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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死亡赔偿金

 西江红月 2022-05-25 发布于江西

独居老人意外身亡,面对40多万的赔偿,未尽赡养义务但却是唯一合法近亲属的继子,与扶养老人的亲外甥争得面红耳赤。这钱该给谁?法院的判决让人信服。

(案例来源:淮安区人民法院)


王某38岁时还单身未婚,直到他遇到了离异带着两岁儿子的张某,两人看对了眼,没多久就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待继子如亲儿子,和张某一起生活了18年。

这18年,不说多么幸福,日子过得也算是踏踏实实。然而,就在继子长大成人,王某觉得自己老有所依时,张某与他的矛盾却越来越深,甚至到了水火不相容的地步。

后来,在村委的见证下,王某与张某签了一份养老协议。

协议中说,因家庭矛盾双方已无在一起生活的可能,而王某无力为继子娶妻生子,自此以后,双方分居,各过各的,王某以后不需继子照顾,也不用其为他养老送终。

就这样,王某过起了独居生活,双方之间再无来往。

一年后,张某去世。王某与继子郝某之间,更如陌生人一般。

而从王某过起独居生活开始,只有他的亲外甥刘某时常来看望他,并给予他一定的经济资助,这让王某很感动,也很唏嘘:自己养了18年的儿子,还不如一个没怎么搭理过的外甥。

6年后的一天,王某外出遭遇交通意外身亡,对方负全部责任。

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金和死亡赔偿金。

因为对方开的是机动车,又是全责,对方肯定是需要赔钱的。好在是对方入保了商业保险,预计来说,四五十万的赔偿是没问题的。

而王某的老父母早已去世,也无兄弟姐妹在世,可以说,和王某有关系的近亲属,只有继子郝某。

而按照《民法典》第1181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按照当时的情况,只有继子郝某有资格拿其父王某的死亡赔偿金。

而这郝某呢,也确实在第一时间赶来,向对方及对方保险公司索要赔偿,甚至不惜将对方告上了法院。

但是,他郝某的目的是啥,谁都明白;其继父王某在世,郝某对其不闻不问,丝毫不念其18年的养育之恩,弃之如敝履。现在王某用生命换了几十万的赔偿款,郝某却第一时间跳了出来要钱,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街坊邻里看不过,对王某颇有照看的外甥刘某呢,也不答应。

于是,双方吵得面红耳赤,闹得不可开交,谁都说对方没有资格拿这钱。

按照法理来看,《民法典》规定近亲属只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不包括外甥,哪怕是亲外甥。

郝某虽然不是王某亲生的,但王某与张某结婚,王某与郝某之间便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等同于亲生父子之间的关系;而王某与张某之间虽然有协议,但两人并未离婚,仅仅只是双方之间的一纸约定,是不能解除这种拟制血亲的法定关系的。

因此,有资格拿这笔死亡赔偿金的,似乎只有这个继子郝某。

然而从情理上讲,王某悉心抚养郝某18年,养他长大成人,郝某成年后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却未对年老的王某尽赡养的义务;虽然双方之间有过约定,但郝某这种不闻不问的态度和做法,如果其继父王某的死亡赔偿金由他全部取得,实在是与社会公众朴素的价值观不符。

而王某的外甥刘某呢,他本没有对王某的赡养义务,但他基于善良和亲情,主动在生活中给予舅舅王某经济和精神上的照顾,刘某的这种做法,不仅值得肯定与学习,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应该给予其实质性的回馈。

刘某作为外甥,在一定程度上赡养了其舅舅王某,这笔赔偿金,理应分他一些,这也是社会公众朴素的价值观。

法与情的碰撞,让这件本不复杂的案件,变得棘手。一个处理不好,可能引起社会道德风波。

最终,经过积极协调,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40.5万余元,而这笔死亡赔偿金由继子郝某和外甥刘某共有。

对于这个兼顾法理与人情的判决,几方都无异议。而这,也让社会公众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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