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6起依法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违法犯罪典型案例,这也是最高检发布的第十七批涉新冠肺炎疫情典型案例,其中案例五、案例六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案”,这是最高检、公安部以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再次对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属于“紧急状态”定分止争。 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中的“紧急状态”?对这个问题,此前曾有过争议。但这一争议,早在2020年2月6日就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下称《意见》,全文点击蓝色《意见》查阅《意见》)“定分止争”了! 《意见》在第二条“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中,在列举了九项依法严惩的“犯罪”行为【即(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二)依法严惩暴力伤医犯罪。(三)依法严惩制假售假犯罪。(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六)依法严惩造谣传谣犯罪。(七)依法严惩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八)依法严惩破坏交通设施犯罪。(九)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后,在第十项明确指出: “(十)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诈骗,在铁路沿线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损毁铁路设施设备,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上述规定中“实施上述(一)至(九)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等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的表述,清楚无误地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的明确态度,那就是:疫情防控期间属于“紧急状态”! 这对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作用,严厉惩处拒不执行政府决定或命令的违法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意义重大。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2020年2月10日就疫情防控中社会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时也明确指出:“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不服从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详见《全国人大法工委:不服从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全国各级公安机关也大都积极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法工委和“两高两部”要求,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比如: 1.郑州市公检法最新联合通告:市场主体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2.新乡公检法最新联合通告:市场主体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3.平陆县公检法联合发布通告:市场主体违规擅自经营、不履行疫情防控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6.那些热衷于违法“责令停业整顿”的市监局,看看河北遵化市是咋做的:市监不越位,公安下手准!拒不执行政府命令的商户被公安机关直接查处! 7.那些热衷于“责令停业整顿”的市监局,快来看看江苏南通市通州区咋做的! 8.打脸不?那些辩称“我们不去查封就没人管了”的市监局,快看看淄博市张店警方的“雷霆出击”吧! 9.未要求顾客进店扫码,淮安洪泽区多家商户经营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罚|未解封擅自营业,上海闵行区水果店两经营人员被公安机关处罚 10.擅自营业,上海闵行多人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被警方处罚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以发布的典型案例方式再次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属于“紧急状态”! 看了上述案例,老梁建议:那些还在纠结疫情防控期间是否属于“紧急状态”的公安机关,别再纠结了,理直气壮地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吧! 老梁还建议:那些还在纠结向公安机关移送,一旦公安机关以疫情防控期间不属于“紧急状态”为由拒绝接收咋办的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也别再纠结了,对市场主体违反疫情防控要求的,别再搞什么违法查封、责令停业整顿了,还是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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