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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友好司法实践:“一站式”儿童询问保护基本流程与服务

 南国红叶LY9 2022-05-06 发布于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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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面向司法办案人员、儿童保护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医务工作者、儿童心理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儿童司法相关工作人员,对'一站式’儿童询问保护感兴趣的普通读者可参考《“一站到底” | 保护性侵案件未成年受害人》、《对性侵儿童提供保护的可行模式:盘龙社区“一站式”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任何形式的暴力、虐待、剥削、严重忽视等都会对儿童身心造成伤害,尤其是性侵害。性侵受害儿童在侵害后缺少来自家人、同伴和社会的有效帮助。选择报案后,传统刑事诉讼程序中办案人员对被害人的询问因为没有针对未成年人采取特殊的考虑和措施,不利于获取有质量的询问证据,并且会因为重复取证导致对性侵受害儿童的二次伤害。针对性侵受害儿童的危机干预、身心康复需求、家庭监护加强、临时安置转学等多方面需求的综合性服务也有待完善。

近年来,全国各地司法办案部门开始了针对这个群体的“一站式”取证、保护探索。2017年,作为较早关注这个问题的机构,救助儿童会与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公检法办案部门以及儿童保护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合作,联合社会组织,试点针对性侵案件未成年人被害人保护的“一站式”询问保护中心。在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一个坐落于社区的“一站式”中心建成,并于2018年3月启动了第一个案件的办理。随后,围绕询问取证、儿童综合保护服务的一整套工作机制逐步形成。

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提出建一站式办案场所的要求,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建成“一站式”办案区 1029 个(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大事记(2020))。云南省检察院参考盘龙一站式试点经验,全省也建成一站式办案保护场所69 个(截至2021年12月底)。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被害人询问保护的“一站式”做法得到普遍落实。

然而,有了“一站式”场所只是具备了实现目标的基本条件。当前从全省乃至全国大多数地区来看,一站式的流程和服务质量在各地也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但引导和规范一站式做法是推动其功能作用全面发挥的基础。

为此,救助儿童会依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吸收了一些有益的国际经验,与合作的司法办案人员、儿童保护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人员、医务工作者、儿童心理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相关工作人员设计了《“一站式”未成年人取证与保护中心儿童询问保护基本程序和标准手册》。本手册包括接到报案开始的办案程序、与之平行的会商和主要社会服务两方面的最基本要求, 可视为不同地区都可参考适用的最低标准,也是检验一站式工作是否合格的参考。


 “一站式”儿童询问保护中心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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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中心是由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儿童保护的社会组织等共同建设的多功能的场所和资源平台,主要服务于受性侵害的儿童和受其他暴力侵害的儿童。儿童受侵害的事件报案后,警察会在“一站式”中心对儿童开展询问,收集证据,争取一次完成取证。更重要的是,与儿童保护相关的部门、专业的人员会在中心开会讨论,根据儿童的情况和需要,提供包括医疗、安置、心理、教育、家庭支持等服务,支持儿童恢复正常生活健康成长。“一站式”中心的场所可设在社区、医院或办案部门等适当区域,便于未成年人及其家属到场,利于其隐私保护,也便于办案机关、相关部门参与、包括交通上便利的地方。在“一站式”中心与儿童接触的各类人员接受过儿童友好的理念和方法的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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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站式”中心询问室

 “一站式”儿童询问保护基本流程和最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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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手册所指“一站式”询问、保护服务的标准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一站式”询问保护的基本工作流程,二是在流程不同环节涉及的服务。最低标准指“一站式”办理的最基本的程序性要求和服务质量要求,达到程序要求和最低服务标准,是实现“一站式”功能的保障。
 
“一站式”询问保护的程序分为三个流程环节:入站前,入站后,出站后。每个环节的基本程序要求和服务的最低标准如下(最低标准部分用红色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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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站前的程序和服务
(1)派出所
接报案:派出所接到疑似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报案后,应当及时受理,不得在派出所就对未成年人开展询问。如果系监护人报警或儿童有监护人陪同报警,可以向监护人简单了解与报案相关的信息及儿童的基本信息。所有(疑似)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或事件,无论施害人是否达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民事刑事行为能力等,均进入“一站式”工作模式。

