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主办 关于生命意识的哲学思考 陈新汉 | 文 作者简介:陈新汉,1947年生,浙江余姚人,上海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二级教授。获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高等教育上海市级教育成果奖等20多项,获上海市高校首届教育名师奖、宝钢优秀教师奖、上海市园丁奖等荣誉称号10多项。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价值论研究。 摘 要:人的生命的产生,使宇宙中事物存在的互为对象性关系进入“自我对象关系”,从而宇宙“所含蕴的理性(Nous)得到意识”。“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是主体自身意识经过“反思”升华为“我”的根据。生命意识作为“此在的存在的规定”,不仅随着生命活动的展开而展开,而且使生命活动在其展开中展开。“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生命意识包括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生存意识使生命在量上延伸,生活意识使生命在质上拓展。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交融所引发的生命活动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原动力,推动人类进入数字化时代。“向死存在”使此在通过死向生的转化,本真地筹划人生,给此在以人生意义与悲剧意识。作为常识中核心之核心的生命意识绝不可违。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要求作为“法之定在”的法律体系以尊重和敬畏生命为最高原则。在常识和法律相互作用中发展的生命意识对价值世界构建所产生的作用,体现了人民通过社会意识创造历史的能动性。 关键词:生命活动;生命意识;向死存在;常识;法 马克思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6页)人的存在及其活动是与把生命活动作为对象的生命意识联系在一起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世界流行,极端气象在全球肆虐,战火在不少地区纷飞,数字化“双刃剑”中的负面效应逐渐显现,使人类的存在和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从哲学上对内含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的生命意识予以思考,以使价值世界的构建能够自觉地展开,显得更有意义。 一、宇宙演化中的生命和人的生命 在茫茫宇宙中,地球是亿万颗星球中奇特的一颗,因为它孕育了生命。生命的出现是宇宙演化的一个飞跃。1953年米勒模拟原始地球环境,将水蒸汽、氨和甲烷等气体混合,“电闪雷鸣”后,发现了多种蛋白质。“只要我们遇到不处于分解过程中的蛋白体,我们也无例外地发现生命现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58页)生命是蛋白质存在的一种形式。21世纪的生命科学界普遍接受生命的化学起源说:地球上原本没有生物,无机物经过化学反应形成了原始生命。 “有机体的新陈代谢是生命的最一般的和最显著的现象”(同上,第457页),生命机体从周围摄取物质并将其同化,又把自身中较老的部分分解、排泄。遗传和变异是生命体的又一个“最一般的和最显著的现象”,生命机体的构造和生理机能既由上代遗传给下代,又在对环境的适应中发生变异。在同化和异化的生命过程中发生的遗传和变异,使生命体成为一个自我凝聚中心。每一个生命体都以自己为界面,而与周围的环境区别开来,形成了生命体内各部分之间的联系以及生命体与外部事物之间的联系,由此产生了宇宙中无限多样联系中的两种具体形式。 自38亿年前地球上出现了最简单的单细胞生物后,生命通过“自然选择”和“获得性遗传”等机制开始了漫长的进化历程。地球上的生物进化“历经藻类、植物、动物等过程”,“逐渐形成了目前仍在加速发展的人类社会”。然而,无论是藻类还是动物中的灵长类,其生命都必然要受到所在环境的支配。自然界把生命体连同其所需要的环境一起创造出来。特定的生命体一旦离开特定的环境,就会解体。环境主宰生命,生命属于环境。 人来源于动物界。人类与黑猩猩的基因相同率高达98.6%,动物学家由此认为“人类就不可能独立成科,甚至不应独立成属”(戴蒙德,第29页),若有动物学家从外太空来,“一定会毫不犹豫地将人类归类成第三种黑猩猩”(同上,第7页)。这样的归类不会把人降低到动物的水平,因为唯有直面动物尤其动物中距离“我们最为接近的他者,我们才能真正理解自己在世存在——在一个与所有其他生命共享的世界中存在——的意义”(舒红跃、张晓明,第69页)。 