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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2022-05-30 | 阅:  转:  |  分享 
  
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与受理一、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证据问题1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2【课程目次】一、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证据问题(《民间借贷
规定》第2条)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
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
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精解】(一)债权凭证有哪些?必须是原件吗
?“债权凭证”除借据、收据、欠条之外,至少还包括债权债务结算单、债权债务汇总凭证、委托理财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的合同文本等等。
本条中的债权凭证并未明确要求是原件。在当事人提交债权凭证原件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书证原件的复制品认定案件事实。债权
凭证原件的复制品包括副本、抄(节)录本、复印品、拓印品、照片、录像等等。一、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证据问题(《民间借贷规定》第2条)(
二)如何理解“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除债权凭证之外,转账凭证、结算单、证人证言、电子数据等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
系存在的证据皆可。该条是对立案条件的要求,并无实体审理中的质证程序,仅要求初步证据即可,旨在证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持有未载明债权人之债权凭证的原告也适格吗?此处借鉴了金钱之“占有即所有”理念,实际是运用了“法律推定
”的立法思路,即:债权凭证虽未载明权利人,但将持有人推定为权利人。依据日常生活经验和逻辑推理规则可知,没有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
债权凭证被非真正债权人持有的可能性很小,而持有该债权凭证后还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妄图获得非法收益的情形更为罕见。因此,此处将其固定为
法律推定。一、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证据问题(《民间借贷规定》第2条)(四)关于“抗辩”该条中“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
的抗辩”,在原草案中曾表述为“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反驳”。1.抗辩与反驳之一般区别反驳包括了抗辩与否认等方式,
但抗辩完全不同于否认!“否认”,是指认为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为假,且无需承担证明责任。否认并不需要提供新的事实依据。而抗辩则需新的
事实主张,且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例如——(1)无效抗辩(权利妨碍的抗辩):民间借贷合同即为权利形成的依据,而民间借贷合同一方
当事人是无行为能力的,则合同无效。(2)履行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民间借贷合同之债务已经履行的,借贷关系消灭。(3)时效抗辩(权
利排除的抗辩):民间借贷合同中债权人的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不予保护。一、民间借贷纠纷的起诉证据问题(《民间借贷规定》第2条
)鉴于当前民间借贷的非正式化、简易化等特征,为保障原告(债权人)之诉权,有必要将被告的反驳限定在抗辩范畴。换言之,被告要想否定未
载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的持有人身份,不能通过简单的否认方式,而必须采用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方式。2.“债权人资格”抗辩之常见实务思路第一
,对债权人继受取得之主体资格的抗辩。继受取得主要包括买卖、赠与、继承等等。被告之抗辩理由,例如主张当事人已约定该借款债权不得转让、
债权转让未通知被告等。第二,通过证明债权人另有他人而对持有人身份的抗辩。例如,通过提交证明债权人另有他人的相关证据来反证原告不是真
正债权人。(五)为何是“裁定驳回起诉”而非“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可见,原告之适格作为起诉与受理的条件,属于“程序”处理的问题。(被告之适格问题则完全不同)此处驳回起诉之裁定,
原告享有上诉权。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一)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确定思路协议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二)民间借贷纠纷的协议管辖《民事
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
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协议管辖的四大实操盲点】
1.约定多个法院的效力比如,借贷合同中约定“由出借人住所地或者借款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有效吗?《民诉法解释》第30条:根据管辖
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
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2.管辖事项的约定(不容忽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任何一方违约,均可提交XX
法院管辖”。该表述已经成为不少法律人写作合同争议解决条款的惯用方式。但实际上,该争议解决约定条款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这种表述仅指向
违约案件的管辖,而并未指向合同效力之诉!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一终字第315号民事裁定书本
案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但是,无论《合作协议书》(主合同)是否有效,都不影响其中协议管辖条款的效力。法条链接之《民法典》第507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然而,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第九条约定:“本合
作协议一经签署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不得违约;如有违约,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项目所在地法院解决”。该条是明确针对当事
人存在违约或者以一方当事人以违约为由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如何确定管辖法院的约定,该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约定范围明确,只能针
对因违约而提起的诉讼,不包括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其他纠纷。本案系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根据被上诉人陈丽安在一审法院起诉时的主张,其并未依照
合作协议约定要求认定上诉人魏文违约或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本案诉讼并非因当事人违约而引发的诉讼,不受上述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二、民间
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3.约定地点的恒定《民诉法解释》第32条: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
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管辖协议的转让《民诉法解释》第33条: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
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三)民间借贷纠纷的特殊地域管
辖《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1.关于“合同履
行地”《民间借贷规定》第3条: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
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借贷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的,按照法定(《民间借贷规定》第3条)借贷合同约定履行地的,按
照约定?(1)借贷合同中的“接受货币一方”,并不限于出借人。A.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归还,则应以出借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所在地。B.若
借款人起诉出借人按约出借,则应以借款人所在地为接受货币所在地。【关联法条】《民法典》第679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
