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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的重大过失责任该如何认定?

 昵称70808058 2022-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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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网络)



案例:
吴某经营一家装饰材料商行,刘某系吴某员工,负责送货工作。2017年6月3日,刘某驾驶机动车在送货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该事故经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在本起事故中刘某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与刘某就赔偿事宜发生争议,雇员刘某认为其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法律规定应由雇主吴某承担赔偿责任。吴某认为事故认定书已经认定在本起事故中雇员刘某负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错,应由雇员刘某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收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简析:
本案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才是判断刘某是否应承担责任的关键。首先,我们了解一下,什么是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责任人在法律行为能力范围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事故不会发生而未采取措施所造成的事故及损失为过失,重大过失是一般人都能预见,作为有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却没有预见或预见到但轻信不会发生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一种主观心态。
在《民法典》中,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公平责任原则,而过错原则又细分出过错推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可见,雇主对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的致他人受损的行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雇员则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才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雇主对雇员从事雇佣活动所受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因此,雇员仅有一般过失时,雇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只有雇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
在具体个案中判断雇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员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年龄层所应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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