人与动物的区分点在于,“人开始生产自己的生活资料”(《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47页)。在生命活动的进化过程中,当生命体能够生产自己需要的生活资料时,就意味着生命体能够改变自身之外和自身之内的“自然界”。由此,生命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逆转:生命体由原来被环境支配的自在存在,转化为支配环境的自为存在;生命体由原来是环境的组成部分,转化为变环境为自身的组成部分。 马克思把这个区分点与构建“为我而存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1页)关系的劳动联系起来:在劳动中,主体“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并“处处都把固有的尺度运用于对象”(《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163页);劳动在本质上体现着对于自由追求的“自我实现,主体的对象化”(《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615页)。“正是由于这一点,人才是类存在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3页)基于此,我们说劳动创造了人。人的生命源于原本的生命,又超出原本的生命,是超生命的生命。人的生命的产生是生命进化史中的一个飞跃,从而成为宇宙演化史中飞跃的飞跃。 人的生命的产生丰富了生命的内涵,从而进一步丰富了宇宙存在的内涵。在宇宙中,事物的存在总是互为对象的,如果一种存在物“没有任何存在物作为自己的对象,就是说,它没有对象性的关系,它的存在就不是对象性的存在”,从而是一种“非存在物[Unwesen]”(《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第210页)。在茫茫宇宙中,无机物的存在处于普遍的对象性关系中,它们在相互作用中按照自身的规定性以自在的方式进行着物质和能量交换。生命产生后,生命体与环境之间便通过同化和异化的方式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由此建立起特定的、稳定的对象性关系。属人的生命形成后,生命的拥有者把经过改造的自然事物当作满足自身需要的对象予以占有,从而从环境中凸显出来成为主体,作为被改造对象的自然事物就成为客体。主客体关系表现为主体向客体的转化和客体向主体的转化。于是,属人的生命体与环境之间就通过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以自为的方式进行着物质和能量交换,从而把对象性关系进一步提升为“自我对象关系”(高清海,第79页)。 宇宙在演化中通过地球上自然界的进化而拥有了生命存在,又在生命的进化中形成了更高层次的存在——人。“自然界不能使它所含蕴的理性(Nous)得到意识”,正是人的生命活动使人成为“能意识到普遍性的普遍者”(黑格尔,1980年,第81页)。由此,人类居住的地球在宇宙中熠熠发光。 二、“有意识的生命活动”之于作为生命意识的“我” 人类之所以能够进行与动物区分开来的生命活动,是因为它“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的和自己意识的对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3页)。一个种的类特性在于其生命活动的性质,有意识的生命活动就是构建“为我而存在”关系的实践活动。 意识可以分为理性意识和非理性意识,由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有意识的生命活动”。(1)实践活动中所体现的人的理性意识。“对有意义的人类行为的终极要素所做的任何有思想的探索,都首先是与'目的’和'手段’这两个范畴密切相关的。”(韦伯,第3页)具有现实性的目的不仅与正确反映主体需要相联系,而且与正确反映作为客体的事物处于必然关系中的发展相联系;具有现实性的方法指围绕着目的、对关于主客体关系的意识予以“反思”而形成的体现为“以其人之道反治其人之身”的计划、途径等。属于理性范畴的与形成目的和方法相联系的理论活动体现着人的本质力量。(2)实践活动中所体现的人的非理性意识。实践的发动和进行离不开意志,“在意志中直接出现的这整个内容,只是作为一群多种多样的冲动而存在的”(黑格尔,1961年,第23页)。冲动一般用来形容“情感特别强烈,不能理智地控制自己”(《现代汉语词典》,第178-179页)的精神状态,显然属于非理性范畴。“激情、热情是人强烈追求自己的对象的本质力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6页)冲动离不开体现人的本质力量的“激情、热情”,意志把“多种多样的冲动”纳入自身,于是“构成意志的决定”(黑格尔,1961年,第23页)。