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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发言,会质证和询问答辩对你有多重要

 金华303 2022-06-07 发布于山东

经历过民事诉讼的一般都知道,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时,主审法官在核对完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宣示各自诉讼权利义务以及法庭秩序之后,法庭会组织各方诉讼人员进入举证质证和询问答辩阶段。

对于大部分没有专业知识,不能缜密思维有逻辑地组织发言的普通的当事人,最好是聘请一名对口领域的专业律师帮助自己参与庭审,否则一个些微不慎发言都会招致泰山之难。

作者身边就有一位自己盲目自信独自仓促应诉结果惨遭虐败的朋友,事后吐槽悔不当初。

19年3月朋友因与自己承包老板就工程垫资事宜,没有划分清楚应该主张追讨的对象纠扯不清,最后被老板诉至法院成为被告参与诉讼。朋友接到开庭通知两天前从外地赶至开庭法院,诉前没有咨询律师,自认自己有理有事实不会败诉,结果至今仍在申请申诉路上惨淡坚持。

进入质证询问辩论环节,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证据:1消防工程承包合同——证明自己主张工程款垫资的真实来源;2合同协议——证明自己于某年某月退出合同终止,后续工程施工权转与被告(朋友、下同),工程完工完成结算后由被告给付原告前期已发生工程款;3垫资协议——证明被告承诺分两次给付原告前期垫资。除此,没有关于是否完成结算的证明材料,举证闭环就没法形成。

法官经质证后确定参与双方认可举证材料进入询问环节,出现神奇一问:被告,后面工程你负责完成后工程款结算了吗?

被告的神奇回答:活我干完了,19年2月也结算了,再没有任何补充。

法官也没有再问原告任何关于结算的事情,至此庭审结束,各自画押签字。结果出来,被告当然败诉,被判付原告14万多工程垫资,朋友一肚子委屈:自己同为承包人不具备给付工程垫资的主体条件。

他不知道的是:法官的判断依据就是举证材料,经过质证答辩原、被告当庭认可的就是事实。他应该让法官知道的是:自己完成后续工程结算的时候,原告也参与了结算,且和被告平分结算款项,并签名确认。原告颠覆自己起诉状中转让自己半拉子未完工程给被告,被告完工、完成结算后给付垫资款的描述,本该伴随原告后续事实行为的发生,被告不再承担其垫资义务的诉讼,就因为朋友完美避开有利于自己的询问回答,最终造成自己口头遗失一粒沙,因此背负身上一座山。

将持续关注此事件,有需要注意避坑的地方,持续分享,以此提醒和帮助更多需要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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