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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无听证后再次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证据,行政处罚被判决撤销!

 书洋康乐 2022-05-26 发布于辽宁

《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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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诉某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1]

该案中,法院认为,行政程序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时空等要素构成的一个连续过程。法律规定作出行政行为的顺序、步骤,不仅是为了提高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效率,也是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约束。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步骤进行,不能跳跃或者颠倒法律规定的顺序、步骤实施,否则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会损害法律的权威。XXX市环境局在本案中履行了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取证、告知权利、组织听证、文书送达等行政程序,在形式上虽然具有完整性,但在行政程序的步骤、顺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2]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根据该款规定,只有在行政执法人员对违法事实调查终结的前提下,才能启动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以及组织听证等均属于调查程序中的环节。本案中,虽然被诉1号处罚决定于202017日经过了原XX环保局的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但在被上诉人XXX市环境局于同年428日组织该案听证后,原审在卷证据中并无听证后再次进行集体讨论决定的相关证据。故本案中被上诉人作出的1号处罚决定系调查未终结即作出,违反法定程序。综上,被上诉人XXX市环境局作出1号处罚决定的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


[1]江苏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1行终105号《行政判决书》。

[2]《行政处罚法》经2021年修订后,本条改为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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