由此,属于理性范畴的与目的和方法相联系的意识和内含非理性范畴的与“意志的决定”相联系的意识相结合,实践活动就现实地展开了。 根据拉马克的用进废退的生物进化学说,“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成为意识(理性意识和非理性意识)产生和发展的根据。于是,在类人猿到人的进化中,意识随着“把自己生命活动本身”作为对象的实践活动的形成而形成,并通过目的、方法和意志等环节,在与实践活动相互作用的基础上不断发展。 主体形成的意识内蕴着与生命活动的主客体相联系的关于客体的对象意识和关于主体的自身意识。主体关于客体的对象意识总是主体意识到了的对象意识,“凡是在我的意识中的,即是为我而存在的”,“一切皆为我而存在,一切皆保存其自身在我中”(黑格尔,1980年,第81-82页)。这就决定了在主体形成的意识中关于主体的自身意识对于关于客体的对象意识的意义,从而使得哲学越来越注重关于主体的自身意识的探究。由此,关注主体自身意识的研究就成为自古希腊以来的哲学史中的“阿基米德点”(卡西尔,第3页)。 现实的主体总是肉体或物质与灵魂或精神的统一,于是主体的自身意识就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与肉体或物质相联系的主体自身状态的意识,即主体自身的需要、属性、活动及其与外部客体关系的意识;第二个方面是与灵魂或精神相联系的关于主体自身状态的意识的意识。“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实际生活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9页),这就说明了主体自身意识中的第一个方面更为基础。否则,就不是唯物主义。“反思以思想的本身为内容,力求思想自觉其为思想”(黑格尔,1980年,第39页),体现了意识力求自觉的努力。自觉性既是主体能动性的原因,又是主体能动性的体现。这就决定了主体自身意识中的第二个方面更为重要。否则,就不是辩证法。 黑格尔在《小逻辑》中对“我”作了深刻的思考,兹根据本文的论题诠释如下。(1)“我”是“完全纯粹的思想”。“我乃是一纯粹的'自为存在’(Fürsichsein),在其中任何特殊的东西都是被否定或扬弃了的”,“乃是意识中最后的、简单的、纯粹的东西”。(2)“我”是自身意识的核心。“动物就不能说出一个'我’字。只有人才能说'我’。”“我”正是对主体自身意识中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反思”后的升华。主体自身意识的第二个方面在整个主体意识中占有重要地位,从而使“我”成为主体自身意识的核心。(3)“我”是主体意识形成的标志。“凡是在我的意识中的,即是为我而存在的”,“我意谓着我自己作为这个个别的始终是特定的人”。这就是“我”所意蕴的主体意识。(参见黑格尔,1980年,第81-82页) “我”作为意识到了的“始终是特定的人”与“始终是特定的人”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对此,海德格尔把“我”的存在称为“此在”,“对存在的领会本身就是此在的存在的规定”(海德格尔,第14页),离开了此在对作为存在的生命活动的意识,此在就不存在了。作为“特定的人”的此在的存在活动就是构建“为我而存在”关系的生命活动。生命意识,顾名思义,即对生命活动的意识,不仅随着生命活动的展开而展开,而且作为“此在的存在的规定”又使生命活动在其展开中展开。 生命意识与“我”不可分离,总是“我”的生命意识——总是以“我”为主体的生命意识,总是以“我”的生命活动为内容的生命意识。对他人生命活动的意识固然有助于形成和丰富“我”的生命意识,然而以“我”为主体的生命意识依然为本体。生命以及生命意识,是在本质上不可替代的“我”的生命以及“我”的生命意识,因而是最本己的。 三、生命意识中的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 黑格尔指出,“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黑格尔,1961年,第106-107页)。马克思进一步指出,“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03页)。对“作为一个总体的人”的生命予以考察,就不能仅仅停留在生物学角度,否则“此在就退到我们认识为动植物界的那一存在领域之中”(海德格尔,第283页);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必须把生命理解为一个“总体”的过程,“生命必须被领会为包含在世方式在内的存在方式”(同上),“自然生命”、“社会生命”(本质和核心)和“精神生命”正是在这一“总体”的过程中展开的。 由此,我们有理由把加以考察的生命的可能性——除去“死是不可逾越的可能性”,大致地划分为两类,即存在的可能性和在存在基础上发展的可能性。