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呈贡区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了三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同一家物业服务公司,一共起诉了四名业主,业主都有拖欠物业费的情形。原告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来看当时的庭审。 庭审中,原告是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被告是接受物业服务的业主。原告指出,从2017年5月开始,5年间,被告之一欠交物业费合计6777.35元,原告多次通过电话、短信、律师函等方式催收,但被告仍未交纳,并拖欠至今。 原告代理人:“我们认为被告未按约支付物业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其行为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依法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依法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被告却提出,此前业主一直按时交纳物业费,但当被告提出原告管理上存在问题时,原告并没有进行有效整改,被告质疑物业公司管理水平低、服务意识差,存在不作为的现象。 被告代理人:“小区的脏乱差,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绿化,都未得到改善。” 法院审理后认定,物业公司面向全体小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具有公共性质,是一项综合性的服务,关系到全体业主的切身利益,如果允许个别业主以物业服务存在一般瑕疵为由,拒交物业管理费用,将造成物业公司运营经费不足,影响维持正常服务,从而损害小区中其他正常交费的业主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合并审理的案件四被告都应向原告物业公司交纳拖欠的物业费;物业公司主张四被告需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这一项诉讼请求,由于双方没有在合同中作出约定,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记者:肖彧杰 胡震宇 编辑:留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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