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活动中,违约金是由过错方付给无过错方的,有时是买方付给卖方,有时是卖方付给买方,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那么收取违约金的那一方,需要开具发票吗? 这要分情况来看。我们先来看卖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形,如果是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产生了违约金,那么这笔违约金应该算作卖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并入业务金额,一并开具发票给买方,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的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滞纳金……。 如果是业务还没有开展,那么因为应税行为都还没发生,价外费用就无从说起,所以也就不需要开具发票。 我们举一个例子说明,假设A公司向B公司购买钢材一批,金额100万,合同约定,A公司分3次支付货款,如未按时支付,则需支付违约金10万元,B公司向A公司发出钢材后,A公司未能及时支付货款,B公司收取A公司违约金10万元,这10万元作为价外费用,与货款100万元,按照13%的税率,开在一张发票上,备注栏可以写明违约金10万元。 还是这个例子,假如A公司取消了合同,因此支付给B公司违约金10万元,那么由于这笔交易没有实际开展,A公司和B公司之间没有发生应税行为,所以这10万元也无法作为价外费用,因此无需开具发票,只需开具收据即可。A公司支付时,作为营业外支出,B公司则作为营业外收入。 说完卖方收取违约金的情形,我们再来看买方收取的情形。 因为应税交易行为,是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收取买方的价款,并不存在买方向卖方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收取卖方的价款。所以卖方支付违约金时,并不存在对应的采购销售交易。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在没有销售货物,或者没有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是不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 所以买方收取违约金时,不用开具发票,只需要开具收据,入账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