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商家为扩大市场销售,销售手段也是五花八门,委托代销就是其中之一。委托代销商品分为支付手续费和委托代销结算两种方式。现将委托方使用支付手续费方式的业务中,正确进行增值税、所得税及会计处理如下: 一、 委托方增值税的涉税处理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若是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委托方向受托方开具,受托方向消费者开具。结算手续费时,受托方根据自身纳税人性质,按照“经纪代理服务”开具相应增值税发票给到委托方。 二、委托方企业所得税的涉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875 号)规定,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结算代销手续费时,委托方确认为销售费用。 三、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 -收入》(财会[2017)22号对收入确认的相关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委托方将商品交付受托方时: 借: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委托方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同时根据约定计提代销手续费: 借:销售费用 贷:应收账款 委托方结算货款和手续费: 借: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手续费对应的进项税额) 贷:应收账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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