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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全国优秀裁判文书,与行政法相关的都在这篇里|精华合集第6期

 thw8080 2022-05-21 发布于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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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你好:)2021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主办、各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协办的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活动发布了获奖名单,其中优秀的行政、赔偿类文书我们已逐一推送完毕【注:(2020)最高法委赔监303号裁判文书非行政法相关,不在本合集中】。

出色的判决不仅解决了个案纠纷,在裁判思维、说理方式等方面也是值得学习借鉴的富矿。我们特别整理了本期合集,供读者收藏研读。

往期精华合集可在本公号搜索,点此直达:

以下点击蓝色标题均可查看裁判文书全文


【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   张昊权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司法审查中不宜简单将行政征收行为归入公共利益的法定范畴
——公共利益属于抽象的法律概念,在行政征收领域的个案中往往呈现出不同目的和表现形式。因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人民法院对征收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时,行政机关往往已开展了具体的征收工作,且多以推进征收工作进度、服务地方发展大局、涉及面较广等作为涉及公共利益的理由。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不宜简单将行政征收行为归入公共利益的法定范畴,而应考虑撤销征收决定是否将真正损害公共利益及是否具备撤销征收决定的现实基础。一般而言,在征收范围内的大多数当事人已经达成补偿协议,或者多数已实际履行的情况下,可以判决确认征收决定违法,但不撤销征收决定,这样既避免已稳定的征收法律关系出现新的矛盾,又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平衡二者之间的冲突,进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相反,在征收决定尚未具体实施,或者虽已启动实施但因各种原因而停滞的情况下,则可以予以撤销。

【勤勉义务的证明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京行终618号  霍振宇】
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的证明责任|北京行政裁判观察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确立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证券服务机构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其承担行政责任的要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为证券业务活动出具审计报告时应当勤勉尽责,如果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除非其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由于勤勉尽责是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积极作为义务,未勤勉尽责则是消极事实状态,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则应由会计师事务所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勤勉义务,否则即应认为其未勤勉尽责。

【司法审查强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沪行终204号  汤军
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法院对技术问题的司法审查强度
——对于技术问题,行政审判的审查强度有限,且专业问题会因为观点角度的不同存在不同的理解和争议,司法审查不宜过多干预。人民法院对技术问题的审查系法律性审查,一是“形成过程”审查,即审查该套设备系统投入运行前是否经过了充分的论证、检测。二是“明显性”审查,即该套设备系统是否存在明显的违反逻辑和科学性的情形,而行政机关对此难以解释。三是“实际效果”审查,即该套设备系统投入运行后,是否存在明显大量的异议(复议或诉讼),导致产生科学性上的合理怀疑。此外,如从专业角度否定该设备系统的科学性,亦将对违法鸣号的治理工作产生负面影响,也不利于行政机关探索运用高科技手段惩治违法交通行为的执法活动。

【政府采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浙行终1145号   许勤
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政府采购采取单一来源方式应符合法定情形
——单一来源采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非招标采购方式之一,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行政机关未提供证据证明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当事人购买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上述三个条件其中之一,其未经公开招标程序,径行确定当事人为政府采购项目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不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赔偿】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皖行赔终106号    蒋春晖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强制拆迁中房屋共有人的行政赔偿处理
——房屋共有人均与拆除房屋行为有利害关系,虽然共有房屋的一方当事人未申请赔偿,但在共有房屋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房屋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情况下,共有房屋的其他当事人作为权利人参加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

【行政程序的重开】【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行终856号  张兰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救济期限届满的行政行为可请求行政机关重开法律程序
—— 登记发证行为本身就是基于政府公信力作出的行政行为,该行政行为一旦作出非因法定原因不能随意更改。若登记发证行为有误,也应依程序由行政机关依法纠错或由当事人通过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当事人虽因法律救济期限届满等原因,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请求撤销或者废止行政行为,但却可以请求行政机关重开行政程序,对行政行为自行撤销或废止。

