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代理 本节内容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四、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五、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六、税务行政复议证据七、税务行政复议审查 八、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九、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行政复议文书的期间和送达规定十一、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十二、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 七、税务行政复议审查1.行政复议审查一般规定 (1)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2)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 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 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3)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 2 名以上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参加。 2.听证的方式审理 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行政复议听证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听证主持人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 3.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4.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但是,申请人依法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除外。 5.对有关“规定”的审查 (1)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规定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 60 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2) 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 30 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 7 日内按照法定程序逐级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八、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决定(一)作出决定的期限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 30 日。 (二)作出决定的详细规定 1.驳回申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①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②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注意】上级税务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限期恢复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因驳回耽误的时间。 【真题回顾·多选题·2018】下列情况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有( )。A. 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的 B.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适用依据错误 C.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D. 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以后发现该税务机关没有相关法定职责的 E.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答案】DE 2.决定维持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3.有瑕疵的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审查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1)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2)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并且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3)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依据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⑤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注意】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 (a) 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 (b)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b.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 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b)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 60 日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经行政复议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过30 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c)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 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d)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但 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除外。 (三)行政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赔偿。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和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九、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行政复议文书的期间和送达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上述行政复议期间有关“5 日”“7 日”的规定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十一、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1.可和解调解事项 下列行政复议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1) 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 (2) 行政赔偿。 (3) 行政奖励。 (4) 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真题回顾·单选题 1·2016】在税务行政复议中,不可达成和解与调解的情形的是( )。A.行政处罚B.行政审批C.行政赔偿 D.行政奖励 【答案】B 【真题回顾·单选题 2·2018】税务机关作出的下列行政行为,在税务行政复议过程中不适用和解调解的是( )。 A. 核定税额 B. 处以少缴税款 1 倍罚款的处罚决定 C. 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决定D.不予行政赔偿的决定 【答案】C 2.和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3.调解 行政复议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行政复议调解书不生效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复议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代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前提在税收征管的每个环节,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有可能引发税收争议,但是,更为普遍的情况是针对税务稽查结论所产生的税款滞补罚争议。解决这类争议的前一个环节,是在主管税务机关下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 3 日内,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委托税务师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由作出具体 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自行审查解决纳税争议。对于税务师而言,可视征纳双方争执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经过听证程序。 在《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之后,针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可根据复议前置原则,通过必经复议程序解决税收争议;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行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既可通过必经复议程序,也可直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税务行政诉讼。 如果需要承接税务行政诉讼程序,应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真题回顾·简答题·2018】2018 年 4 月 10 日,A 县税务局制作对甲公司补缴税款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处以少缴纳税款 1 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文书于 4 月 13 日送达甲公司并由甲公司签收, 甲公司对A 县税务局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有异议,拟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请逐一回答如下问题:1. 拟提供纳税担保后对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提请复议,纳税担保人资格应由谁确认?提请复议60 天时限应该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2. 对于处罚决定提请复议是否需要提供纳税担保?可否不经过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 如果复议申请被复议机关受理,复议机关应在多少日作出复议决定?什么情况下可以延期?最长可延多少天? 4. 如果甲公司对复议决定不服但未在规定时限内起诉,同时又拒绝履行复议决定,可能的后果是什么? 【答案解析】 1. 纳税担保人资格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 提请复议 60 天的时限从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计算。 【依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处罚决定不需要提供担保,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提起诉讼。 【依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是针对税款和滞纳金提供担保,不包括处罚。 必经复议事项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处罚是可以选择复议事项。 3.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期不得超过 30 日。 4. 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模拟题·真实案例】 考点提炼及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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