生命只有存在才谈得上发展,而“只有在存在领悟的基础上生存才是可能的”(孙周兴选编,第117页),即只有在发展中存在的生命才称得上“此在”。生命的存在可以理解为生存,生命的发展可以理解为生活。生命是生存和生活的统一,生命意识作为“我”所意识到的自己的存在及其活动,由此就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即与生存的可能性相联系的“我”的生存意识以及与发展的可能性相联系的“我”的生活意识。把生命意识仅仅理解为生存意识——目前大多数人所主张的观点——是片面的。 其一,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中的有限与对有限的突破。任何事物的运动都处于时空之中,生命活动同样处于时空之中,因而总是处在“一定的位置”的有限之中。“我”的生命运动存在于以物理世界为载体的价值世界中,这就意味着,“我”的生命活动所处“一定的位置”的有限性不仅与物理世界的自然时空相联系,而且与价值世界的社会时空相联系。然而,“我”的生命活动作为构建“为我而存在”关系的实践活动,在本质上要再生产整个世界。这就决定了在所构建的价值世界中,“我”的生命活动不仅存在突破自然时空有限性的冲动,而且存在突破社会时空有限性的冲动。 这种生命活动中存在的有限与突破有限之间的矛盾,必然反映在“我”的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中。在生命意识中,“我”的生存意识更多地与“与自然时空相结合的生命活动”相联系,即努力地使“我”的生命活动突破生命的有限性,在量上不断延伸;在本质上体现人的生命活动的社会运动以社会时空作为其存在方式。社会时空与社会运动的“不断分化而活动领域的不断扩大”(刘奔,第5页)联系在一起,建立在社会活动基础上的人的需要的丰富性及其满足与社会时空的扩展联系在一起。在生命意识中,“我”的生活意识由此就更多地与“与社会时空相结合的生活活动”相联系,即努力地使“我”的生命活动突破生命的有限性,在质上不断拓展。 其二,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中内蕴的“避害趋利”。“避害趋利”是生物界生命活动的基本规律。在“避害趋利”中,“趋利”是目的,“避害”归根到底是为了“趋利”,以使生物体生存并在生存的基础上发展。生命意识中“我”的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使“我”的生命活动以高级方式遵循着生物界“避害趋利”的规律。 生存是生命存在的最基本状态。生存意识的作用就是使生命活动保全生命的存在,并繁衍后代、赡养前代。生存是生命存在的最基本需要,马斯洛把它与两种需要联系在一起。(1)生存与“身体维持血流的经常的正常状态”联系在一起,从而与对食物、空气、水分、温度等的生理需要联系在一起,“这些生理需要在所有需要中占绝对优势”。(2)生存与“安全类需要(安全、稳定、依赖、免受恐吓、焦躁和混乱的折磨……)”联系在一起。当这两种需要的满足极度缺乏时,“自由、爱、公众感情、尊重、哲学,都被当作无用的奢侈品弃置一边”。(参见马斯洛,第40-44页)然而,“我”的生存意识内蕴着使生命活动以高级方式遵循生物界“避害趋利”的规律。这就是说,对于动物,生存是本能;对于人,“他的意识代替了他的本能,或者说他的本能是被意识到了的本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61-162页)。于是,在生存意识的作用下,“我”的生命活动能够努力地创造条件,使环境成为生命的组成部分。 发展是生命存在的另一种基本状态。人不会满足于由生命支配的本能活动,总要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思自己的生命活动中规划自己的生活。生活意识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对于物质生活的追求,这是最基本的。“饥饿总是饥饿,但是用刀叉吃熟肉来解除的饥饿不同于用手、指甲和牙齿啃生肉来解除的饥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692页),后者与生存相联系,而前者与生活相联系。(2)对于精神生活的追求,并且这种追求意识会越来越凸显。马斯洛将其与“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相联系。“归属和爱的需要”,“爱和性并不是同义的”,“爱的需要既包括给予别人的爱,也包括接受别人的爱”。(马斯洛,第51页)“自尊需要”,社会上绝大多数人“有一种对于自尊、自重和来自他人的尊重的需要或欲望”,而“自尊需要的满足导致一种自信的感情”(同上,第52页)。“自我实现需要”,“它可以归入人对于自我发挥和完成(Self fulfillment)的欲望,也就是一种使它的潜力得以实现的倾向”,从而“成为他所能够成为的一切”(同上,第53页)。然而,“我”的生活意识内蕴着使生命活动以高级方式遵循生物界“避害趋利”的规律。