【行政协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0)桂行终838号  罗伊里
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行政协议能否继续履行的判定
——行政协议相对人起诉要求行政机关继续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既要对行政机关的履行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还要对行政协议能否继续履行进行全面审视,若行政机关的履行行为确有不当,但责令其继续履行又会严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则不应支持协议相对人的继续履行诉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终194号  李贝】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不能仅因婚姻状态变化而剥夺农村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对于如何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但一般应考虑是否以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否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并兼顾户籍登记等问题,避免出现“两头占”(即在出嫁地和嫁入地均享有成员资格)或者“两头空”(即在出嫁地和嫁入地均不享有成员资格)的情况发生

【非法占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琼行终484号  聂海波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村集体与社会资本股份合作项目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
——行政机关作出的非法占地处罚决定只处罚提供资金一方的招商企业,对涉案项目建设的违法行为实施主体认定事实不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提供土地的一方,只按份额获取收益而无不利后果,显失公平;如此处罚,对村集体非法供地亦不能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

【工伤认定】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渝行再1号  邬继荣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视同工伤”认定应综合考量生活情理与立法意旨
——从维持基本的社会道德观念前提下努力实现劳动者权益的最大化,并结合遵循按照社会法的法律规则运转的工伤保险基本理念予以统筹考虑,寻求更为公平、公正、合理并使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解决方案,这是作为裁判决断的法院应有之责。因此,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处于“重症状态”导致无法坚持工作,之后离开工作岗位就近休息缓解症状,该就近缓解病情符合生活情理具有合理性,将因正当理由未能及时送医施救且在合理时间内确系疾病恶化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符合作为社会法调整适用的工伤保险规则要旨。

【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行终8号 刘松平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法院应当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原审判决判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并没有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诉讼请求,客观上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事实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唯一途径也必须是按照法定程序重新进行评估”。但启动此程序需要行政资源的投入,因此,基于双方当事人在一审时已明确提出过由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主张,二审时双方当事人又明确提出由二审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秉承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着力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原则和目的,依法委托土地评估公司对涉案土地进行评估,亦属“殊途同归”,既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也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律适用的导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6行终171号 高鸿
寄养婴儿遭认定为“弃婴”被收养,看法院如何定分止争|全国优秀裁判文书
——审判机关解决纠纷的根本标准不仅仅是道德上的对错或是非,也不仅仅是情感上的共鸣或偏好,而是权利义务的存在或是否受到侵犯。在法律规则与道德感情发生冲突的情形下,法律的使命就是用权利来划清人们行为的边界。法律规则的适用需要考虑对今后的所有社会成员发挥普遍的引领作用,其所追求的是整体的、全局的公平与合理,法律适用不能绝对采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思维。即使法律适用的过程和结果对某个特定成员有所不利,也不能因此而改变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程序的功能】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鲁01行终1034号  曹磊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程序应保障实体正义实现,而非违法行为人逃避责任的籍口
——行政法的基本精神是,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平正义,制裁违法侵权,监督强势权力,救济弱势权利。对于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公安机关,在紧急案件的办理中,即使出现瑕疵,如果对当事人的权利不造成影响,则不构成行政行为被撤销的事由。因为,程序的主要功能在于保障实体正义的实现,而不是相反,更不应被当作违法行为人逃避责任的依据和籍口。


【工伤认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行初1045号  王茜
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突发疾病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是否认定工伤
——关于劳动者死亡时间。劳动者的初次诊断时间和实际宣布死亡事件已超过48小时,是否因此排除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仍须结合该规定的立法本意,及劳动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具体过程,进行综合裁量判断。劳动者被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是其家属在其已无存活可能的情况下,本着尽最大努力维持生命的期望,不愿放弃呼吸机、心外按压等抢救手段的结果。在劳动者危重之际,其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亦属人之常情,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此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应予适用。

【信息公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行初51号  吴俊洁
全国优秀裁判文书|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考生答卷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根据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发布的《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秘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国家教育全国、省级、地区(市)级统一考试在启用之后的评分标准属于秘密级事项;考试后不应公开的试题和考生答卷以及考生的档案材料,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掌握,不得擅自扩散和公开。上述规定中的“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应当是指评卷老师等与考务工作密切相关的人员,而不应包括考生在内。如果应考生申请就能公开,那这类信息就难以控制在限于一定范围内人员掌握。


内容整理 - 初相钰、谢智洁
内容审定 - 薛政
策划 & 版式设计 - 黄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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