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资金管理方面 1.专项资金不进行专户管理或不建立专项资金辅助账 例如:在对一些单位审计中发现,单位的专项资金有时候会被临时挪用它处,有的单位不做专项资金台账,导致很多专项资金混淆,尤其是专项资金种类较多的单位,无法确认资金的真实支付和结余情况。 定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按照标准考核、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2.未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例如:在某单位审计中发现该单位收到专项资金,超过一年未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定性依据: 《预算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接受上级返还或者补助的地方政府,应当按照上级政府规定的用途款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政府有关部门以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拨付给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专款,必须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并办理预算划拨手续。 处理处罚依据: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滞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拨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超过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 在日常支出中,特别是工程项目支出、集中采购,向有账户的独立核算经营单位发生支付行为时要避免直接支付大额现金,包括开出现金支票,以避免舞弊行为发生,超范围使用现金。 定性依据: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除本条例第五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前款使用现金限额,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七)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前款结算起点定为一千元。结算起点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开户单位如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开户银行有权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警告或处以罚款:(一)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百分之十至十三处罚。 来源:区审计局 主编:李松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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