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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自身疾病死亡是否能获得赔偿?

 潇湘源头垂钓翁 2022-04-28

案情回顾

2013年9月,赵某受雇于某网吧从事收银员工作。2019年3月10日5时50分,某网吧员工发现赵某不省人事,网吧顾客拨打120。医院工作人员到现场后发现赵某已死亡。2019年3月11日,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出具非正常死亡证明,证明赵某于2019年3月10日因非正常(猝死)死亡。其后,赵某丈夫、女儿将某网吧起诉至法院。经一审、二审审理认为,赵某系猝死,赵某丈夫、女儿未提供证据证明赵某的猝死与其为网吧提供劳务存在因果关系,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得出赵某猝死系网吧为赵某安排超负荷工作所致的结论,亦无法证明网吧对赵某死亡存有过错,故网吧对赵某死亡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赵某丈夫、女儿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原《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应解释为雇员遭受的人身损害是因从事雇佣活动造成的职业侵害,而并非只要是在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人身损害,雇主都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赵某系猝死,且无证据证实某网吧在赵某死亡过程中存在过错,亦无证据证实赵某系过度劳累致死。故某网吧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变化

2020年修正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原司法解释进行了调整,将该条删除。关于本条第1款,《民法典》第1192条已规定个人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侵权责任;对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自身遭受损害的责任问题,《民法典》第1191条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未作规定,但依据本司法解释原第12条的规定,构成工伤的,适用工伤,故删除第1款不会影响法律适用。由于《民法典》未再采用雇主责任的表述,新修订司法解释也不再作类似规定。故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致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故雇员因劳务自身遭受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因自身疾病死亡而产生的损失,不属于侵权责任法意义上的损害后果,因其发生原因与雇主无关。

原标题:《【法官说法】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自身疾病死亡是否能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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