监护人询问:根据需要派出所接报的民警可以先行询问陪同的监护人,但应注意在询问陪同的监护人时,儿童不要在旁,向监护人取证时间不宜过长,询问监护人时需注意在此期间儿童的陪护。
医检优先:如果需要优先为儿童做医疗检查、救治或提取生物检材证据,询问可在此后进行或另行安排合适的时间。

一站式介绍:接报的民警应当向儿童及监护人简要介绍当地“一站式”的工作机制,解释将带监护人孩子到“一站式”中心进行相关询问和保护的原因,让儿童和监护人知晓该机制是为了更好保护儿童、为儿童和家庭提供支持的。民警还应告知儿童及监护人“一站式”的大致流程和可能需要的时间,以便儿童及监护人做好相应安排和准备(包括根据儿童需要备一些食品)。
护送入站:派出所护送儿童(及监护人)至一站式中心。

(2)公安分局
一站式启动:根据公安部门检察机关间达成的共识,分局启动“一站式”询问保护流程并通知未未成年人检察官到场,或公安接报后通知未检,由其启动“一站式”询问保护流程,应当考虑儿童的身心情况,除非紧急情况,一般应当避免夜间进行询问、会商。

女性公安询问:如果受侵害未成年人为女性,办案机关指派进行询问的人员中应该有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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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公安在“一站式”中心进行询问

合适成年人陪同:没有法定代理人的或法定代理人不适合陪同询问的,应当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一站式中心。

通知儿童保护相关专业人员到场:到场部门人员根据需要和当地资源情况来定,可包括民政相关工作人员,社工、心理工作者、医务工作者、其他儿童保护工作者等,但至少应该有一名上述人员。

医疗检查取证前的沟通:“一站式”机制的全体参与人都应意识到接受医疗检查、生物检材取证可能会令性侵受害儿童担心和恐惧,但医疗取证对于案件办理往往至关重要,可以通过提前跟未成年人及其父母监护人沟通解释,提示检查的过程和可能的感受,获得其理解配合。

2.入站后的程序和服务
(1)询问前的准备
到场后儿童的安抚:性侵受害儿童及其陪同的监护人、其他亲属到达“一站式”场所后,可安排在合适区域稍事休息等候,由到场(未成年人检察官、合适成年人、社工、心理工作者或替代社工的)人员中的一位接待儿童及监护人,轻松聊天,拉近与儿童的距离,陪伴安抚,并初步评估儿童是否可以开始询问。

按时到场:公安人员、未成年人检察官、儿童保护相关人员按约定时间到场参加一站式询问取证会商。
公安简介案情:公安民警向其他到场的会商参与者简单介绍接报案情况,概述报案过程中已了解到的案件情况。

商量询问策略和要点:询问前,公安与未检人员就询问取证策略进行沟通,按照儿童年龄、社会化程度、施害人情况、涉嫌的罪名等商量询问取证要点。

(2)询问取证
监护人是否陪同:公安和未检人员可以在询问前或询问过程中,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意愿、监护人的情绪状态、是否有妨碍询问且经劝不改等情况判断监护人是否适合留在儿童身边陪同询问;不适合陪同询问的监护人,可安排留在询问室的合适区域,或在监护人不听劝阻继续干扰时请监护人离开询问室。

询问中的沟通和传输:询问民警询问过程中,未检人员可根据需要通过实时传输设备向询问的民警沟通引导;其他会商人员通过同步录音录像的播放观察询问过程。

(3)身体检查、检材提取
医疗检查、取证前的沟通和心理抚慰:参与“一站式”的社工及或心理工作者、儿童医生或医疗检查、生物检材提取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开始检查、检材提取前跟性侵受害儿童及其监护人解释沟通解释检查与检材提取的重要性,获得其配合,并说明检查的过程和可能的感受,使儿童减少顾虑,做好心理准备。

(4)现场会商
会商召集:询问结束后,由会商主持组织到场的各相关未成年人保护专业人员或职能部门人员参与,按照“一站式”现场会商的议程内容来讨论。会商前会商主持人重申工作原则和注意事项。

