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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沥普法㉓丨买了拆迁安置房,你顺利办理过户了吗?

 银狐1963 2022-05-29 发布于浙江

浙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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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主讲律师:

张剑

浙江王建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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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拆迁安置房,

你顺利办理过户了吗?


案情简介

2017年,小李向老李、老何(女)夫妇购买安置房,并签订了《安置房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了等到安置房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老李夫妇应配合小李办理过户手续。后小李支付了购房转让价款65万元,老李夫妇在收到款项后,将安置房及配套自行车车库一并交付给了小李。

2018年,老李因病去世。2022年3月,小李了解到所购买的安置房已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了,故找老李、老何夫妇协商沟通此事。老何将老李已过世的消息告诉了小李,并告知小李,现一人生活经济较困难,且当初的房屋现在市价近500万,故要求小李再支付房款80万,或者退65万元后返还房屋。

小李多次与老何沟通,但老何态度非常坚决。无奈,小何咨询律师,并提出两个问题:1、老何可否要求再支付房款80万元或者退房?2、如何才能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


律师分析

1、关于可否要求再支付房款80万元或者退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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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规定,老何在与小李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要求再支付房款80万元或者退房,否则老何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将安置房过户给小李。

2、关于如何才能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动产登记机构致电法院内容:如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确定案涉安置房产权的初始登记应予办理的,该机构在处理产权登记、过户相关事宜时不存在障碍,但受让人应缴纳相关的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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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规定,小刘应当先要求老何办理安置房的初始登记,然后再要求老何协助自己办理安置房的过户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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