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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有权对登记股东提起追收未缴出资之诉

 激扬文字 2022-06-18 发布于四川

 

裁判要旨


公司的工商登记具有法定公示效力,明月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有权对登记股东提起追收未缴出资之诉。张良兆、丁晓雪与颜学洲等人是否另行签订内部出资协议,其内部持股比例问题不影响公司股东按照工商登记的股权状况履行出资义务。

 

再审理由


再审申请人丁晓雪因与被申请人施秉明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明月公司管理人)、张良兆、颜学洲、龙泽军、张伍雄、尹康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黔民终7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丁晓雪认为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规定情形,向本院申请再审。其所持具体理由:1、明月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持股情况与实际股东持股情况不一致。申请人自2017年9月12日去宇成装饰公司(明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身)务工,公司总经理颜学洲一直拉拢申请人入股,并承诺公司经营产生的盈亏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申请人受到颜学洲的欺骗与颜学洲等各股东签订了《公司合作协议》,占股20%,2017年12月11日,颜学洲催促申请人补交入股资金,申请人表示因为资金问题就申请只占股10%,颜学洲表示同意,并把之前申请人持股的其中10%股份划到了颜学洲本人的名下,但没有修正合作协议书,同日,申请人支付了10%的转让款3万元给颜学洲。后来,因公司诸多债权人讨债,申请人认为自己受骗遂找到颜学洲要求退股。2018年3月9日颜学洲退还申请人的转让股份款3万元,出具《退股协议》,并承诺去当地工商局变更注册登记。之后申请人换了手机号码,也没再过问关于明月公司任何事务。2018年7月,明月公司破产管理人起诉申请人缴纳股东出资。申请人才知道自己身上背负了14起标达32万余元的债务。而这些莫名其妙的债务,申请人毫不知情,当中的法定代表人张良兆和破产管理人没有告知、也没有与申请人质证过。另,工商登记行为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办理公司工商登记时,颜学洲称他本人是黑户注册不了公司,所以让申请人和张良兆去登记注册公司,注册的所有资料都在当地一家代办营业执照的会计公司做好了,只需要申请人和张良兆去签字。2017年12月22日,申请人就去了这个会计事务所签字,负责代办人员没有让申请人阅读明月公司章程约定的内容,就让申请人在两分钟时间内签下了名字。2、明月公司破产管理人未充分履行管理人职责,明月公司存在虚假债务以及股东张良兆加盖明月公司公章承认不实债务。根据贵州省施秉法院提交的14件案证据证明:很多债务并非属于施秉明月公司的债务。明月公司的各股东张良兆、颜学洲、龙泽军、张伍雄、尹康等人共同串谋把明月公司(明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身“黔东南州宇成公司”和“黔东南州明月公司”所发生的债务及颜学洲个人债务以及丁晓雪退股后由颜学洲、张良兆、尹康三人所收业主交来公司的工程款私自瓜分从而产生的后期债务全部归于明月公司的名下。明月公司管理人在明月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管理期间,没有认真履行管理人的职责和本分,对案件不审、不查,对破产清算极不负责任,为谋取一己之利,徇私舞弊,对债权债务根本没有采取质证程序,对当中债权人恶意伪造票据、虚假申报不实的债务数据等行为,置之不理,掩盖本案真相,却将申请人告上法庭,并执行申请人的个人财产。因此,本案存在虚假债务以及股东张良兆加盖明月公司公章承认不实债务的问题。

 

张伍雄辩称:1、我不是明月公司股东,没有跟明月公司签订任何股份合同协议,明月公司是否有债务与我无关。没有任何证据我与明月公司相连,只能说我在明月公司上班打工而已。2、施秉宇成公司没有正规经营许可证。颜学洲和张良兆在我不知情也不清楚是否正规经营和公司严重亏损状态的情况下。颜学洲和张良兆骗邀我一起收购杨文萍大股东的股份,杨文萍也没有对我说明施秉宇成公司是否正规经营,也没有告知施秉宇成公司是否是盈利还是亏损,这属于是诈骗。所以,我跟张良兆、颜学洲所签的协议是无效不成立的,我是被颜学洲蛊惑欺骗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股份协议。

 

裁判理由


最高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申请人主张的明月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持股情况与实际股东持股情况不一致的问题。公司的工商登记具有法定公示效力,明月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有权对登记股东提起追收未缴出资之诉。张良兆、丁晓雪与颜学洲等人是否另行签订内部出资协议,其内部持股比例问题不影响公司股东按照工商登记的股权状况履行出资义务。按照明月公司的工商登记,公司注册资本为120万元人民币,丁晓雪为明月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为58.8万元,原审法院据此判决申请人在认缴出资额范围内向明月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次,关于申请人主张明月公司存在虚假债务、股东张良兆加盖明月公司公章承认不实债务以及明月公司破产管理人未充分履行管理人职责的问题。股东的出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不因公司是否负有债务而承担或免除,明月公司的债务问题与其股东是否应承担出资义务之间无逻辑关联。同理,明月公司破产管理人履行管理人职责问题以及公司资金及其出资款被颜学洲挪用的问题与股东是否应承担出资义务之间亦无关联,不在本案审查范围内。申请人的相关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索引


丁晓雪因与施秉明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等股东出资纠纷案【(2020)最高法民申3854号】。

 

文章转自:“清算与破产”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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