会商参与方:派出所接警干警、公安分局办案人员、未成年人检察官、到场的儿童保护工作者,社工或社工的角色替代者。

现场会商内容:参与会商的人员根据现场与儿童沟通的情况和询问了解到的情况,通常讨论:
  1. 儿童身心安全的初评、后续受到伤害的风险类型、程度等;

  2. 就儿童身心安全风险及保护的各个方面提出意见并制定下一步行动计划;

  3. 确定一名人员与监护人就行动计划进行沟通,根据案件及儿童保护评估不需要开展社会背景调查及后续服务的,告知监护人注意事项及有需要时的联系。

会商应当有会商记录,并有参会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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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会商

儿童的身心安全初评:会商人员针对儿童询问结束后是否有家可回、回家是否安全、是否有适当的照顾等进行安全风险和需求评估,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记录。

会商后监护人告知和简易亲职教育:会商后确定一名会商代表(如未成年人检察官或社工)整合各会商成员的主要意见,将会商意见告知监护人,以便其后续提高意识,避免监护疏忽不当造成未成年人保护风险情况再次发生。

3.出站后的程序和服务
案件侦办人员间的沟通:询问中进一步发现需要儿童家庭协助办案的,如家内检材、物证提取、嫌疑人现场指认等的,询问人员应当及时跟侦察人员沟通,建议尽快完成(公安跟进)。

安置照料:在安全评估中发现的有较大回家安全风险或处于监护缺失无人照料状况的、或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回家的,应当考虑协助亲戚照顾或协调民政部门临时安置。

身体检查治疗:在身体检查检材提取过程中发现或在询问中了解到、有进一步就医检查和治疗需要的(检验、外伤、妇科等),以及经初步了解有可能申请医疗救助的,应该督促协助监护人进行后续检查治疗。

心理危机干预:现场会商中发现儿童有需要并愿意接受立即开展心理干预的,1-2天内安排心理评估和危机干预服务或转介专门机构。

社会调查:可以由办理案件的公安民警、未成年人检察官开展,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社工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社会背景调查需取得儿童或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和配合。

后续服务:无论是否进行了二次会商,根据对儿童的综合需求评估,应确定是否开展服务、开展何种服务,并明确相关服务提供的责任部门、人员,并由会商主持人跟进提供单项服务的责任部门或人员,了解服务情况和问题解决情况。

转学就学的协助:受害儿童为义务教育阶段儿童,初评发现需要转学或重返学校学习,需要协调教育部门或校方的,应当将教育部门的联系信息提供给监护人并进行协助解决就学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社会调查中详细了解相关信息后,安排儿童保护工作者或社工联系协助转学返校事宜,并将辍学信息移交教育行政部门。

4. 其他
除了上述基本流程和服务最低标准外,“一站式”工作机制中不可分割的内容也包括如下:

确定会商主持:会商主持人是会商机制得以有效运行的关键因素,建议由承担儿童保护责任的政府部门或政府部门授权的社会组织工作人员担任,如可由参与单位推荐产生或从服务提供的社工机构、心理服务机构中选出,会商主持人角色相对固定。会商主持人应具有一定号召力,具备儿童保护的知识、技能、态度,能够协调政府部门及多专业社会服务力量。

基本培训:参与会商和服务的人员均应经过儿童权利、儿童保护、儿童性侵害、性别平等相关的基本培训,以及一站式工作机制、服务流程及要求培训(可包括本手册内容),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态度。

“一站式”成员单位特别需要履行职责:参与者不论来自政府部门、还是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一站式”成员单位均应当与参与者本人明确参与“一站式”工作的职责和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儿童保护政策、问责与反馈机制、信息管理制度)并做好监督。

紧急救援及公共卫生危机下的特别标准:紧急救援及公共卫生危机下(例如新冠病毒疫情期间),多部门及会商人员应迅速对“一站式”机制是否能维持常态运行进行快速评估,进行必要的调整。一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紧急救援、疫情防控的规定;另外一方面,根据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最大程度实现一站式设置的功能和目的,确保一站式机制、流程及服务不会让儿童陷入更大风险,制定出合适的运行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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