借款时成立。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案例】最高人民法院“郑孟君与肖爱民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2017)最高法民辖26
号】肖爱民从郑孟君处购买云南三七牙膏后,郑孟君主张肖爱民未支付全部货款,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肖爱民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故本案的争议
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为接收货币一方即郑孟君的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但需注意: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诉讼请求是给付货币!例如,买
卖合同中原告之诉讼请求是给付货币,可能是请求被告交付货款抑或承担迟延交货的违约金,前者争议标的是货币,后者争议标的却是货物。二、民
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2.关于“被告住所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
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1)
公民住所地之认定“经常居住地”的认定:【主流实务观点】村委会、居委会出具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证明,然后以派出所出具证明加以核实来
确定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户籍地?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案例】小明,湖南省岳阳市人,2017年4月5日离开岳阳到长沙和朋友
做五金生意,2018年5月10日因生意亏损放弃生意去广州打工,2019年12月又回到长沙,现(2020年10月)因2017年在长沙
市做生意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被起诉。针对“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出现了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长沙市
和广州市都是其经常居住地,理由是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并未规定只有一个,两个都是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第
二种意见认为,长沙市应该是其经常居住,理由是“至起诉时”就应该从起诉时往前计算,只要符合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理应是其经常居住
地。第三种意见认为,目前甲没有经常居住地,应该依据户籍地确定管辖权。理由是虽然甲离开了住所地,但是从起诉时往前计算即第二次来长沙
时连续居住的地方没有满一年,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经常居住地。应采第三种。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2)法人、其他组织住所地之认
定法人主要办事机构,实务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考量:A.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公司权力机构的办公地;
B.公司的主要业务部门所在地,如公司的财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市场部、法务部等公司核心业务部门所在地;C.公司在司法、商务活动
中所用的联系地址;D.营业面积的大小、主要员工的工作地、办公场所的性质(自有、租赁)等辅助认定因素。E.主要办事机构的确定无需
经过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注册地、登记地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案例】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向上海徐汇区法院(上海恺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起诉恺英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被告恺英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被驳回
,恺英公司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海知产法院认为:本案中,恺英公司不仅提交了房屋租赁合同、物业使用管理协议、物业公司出具的情况说
明,还提交了证明其人力资源部等部门办公室、运维中心等办公区、机房等均设在上海市闵行区办公场所的公证书;此外,中文在线公司在起诉状中
列明的恺英公司的联系地址、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发送诉讼文书的地址亦均指向凯英公司位于闵行区的办公场所。因此,上述证据已足以证明上海市闵
行区陈行路某号为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据此,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二
、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四)担保合同纠纷的管辖思路《担保法解释》第129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
确定案件管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
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实操规则】(1)主合同及担保合同协议约定明确、一致的案件管辖,适用协议管辖。(
2)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案件管辖,在债权人同时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承担责任时,以主合同约定内容为准。若主合同案件管辖约定不明
,则根据合同案件之特殊地域管辖,确定主合同案件管辖。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3)若债权人仅是要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承担
责任,或者就担保合同发生纠纷的,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案件管辖的,适用合同约定。若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的,应以担保人所在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4)若担保合同约定连带担保,一方仅起诉确认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案件管辖的,适用合同约定。若担保合同约定不明的,应
以担保合同履行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见下述案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国美商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海航置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2015)民二终字第62号】海航置业公司与国美建设公司于2011年签订《资产收购协议
》一份,约定海航置业公司以57.5亿元的价格购买国美建设公司的项目物业,并分别由海航集团公司与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为海航置业与
国美建设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从而海航集团向国美建设公司出具《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之担保函》一份,用以担保《资产收购协议》的履行
。二、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问题海航集团认为其出具给国美建设的《担保函》因国美建设的欺诈行为而无效。综上,海航集团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
院起诉国美建设和海航置业,请求判令:一、确认海航集团公司提供的《担保函》无效;二、国美建设公司返还海航集团公司因履行担保义务而支付的房屋转让款21.0551亿元;三、国美建设公司赔偿海航集团公司损失10.037亿元;四、海航置业公司承担签约注意不能责任。国美建设(住所地北京)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海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海航集团之请求仅涉及对《担保函》本身的效力作出认定,属于独立的确认之诉,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29条之规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合同纠纷诉讼,可以独立于主合同关系确立管辖。本案原审原告海航集团及原审被告海航置业的住所地都在海南省,涉案《担保函》的履行地也在海南省,在海南省审理案涉保证合同更加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裁定驳回上诉,维持由海南省高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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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第二种咨询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