如果说,生存意识更多地与“与自然时空相结合的生命活动”相联系,那么生活意识,无论是“用刀叉吃熟肉来解除的饥饿”,还是满足“归属和爱的需要”“自尊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都更多地与“与社会时空相结合的生活活动”相联系。于是,在生活意识的作用下,“我”的生命活动就能够创造条件,不仅使自然环境而且使社会环境成为生命的组成部分。 其三,生存意识与生活意识的交融、变化和发展。生存意识是生活意识的基础,离开了生存意识,生活意识犹如无根之木,不可能存在;生活意识规范生存意识,离开了生活意识,生存意识犹如无木之根,没有了意义——生命作为“此在”只有有了生活的意义,才会持续下去。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在生命意识中的作用相辅相成,彼此交融。 随着生命所处环境的变化,生存意识与生活意识在生命意识中的地位亦发生变化。在“我”的生命过程中,当恶劣环境——既包括自然环境,也包括社会环境,特别是两者结合在一起——使生存的一些基本需要受到威胁时,“我”的生存意识会凸显为主要方面。“对于一个其饥饿已经达到危险程度的人,除了食物,其他任何兴趣都不存在”,“这种人仅仅是为了面包而活着”(马斯洛,第42页)。当生理和安全的需要得到了满足,那么“我”的生活意识就会取代生存意识,凸显为主要方面。 在人类的进程中,远古时代的自然环境比较恶劣,生存意识较多地体现在如何与自然抗争,生活意识较多地体现在如何获取更多或更好的物质资料;现时代的社会环境更为复杂,人与人、国与国之间竞争激烈,生存的艰难同样使生存意识凸显,而生活意识更多地与人的尊严需要以及自我实现需要联系在一起。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化凸显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仅对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前已经规定了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而且对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前没有规定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这些内容都与人的尊严和自我实现联系在一起。 数字化时代正向人类扑面而来,生命意识中的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的发展必将随之进入一个新阶段。与生存意识相联系的问题是:在人类构建价值世界中形成的人工智能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会按照“自主性'逻辑’”进行自我进化,当电子载体的智能进化超过生物载体的智能进化时,当智能的生物载体在升级换代中由电子载体渐进替换时,“人类的本质,就连'人’的定义都有可能从此不同”(赫拉利,第405页),应该如何理解人的生命存在。与生活意识相联系的问题是:人以数字化方式存在是数字时代发展的逻辑,当“个人被按照一种完整的关于力量与肉体的技术而小心地编织在社会秩序中”(福柯,第243页)时,应该如何理解体现人的有尊严的生活。这就需要在对数字化时代予以生命意识的审视中,对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进行深入思考。 四、生命意识中的“向死存在” 生命总与死亡联系在一起,生命作为一种活生生的过程包含着生存和生活,因此死亡意识不仅与生存意识相联系,而且与生活意识相联系。“谁学会了死亡,谁就不再有被奴役的心灵”,在人生中“就能无视一切束缚和强制”(蒙田,第95页)。 “我”可以经历生,从而具有生存意识和生活意识;但不可能经历死,从而就不可能具有死亡意识。对此,伊壁鸠鲁指出,“我们活着,死亡尚未来临,死亡来临时,我们已经不在了”(拉尔修,第690-691页)。由此,“我”意识到“我”的死成为一个悖论。孔子在回答学生子路问事鬼神时说,“不知生,焉知死”(《论语·先进》)。孔子强调注重现世生活,不要管死后的事情。蒙田说得更通俗:“只要一提到死,人们就倏然变色,大多数人如同听到魔鬼的名字,心惊胆战,惶恐不安。”(蒙田,第91页)孔子强调的和蒙田说的一个共同点就是“以在死亡之前逃避的方式掩蔽最本己的向死存在”(海德格尔,第289页),于是此在就“从本真的能自己存在脱落而沉沦于'世界’”(同上,第204页)。 海德格尔深刻地提出了作为“我”的个体如何“向死存在”的问题。“向死存在”借鉴了《新约全书》中“向罪而死”和“向神而活”的表达方式(参见贝克勒等编著,第8页),其思想可以概括为:“死作为此在的终结乃是此在最本己的、无所关联的、确知的、而作为其本身则不确定的、不可逾越的可能性。死,作为此在的终结存在,存在在这一存在者向其终结的存在之中。”(海德格尔,第297页)兹作以下诠释。 (1)死是此在“最本己的”“不可逾越的”可能性。