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刑事案件中,吴某参与了其洗浴中心的卖淫活动,其主要在卖淫组织中参与了客服团队的管理工作。客服团队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在网上发布招嫖信息,等嫖客来到会所消费之后收取提成。后此“洗浴中心”被公安机关查封。 法律分析: 本案中,吴某的行为属于组织卖淫罪而非协助组织卖淫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组织卖淫罪的行为特征是“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司法解释中第四条规定,协助组织卖淫行为有“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两罪都明确包含了“招募”行为,协助组织卖淫的招募行为与组织卖淫罪中的招募行为在外在形式上并无多大不同。 在认定被告人属于哪一个犯罪行为时应该看其行为特征而不是看其在卖淫组织中的身份地位。不是说只要做管理工作就是组织卖淫罪,只要是做打杂工作就是协助组织卖淫罪。只要控制管理卖淫人员,不管什么身份地位都可以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只要不管理控制卖淫人员,哪怕其是客服管理人员、保安队长、后勤经理,都只能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刑法具有谦抑性,其将两罪分立自然有的一定的道理,因此,我们应该严守罪刑法定原则,将两罪的界限理清。 Happy Halloween 【主要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款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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