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根据MARPOL附则VI第12条第5款内容的规定,船上所有容纳及使用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均应在记录簿附表1“消耗臭氧物质设备清单”中予以记录。
2. 船上那些设备是消耗臭氧物质设备,可参见《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附件中所述。船舶新购安装的空调、冰箱、冰柜等应尽可能为环保型,若为“消耗臭氧物质”的,则应报告船舶检验机构,并申请更改《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附件,且在附表1“消耗臭氧物质设备清单”中予以补充记录。 3. 根据MARPOL附则VI第12条内容的规定,有关消耗臭氧物质使用的情况需按其质量单位(Kg)在记录簿附表2“消耗臭氧物质记录表”中及时进行记录,所需记录内容包括下列项目:4. “消耗臭氧物质设备清单”、“消耗臭氧物质记录表”由负责人员填写签字,每记完一页由船长签字。5. 船上可能使用“消耗臭氧物质”的系统和设备,包括固定式灭火系统和各类灭火器、空调、冰箱、冰柜和冷冻机及冷藏系统等。(目前船上已禁止使用卤代烷Halon 1211、1301、2402以及全氟化碳作为灭火剂的灭火系统和灭火器)。Halon 1211嗅氯二氟甲烷、 Halon 1301嗅三氟甲烷、CFC-R11三氯氟代甲烷、CFC-R12氯二氟甲烷、CFC-R13三氟乙烷、CFC-R113、R114、R115、HCFC-R22。6. 但是HFC制冷剂中,如R134a、R152a、R404、R407c、R600a、R410a则为非消耗臭物质,不需要在附表1、附表2中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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