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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内求平26:以案说法 游客在景区坐滑道受伤赔偿纠纷(2)

 法内求平 2022-06-11 发布于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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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书中的法律知识和所有改编案例均为作者的个人观点,仅作为法律知识的分享和交流,不能作为正式的法律意见使用。鉴于法律事务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对于每一个具体的法律问题,是不能简单套用法条和法律知识的。如果大家有实际的法律需要,建议携带相关资料向专业人士进行当面咨询。


以案说法:游客在景区坐滑道受伤赔偿纠纷(2)
处理思路(本书写于2016-2019年,故部分内容是按照当时法律适用所写)
1.乙公司、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向甲某某的赔偿责任?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甲某某购买乙公司景区门票进入景区后,即与乙公司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乙公司作为景区的经营者属于旅游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因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遭受人身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不仅体现在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更重要的是应体现在对服务场所及设施的管理和对可能发生的危险的预防及控制方面,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使之减轻。
滑道属于具有一定危险性的游乐设施,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设施,甲某某在金顶山景区乘坐滑道时不慎摔伤,乙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某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观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其应自行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的程度,甲某某承担10%,乙公司承担90%。保险公司作为乙公司的保险人,应在人身伤亡责任限额99000元(赔偿限额为100000元、免赔1000元)内对甲某某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再由乙公司按承担责任的比例赔付。
2.甲某某具体经济损失的范围?
甲某某的经济损失计算如下:
(1)医疗费,按实际支出计算,为81808.59元。
(2)后续治疗费,为15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62天计算。
(4)营养费,由于甲某某在庭审中放弃出院后营养费的请求,故其营养费应按住院62天计算。
(5)护理费,甲某某护理标准应按所在省省上年度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标准30482元/年计算,甲某某住院62天,住院期间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依赖赔偿指数80%),护理人员按鉴定意见为2人,计款8284.42元(30482元/年÷365天×62天×2人×80%);),出院后为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依赖赔偿指数50%),护理期限按鉴定意见伤后8个月认定,护理人员按1人计算,计款7432.60元,共计15717.02元。
(6)误工费,因甲某某在某医院受伤前的3个月工资分别为4598.71元、4006.51元、4349.41元。故其误工费标准应按3个月的平均工资4318.21元计算,误工期限从受伤之日(2015年8月14日算至定残前一日(2016年2月4日),共计175天,计款10075.82元。
(7)残疾赔偿金,甲某某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居住在城市,生活来源于城市。应按所在省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的标准计算,伤残等级为九级,赔偿年限为20年,赔偿指数为20%,计款102304元(25576元/年×20年×20%×1人)。
(8)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其父母年龄均不到60周岁,其也未提供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据故对其请求的其父母的生活费,所以无此项费用。
(9)鉴定费,甲某某首次申请鉴定费用按实际支出2500元计算。乙公司二次鉴定费用按实际支出2500元。
(10)交通费由法院根据证据和庭审查明事实酌情认定。
(11)精神抚慰金由法院酌定。以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属于人身伤亡责任赔偿范围。根据乙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的人身伤亡责任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人身伤亡责任赔偿限额99000元内按照乙公司承担责任90%的份额赔偿给甲某某,超出赔偿限额部分应由乙公司赔偿给甲某某。精神抚慰金应由乙公司自行赔偿给甲某某。
法院判决(本书写于2016-2019年,故部分内容是按照当时法律适用所写)
一审判决如下:
1.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甲某某各项损失99000元;
2.乙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甲某某各项损失45823.95元;
3.驳回甲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20元,由甲某某负担2020元,乙公司负担3000元。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律依据(本书写于2016-2019年,故部分内容是按照当时法律适用所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愿大家生活顺遂,法内求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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