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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处方药后被认定醉驾获刑 有些醉驾可免罪?!

 个案说法 2022-05-09 发布于云南省



马友泉律师

上海国畅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2021年4月12日20时许,49岁的林龙开车搭载6岁的儿子行驶在鄂州市文星大道上,当车辆行驶至森源酒店门前路段时,遇交警拦截检查。经对林龙二次呼吸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78毫克/100毫升和85毫克/100毫升,随后林龙被带至鄂州市中心医院急诊科提取血样。鉴定结果为该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1.79毫克/100毫升。林龙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以林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林龙对于法院的判决认为太重,提出上诉:林龙称案发当天其未饮酒,只是因病服用了处方药物“骨刺消痛液”,其并不知道会导致醉酒程度;原判量刑过重,其危险驾驶的情节显著轻微,没有造成损害后果,请求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林龙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发生系因上诉人服用“骨刺消痛液”导致体内乙醇含量达101.79mg/100ml,但因该药物包装说明中未载明含有乙醇,上诉人以普通人的一般认知水平在当时无法认知其醉酒状态,其主观上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不应认定为犯罪。

采访对话


方弘:如果林龙确实是因为服用了骨刺消痛液而酒精超标,能认定为犯罪吗?
 
马友泉律师:林龙的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危险驾驶罪定罪。
林龙经呼气检测超标,后经血液检测,体内乙醇含量达101.79毫克/100毫升,超过醉驾的认定标准,即80毫克/100毫升以上。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罪名,只要是醉酒状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即构成该犯罪。主观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对驾车前是否摄入酒精这一事实存在错误认识,对其是否具有醉驾故意应慎重认定。
 
结合本案,假设林龙确实是因为服用了骨刺消痛液而酒精超标,这里面就存在一个问题,林龙对自己是醉酒的状态是否知道?
 
根据生活经验,醉酒和正常情形下人的精神状态是有明显的区别的,林龙涉嫌犯罪时49岁,应当能够感知自己的身体状况。据测算,80mg/100ml则相当于3两低度白酒或者2瓶啤酒。我们认为,林龙此时“应当知道”自己是处于一个醉酒状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3〕15号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方弘:有没有一种可能就是林龙酒量大,喝一小点也不一定能够感觉得到?
 
马友泉律师:是的。对于是否醉酒,每个人的感受是不一样的,很多人酒量比较大,喝了半斤白酒也没事,有的人可能喝了一两以后,就处于一种意识或者判断力下降的状态。但是,法律规定并非是对酒量大的人给出一个高的标准,酒量小的人给出一个低的标准。法律只是规定酒精含量超过每百毫升80毫克,不管你的酒量是大还是小,只要超过这个标准,就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方弘:反正不管吃什么或者喝什么,只要体内酒精超过了每100毫升80毫克的标准,就认定犯罪。比如藿香正气水里面有酒精,我也喝过,如果别人不跟我讲里面有酒精,其实我真的是意识不到。那我喝了就去开车,我主观上是一点恶意都没有的,也要被处罚吗?
 
马友泉律师:这种情况确实存在,但是要达到醉酒的标准基本上是比较难的。
你刚才讲的藿香正气水,你要喝多少的量才能达到醉酒的标准?相当于你喝了三两白酒的程度,这个是情况是相对比较少的。
 
当然了,如果是你确实有证据证明你不存在故意或者过错,而是在一种认识错误的情况下造成饮酒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认定醉驾的故意是非常慎重的。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有的人到酒吧聚餐的时候喝酒,其本来就不想开车前喝酒,就说其不能喝酒,就喝一点饮料或不含酒精的啤酒。但是,朋友把他的酒杯给弄混了,他误饮了含有酒精的啤酒。在这种情况下,他确实是无意识的,他自己主观上也不想饮酒。法律在认定他是否具有醉驾故意的时候,一般来讲会比较慎重,有可能他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
 
方弘:是否服用了骨刺消痛液,谁来证明,如何证明?
 
马友泉律师:是否服用骨刺消痛液,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影响,但能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作为量刑时的考量因素。可以提供医院的处方,相关证人证言来证明,甚至可以做一些实验来验证。
 
方弘:二审法院判决林东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何看法院的一二审判决?
 
马友泉律师:一审和二审的判决均认为林龙构成危险驾驶罪,只不过一审判决林龙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二审改判有罪,但是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的改判也反映了我国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的趋势,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本案中,法院认为林龙醉酒程度较轻,醉驾距离较短,未造成损害后果,因此,作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上海、浙江、江苏、湖北、天津、四川等地也出台过具体标准,对免予处罚、不起诉、缓刑以及不作为犯罪处理等情况做出了规定。归纳出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包括挪动车位型、救治病人型、睡觉休息型、隔时醉驾型、尚未驶出型、被醉驾追尾型。
 
对于酒精含量,浙江高院规定,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湖南高院2022年出台解释,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没有特定情节,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规定?
 
“醉驾入刑”十年后,一方面,严重危害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危险驾驶行为迅速得到了遏制,收到了“矫枉不过正,便无法矫枉”的效果。但另一方面,“醉驾入刑”也带来大量没有任何直接社会危害后果的醉酒开车者受到刑事处罚,由此产生的社会负面效果日益突出。
 
醉酒驾驶的法律后果非常严重。据统计,危险驾驶罪超越盗窃罪成为排名第一的罪名,共计31.9万件,成为第一大犯罪。目前“醉驾”经历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等受到限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人不仅不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理赔,还要被吊销驾驶证,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最为严重的后果是,行为人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需要对一系列附随后果负责,如可能被单位开除失业,丧失相应执业资格,如律师、会计师、医师等,无法再在该领域就业,另外,由于是故意犯罪,对子女就业也会产生影响。
 
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对醉酒驾车起到一定震慑作用,喝酒不开车的理念已被很多人接受,在没有造成一定后果的前提下,对情节轻微的醉酒驾车的人,进行区别化处理,可以达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法目的,收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方弘:河南洛阳一男子因吃蛋黄派被查出酒驾,交警经过再三佐证后发现蛋黄派确实含酒精成分。此外,像草莓派、巧克力派、夹心小蛋糕、酒心巧克力、糖果等日常生活中一些其他零食,也很可能添加食用酒精。像豆腐乳、部分食用醋、酸梅汤、藿香正气水等药物有的也含有酒精。
 
马友泉律师:虽然危险驾驶罪有轻刑化和无罪化的趋势,但仍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对可能含有酒精成份的食品、饮料,我们多了解,尽量在开车时不要食用,或食用后,尽量等酒精分解后再驾驶机动车。
 
另外,在呼气测试出酒精后,如果确实没有饮酒,可要求进行血液检测,食用蛋黄派有可能产生酒精读数,但是其所含酒精并不会进入血液,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为“假性酒驾”。为了避免“假性酒驾”。驾驶人开车前尽量不要吃这些食物。


结语

当酒驾没有达到醉驾的程度,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看来,对于进入到我们嘴里的东西,我们还是尽量知道里面的成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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