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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探讨] 信托代替合伙企业持股是一个怎样的故事

 如歌税月_365 2022-05-01 发布于广东
最近好些税友在聊信托,五一节也凑热闹随聊一下。

今年,有代表建议:修改信托法促进信托业长期健康发展
其中提到:
特别是在信托税收制度方面,目前我国法律尚未专门规定信托税收政策,现行税务实践对于信托财产的转移征税一般采取“视同交易”的态1度,实践中,还存在信托财产转移环节重复征税、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环节税收流失等问题。
信托税收制度,业界一直有讨论,但是大多数税友不怎么关注,认为比较遥远。
近日,却有不少税友提及,听说信托可以代替核定征收的合伙企业持股平台,是不是可行?
所以今天我们聊聊,这信托故事的渊源是什么?

以某税友的案例展开:
某拟上市A公司,本欲成立合伙企业为员工或外部投资者持股平台,为上市后自然人股东转让限售股节税提前作准备。合伙企业采取核定征收,待公司上市后,限售股套现所获收益可大大减少个人所得税。
但是,财税2021第41号公告发布之后,把这个漏洞堵上了。
税友是上市公司的财务管理,听说可以用信托的方式,达到更好的效果。税友问,信托真的可以少交税吗?

原套路:合伙企业持股  


权益性投资的回报往往很丰厚,按个人所得税法,个人直接转让权益性投资,按财产转让所得税率是20%,计算下来也是一笔很大的税款。朴素思维,既然是高回报高利润,纳税是理所当然。但是,按"经济人假设",人的行为动机根源于经济诱因,人总想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投资者会产生少交税的欲望。

41号公告之前,由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以核定征收,不少投资者采取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转让股权后核定征收少纳大部分的个人所得税。例如,私募基金和员工持股,在企业上市前成立合伙企业持股,上市解禁后转让获利按核定征收纳税,往往只需要按生产经营所得的很低点数缴纳个人所得税。
41号公告之后,该类合伙企不能核定征收了。
《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
一、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简称独资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同理类推:信托持股    


简化合伙企业持股的“筹划” 思路,实则是把高税率的投资模式,改变为低税率的投资模式。以案例中的A公司为例,员工或外部投资者持有限售股,上市后转让属于财产转让所得是20%的个人所得税,改为合伙企业持股,上市后转让属于经营所得,适用合伙企业的税率。
当合伙企业持股核定征收不可行之后,A公司就想寻找其他的低税率持股方式。
此时,信托持股,闯入了A公司的视线。

简单的基本框架如下(现实架构可能会复杂很多):
A公司的员工或者外部投资者,上市前与信托公司签署《信托合同》,将股份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公司,设立“XX信托计划”。
当然,信托公司需要按照委托人的指示管理和运用信托财产,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受益人也可以是委托人自己)分配信托利益。
日后信托公司处置信托财产(限售股),将处置收益分配给原股东。
原来的股权转让所得,变成了信托收益。
自然人取得信托收益的个人所得税率是多少?
就是开头提到的“目前我国法律尚未专门规定信托税收政策,受益人获取信托利益环节税收流失”的问题。实务中,信托公司在向个人投资者分配收益时普遍没有扣缴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投资者也没有主动申报个人所得税。
有观点认为,信托收益不在应纳税的个人所得范围内。
《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风险讨论   


个人取得信托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一直是有争议的话题。
“信托收益不在应纳税的个人所得范围内”的观点是否正确呢?

另一种观点认为:委托人将财产设立信托计划,再获取信托分配,性质相当于投资收益,属于“(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原因: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2018年修订的实施条例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解释为“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注意其中的字,加了一个“”意味着留下了空间,可能不限于列举的债权、股权,而信托分配是否在“等”的范围内呢?

也有观点认为,个人取得的信托收益可以采取穿透定性的方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穿透到信托财产交易的实质决定是否征税和按什么性质征税。

综合上述观点,虽然对信托收益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没有明确的结论,但是并非没有税务风险。
市场经济各种交易模式层出不穷,法律法规需要时间制定,所以有一定的滞后性。但“是否合理”是一个基本的拷问,当某个空白或者某个未明确的地带被广泛运作来获取明显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利益时,这个地带肯定会很快被弥补或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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