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一系列规范规定,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严肃法规和劳动纪律,有效地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促进西南分公司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分公司所属各单位,全体从业人员均必须自觉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标准,必须遵守建设部、省、市有关文明施工的相关条例要求。必须遵守集团公司、西南分公司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奖励范围:1、每月的分公司大检查奖励及年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奖励;2、市(区)、集团公司正常检查中的表彰奖励;3、荣誉称号:文明工地、双优工地、双优示范工地或省、市级其它表彰奖励。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应与分包队签订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安全(含消防)、文明施工责任书,制定详细可行的奖罚条款,明确双方的相关责任。
第五条各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都必须执行此办法。
第二章奖励
第六条分公司组织的月度联合检查评比后对项目的奖励由分公司拨付(涉及安全、文明施工奖励的部分)。
第七条年终被评为分公司先进集体(工程系列)的工程项目,5万平米以上的奖励3000元,五万以下的奖励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300元。
第八条在集团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或综合考评中获表彰的工程项目,奖励3000元。
第九条在工程所在地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中获得表彰的工程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含5万)的奖励4000元,建筑面积五万平米以下的奖励3000元。在工程所在地各区组织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大检查中获得表彰的工程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含5万)的奖励3000元,建筑面积五万平米以下的奖励2000元。
第十条获得荣誉称号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
获得工程所在地省级安全文明双优示范工地荣誉称号的工程项目,奖励每平米0.8元;(如仅获得安全或文明示范工地其中之一称号者,奖励减半,即每平米0.4元,下同)
获得工程所在地市级安全文明双优示范工地荣誉称号的工程项目,奖励每平米0.6元;
获得工程所在地区级安全文明双优工地荣誉称号的工程项目,奖励每平米0.4元。
第十一条对制止或举报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者,经核实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800元。
第十二条对发现事故险情及时报告、积极参与排除险情或发生重大事故后能积极参加抢救,避免企业财产和人员造成更大损失和伤害者,给予一次性奖励300~1500元。
第十三条上述奖励原则上按工作贡献大小进行分配,由项目部拟订名单,经分公司安质部审核,报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其中项目经理/第一责任人个人不少于15%,由公司直接分配。
第三章处罚
第十四条发生三级(含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由分公司安委会讨论做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凡发生一起四级事故,应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分公司对该项目经理部处50000~100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凡发生一起二人重伤或多人轻伤事故或损失在10万元以上,应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分公司对该项目经理部处20000~50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凡发生一起一人重伤或损失在5万元以上,应由责任单位承担全部损失和法律责任。分公司对该项目经理部处10000~20000元罚款。
第十八条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分公司对该项目经理部处30000~50000元罚款,并由分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整改通知的工程项目,分公司对该项目经理部处10000~30000元罚款。
第二十条凡被市、区环保部门、城管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工程项目,分公司对该项目经理部处2000~80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凡发生安全事故或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被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明确含有专业分包公司责任的,专业分包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经济处罚按比例分担,并由分公司安委会讨论确定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隐瞒事故不报、少报或隐瞒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工程项目,对项目经理部、事故责任单位加倍处罚,并追究项目部经理及责任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奖惩由分公司安质部办理上报财务,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xx年六月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xx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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