自然人股东选择在深圳的证券机构开户,则在深圳纳税;选择在北京的证券机构开户,则税交在北京;二是若不能及时提供限售股的原值凭证,则要按转让收入的百分之十五作为扣除额。如此,纳税人便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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