“死亡是完完全全的此在之不可能的可能性”(海德格尔,第288页),“死本质上不可代理地是我的死”(同上,第291页)。因此,对于此在,“死亡绽露为最本己的、无所关联的、不可逾越的可能性”(同上,第288页)。 (2)死“先行”到此在的存在之中。“向死存在”,就是把死“先行到这样一种存在者的能在中去”(同上,第301页)。于是,此在就能够“从丧失在偶然地拥挤着各种可能性的情况中解放出来”(同上,第303页),给此在的能在以“无视一切束缚和强制”的自由。 (3)通过“畏”“良知”和“决心”等环节,此在把“自身筹划到它的最本己的能在上去”(同上)。“在向着不确定的确知的死先行之际,此在把自身的一种从它的此本身中产生出来的持续的威胁敞开着”(同上,第305页),由此所形成的“现身情态”(同上,第216页)就是畏;良知由畏唤起,它“只同实际生存一道并即在实际生存之中才作为实情宣泄出来”(同上,第309页),即良知对此在的沉沦说不;对良知召唤的领会体现了“那种生存上的选择活动”,“这一选择活动称为决心”(同上,第310页),“此在在决心中为的是它最本己的能在”(同上,第341页),“此在作为下了决心的此在已经行动着”(同上,第343页),即本真地筹划自己的能在。 海德格尔把人从超人的先验存在转化为生活于现实中的人之“在”。他认为不应将死亡仅仅理解为人生的结束,还应将其理解为“这一存在者的一种向终结存在”(同上,第282页)的过程。生活于常人世界中的人只要能看透这本己的不可逾越的死,唤醒生活中的沉沦“迷梦”,就能“找到自己”的本真;把死先行于人生中,就能“本真地领会与选择排列在那无可逾越的可能性之前的诸种实际的可能性”;通过“畏”“良知”和“决心”等环节把此在筹划到“最本己的能在上去”。其重要启示在于,在死对于生的意义中来理解死向生的转化。 (1)“向死存在”使此在能本真地筹划人生。不可能亲身经历死亡的人总会意识到生命会转化为死亡。生向死的转化是无条件的,死向生的转化是有条件的。人可以不惧怕死亡的威胁,但必须正视死亡的威胁。“向死存在”意味着让死对生有所作为。这就是直面死亡,以本真地对待排列在死亡之前的各种可能性,体味人生酸甜苦辣中的丰富多彩,从而把自身筹划到“最本己的能在上去”。 (2)“向死存在”以极端的方式给此在以人生意义。“只有死亡的事实才能深刻地提出生命的意义问题”(别尔嘉耶夫,第253页)。在“向死存在”的生命活动中构建“为我而存在”关系,能够使“我”的生命的痕迹在价值世界的无限发展中沉淀和积累——让个别融入整体、有限联结无限,这正是死亡为此在开启的独特视角。这种对于死亡的态度展示了“生命的深度”(同上,第254页),体现了生命意识的大智慧。 (3)“向死存在”使人生具有悲剧意识。恩格斯把作为美学范畴的“悲剧”理解为,“历史的必然要求和这个要求实际上不可能实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443页)之间的冲突。此在把自己筹划到“最本己的能在上去”和此在必然地“不再此在”之间的冲突,体现着本真的“向死存在”的悲剧意识。正是无数个怀着“向死存在”的悲剧意识的此在,在把自己筹划到最本己的必然会“不再此在”的能在上去,从而使构建的价值世界不断发展。 如何本真地做到“向死存在”?海德格尔从理论方面对现实的人之“在”作了深刻分析,并强调通过“畏”“良知”和“决心”等环节,把此在“筹划到它的最本己的能在上去”。然而,海德格尔不可能认识到,这个筹划过程是与此在现实地投身于社会实践联系在一起的。马克思在对宗教进行批判时指出,“凡是把理论导致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60页)。因此,对于如何做到“向死存在”的问题,也可以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种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同上,第140页)。构建“为我而存在”关系的实践活动是此在生存和发展于价值世界的本体。每一个此在都以在的方式自觉或不自觉地进行着构建价值世界的实践活动,此在在着并且不得不在着,这不仅决定了此在必然地“向死存在”,而且决定了此在能否本真地“向死存在”。对于以劳动为主体的实践,马克思说“自我实现,主体的对象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第615页)。在历史中,由种种限制所形成的异化劳动决定了在本质上体现“自我实现”的实践活动,必须通过曲折的方式现实地体现出来,从而决定了大多数此在的沉沦方式,尽管不排除一部分此在能够在个体层面上本真地“向死存在”。当历史进展到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够在实践中“自由地发展和发挥他的全部力量和才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02页)时,此在便可以在社会层面上实现“向死存在”的本真状态。 五、常识和法律中的生命意识 生命意识“始终是特定的人”的生命意识。通过生命活动体现出来的以个人为主体的生命意识,在相互作用中会离开个人的大脑,通过某种社会符号体系凝结在某种物质的或精神的载体上,从而形成脱离任何个人经验而独立存在的以社会为主体的生命意识。这种以社会为主体的生命意识体现在社会意识的很多领域,并通过各种途径对实践活动发生作用。下面,我们对处于社会意识中较低层面的“常识”和较高层面的“法律”所体现的生命意识作些分析。 其一,作为常识的“追求活命”和“追求好的生活”。人们一般把常识理解为“普通知识”(《现代汉语词典》,第148页)。常识通常在以下几种意义上使用。(1)人们广泛认同的感觉。“口之于味也,有同耆焉;耳之于声也,有同听焉;目之于色也,有同美焉”(《孟子·告子上》)。由生理器官所形成的味觉、听觉和视觉等感觉具有共同性,为人们所广泛认同。(2)人们广泛认同的知识。“中国共产党于1921年7月1日在上海成立”,“凡有生,必有死”。前者为具体知识,后者为抽象知识,都为人们所广泛认同。(3)人们广泛认同的价值观。“惟人为贵”或“童叟无欺”等基本价值观在人与人的交往实践中为人们所广泛认同。(1)(2)和(3)尽管不同,但都为人们所广泛认同,成为常识。其中,(1)最为基础,(2)和(3)是在(1)的基础上形成的,(3)是核心,这是因为,实践作为有意识的活动与主体的价值观联系在一起。 涂尔干把社会潜意识称为“集体意识”,“它完全不同于个人意识,尽管它是通过个人来实现的”(涂尔干,第43页),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发生作用。包含人们广泛认同的感觉、知识和价值观于其内的常识就是“集体意识”。常识世界是人们生活的根基,构建价值世界的活动离不开常识。 生存意识包含很多内容,但可归结为追求活命;生活意识包含很多内容,但可归结为追求好的生活。人的生命活动多种多样,但最终都与追求活命和追求好的生活相联结。追求活命和追求好的生活作为生命意识中的价值观,必然会对生命活动予以规范。在一般情况下,每个人都希望活命,从而都在追求活命;每个人都希望过好的生活,从而都在追求好的生活。生命意识中追求活命和追求好的生活作为广泛认同的信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在社会意识中积淀为常识。 价值世界的丰富性决定了社会意识中价值观的丰富性。“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46页),这说明了作为人存在的基本形式的个体在价值世界中的基础地位,而以个体形式存在的人与生命意识不可分离,于是追求活命和追求好的生活作为价值观就在常识(3)中处于核心地位。如果说常识(3)是常识中的核心,那么追求活命和追求好的生活的意识就成为核心之核心。作为常识核心之核心的生命意识绝不可违。 其二,“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黑格尔从客观唯心主义出发,把法理解为“绝对概念的定在”,即法是绝对理念在社会领域的具体化,体现着“理念的自由”(黑格尔,1961年,第36页),因而“法是一般神圣的东西”(黑格尔,1961年,第37页);法律是“法的定在形式”之一,与寓民族性和历史发展阶段于其内的国家相结合,形成“现实国家所需要的那种法典”(同上,第4页)。唯物史观认为,处于上层建筑的法在为与本质上构建“为我而存在”关系相联系的经济基础的服务中,体现出对于价值世界构建的能动作用,而“为我而存在”关系的构建活动就是如前所述的主体追求自由的生命活动,于是就能唯物主义地理解体现在“法的定在形式”中的法在最终意义上体现着“理念的自由”。 黑格尔在康德“人是目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人间(Mensch)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Person)”(同上,第46页),这里的“人”是“指在法的意义上的人”(同上,第45页脚注①)。由此,黑格尔深刻地指出,在应然的维度上,体现“共同权力”的国家必须把“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同上,第46页)作为构建法律体系的最高理念。只要彻底实行“成为一个人”,就必然地“尊敬他人为人”,后者是前者的逻辑延伸。于是,这个命题就可以简约为:法的命令是,成为一个人。 黑格尔指出,“生命是无价之宝”(同上,第107页)。生命是包含生存和生活在内的“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由“生命是无价之宝”能够逻辑地推出,生存是“无价之宝”和生活是“无价之宝”。对于“无价之宝”的生命不仅要尊重,而且要敬畏;同样,对于“无价之宝”的生存和生活不仅要尊重,而且要敬畏。人与生命的直接同一,决定了必须把“成为一个人”的过程贯穿于包括生存和生活的生命过程之中。这就要求法律体系的构建,必须围绕着尊重和敬畏生命意识即尊重和敬畏人的生存权和生活权而展开;否则,便如马克思所批判的它“公然违反普遍承认的公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页)了。这是法通过法律体系构建得以体现的最高理念。我国宪法在《序言》中指出,“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页),从而顺理成章地在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指出,以人民为主体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同上,第21页)。人权的核心就是公民的生存权和生活权,由此可以把尊重和敬畏人的生存权和生活权作为我国法律体系构建所体现的最高理念。 在法律的构建中,法的抽象性决定了法律条文的设置往往“局限于否定的方面”,法律内容“是以禁令为基础的”(黑格尔,1961年,第47页),法律无禁止的行为即是合法行为。法与国家的强制力量相结合,通过法律条文将“侵犯人格”的行为判定为“不法和犯罪”(同上,第48页),从而予以刑罚。法律通过强制刑罚体现其从反面维护“成为一个人”的权威,给侵犯生命权的行为主体以威慑。 其三,在常识和法律的相互作用中强化生命意识。作为常识核心之核心的生命意识主要通过个体内心的“信仰和情感”、通过社会的舆论或伦理道德发生作用,尽管强大,但毕竟是“软”的。法律通过国家机器给予“侵犯人格”行为主体以刑罚,形成对否定生命意识的威慑,是“硬”的。可以说,作为常识的生命意识只有通过法律从否定方面给予对生命意识的“不法和犯罪”以刑罚才能“硬”起来。 法律以刑罚的方式对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主体起到威慑作用,离不开把生命意识作为核心之核心发生作用的常识。(1)法律是“法的定在形式”,法律的制定有可能偏离法所体现的“理念的自由”,而偏离了法的法律必然会与常识中体现出来的生命意识发生冲突,由此以生命意识为核心之核心的常识可以检验法律的制定是否偏离或背离法所体现的“理念的自由”,若有背离或偏离,可以对其进行修正。(2)作为常识核心之核心的生命意识以民间习惯的形式在民众实践活动中发生作用,往往与国家认可的习惯法联系在一起——尽管民间习惯还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习惯法——从而为法律提供民众意愿的合理性基础。(3)法律以刑罚方式给予侵害生命权的行为主体以否定,需要从以生命意识为核心之核心的常识所形成的“信仰和情感”以及舆论、伦理道德中汲取道义力量,以增强法律对于侵害人格的“不法和犯罪”的威慑。 生命意识在常识和法律中以不同的方式对人的生命活动发生作用,并且以不同方式对人的生命活动所发生的作用之间又发生相互作用,由此生命意识对生命活动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展。由生命意识的作用所促成的生命活动,为价值世界构建活动所体现的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提供源源不绝的原动力。这体现了社会意识对于以价值世界构建为本体的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体现了唯物史观中的“人的意识不仅反映客观世界,而且创造客观世界”(《列宁全集》第55卷,第182页)。 参考文献: [1]古籍:《论语》《孟子》等。 [2]贝克勒等编著,1993年:《向死而生》,张念东、裘挹红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3]别尔嘉耶夫,2007年:《论人的使命:神与人的生存辩证法》,张百春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4]戴蒙德,2016年:《第三种黑猩猩:人类的身世与未来》,王道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 [5]福柯,1999年:《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刘北成、杨远婴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6]高清海,2001年:《“人”的双重生命观:种生命与类生命》,载《江海学刊》第1期。 [7]海德格尔,2006年:《存在与时间》,陈嘉映、王庆节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8]赫拉利,2014年:《人类简史:从动物到上帝》,林俊宏译,中信出版社。 [9]黑格尔,1961年:《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 1980年:《小逻辑》,贺麟译,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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