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颤抖吧!已注销企业!国家叫你来补税了!

 刘刘4615 2022-06-19 发布于辽宁

最近有粉丝在交流群里咨询涛哥,最近老板觉得现在的公司有风险,不想经营了,可以注销吗?是不是注销就没事了?注销后,还会被税务稽查吗?

相信有不少小伙伴是有这个疑问的,今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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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后仍然被查

补税罚款3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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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企业在经营不善或者没有业务时,便会选择将企业注销。这时很多人认为公司注销了,相应的税收风险也就没有了,但是在税务注销的时候却被税务约谈补税。

很多老板和会计,平日里对于税务问题并不是太过关心,以为即便是有税务问题,到时候也能通过“注销”来脱清干系。

然而,现实却并不是这样的。企业注销,不少企业即便注销了,依然会被税务机关处罚。

我们来看个相关案例:

前阵子,辽宁某拍卖有限公司便是在注销后仍然被查,补税罚款3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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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已注销企业2016年5月有两笔佣金收入共28,191,500元未申报,被主管税务机关定义为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因此该已注销企业被追缴增值税、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共7,740,742.12元;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对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拟处3倍罚款,金额合计23,099,059.62元。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其税款+罚款共计30,839,801.74 元,即使不加滞纳金也已超过佣金收入,由此可见违法成本之大

所以,企业在注销时如果没把问题清理完,注销后又被税务局稽查就不足为奇了!即便税务稽查文书使没有接收地址,也可以公告送达(强行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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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销要注意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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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面的案例,涛哥提醒:企业在注销前一定要处理好账目,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那么公司在注销前,有哪些常见的税务实务问题?

1、印花税未足额缴纳

实收资本、资本公积、营业账簿、租赁、购销合同以及企业成立以来的重大合同都是检查的重点。印花税采用的是正向列举的方法,凡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合同,都应该缴纳印花税,相反没有列举的,则不用缴纳。

建议企业先自查一遍,该补税的及时补税。

2、老板从公司借款,一直未归还

财税[2003]158号规定,老板自公司借款,一个纳税年度没有归还,也没有用于生产经营的,应该视同分配股息红利,按照20%扣缴个税。

因此,企业注销前一定要好好自查一下“其他应收款”科目。

3、账面存货低价销售。

很多企业注销时账面都有存货,此时是可以低价销售出去的。通常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不会被税务局视为价格偏低而进行核定。

4、账面有存货,但无实物。

一般情况下,存货账存实无的原因有以下两种:

一是存货已经销售。已经销售的货物不做账、不开发票,隐瞒销售收入,同时销售成本不结转,导致账面存货数大于实际库存数。该行为涉嫌偷税,有这种情况的企业需马上进行自查,并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

二是存货已经损毁。存货损毁需查明原因,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属于合理损耗,那么增值税无需处理,损失也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果是非正常损失,具体规定如下:

(1) 增值税进项不得抵扣,已抵扣进项税的,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 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规定税前扣除;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

5、增值税有留抵不能退

根据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企业注销后,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留抵税额,税务机关都是不再退还的。

因此企业可以将货物销售给关联公司,这样就产生了销项税;同时给关联公司开具了进项发票,就将留抵的税额转嫁给了关联公司。但是注意,与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必须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价格公允,否则,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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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不是万事大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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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以为企业有问题,注销就万事大吉。先不说你能不能顺利注销,即便你通过各种手段成功注销了公司,税务局一样可以追征。

注销企业并不能规避涉税违法问题,即便逃过了初一,也躲不过十五。

1、关于承诺制

目前的企业工商的简易注销,采用的是承诺制,企业承诺自己没有问题而且税务暂时也没有发现问题,企业基本就能顺利注销。既然企业承诺没有问题才给你注销,但是不久发现了企业存在问题,那被拎出来查补税款也是再正常不过了,既然自己吹牛没有问题才给你注销,那现在发现有问题了当然得给自己吹过的牛买单。

2、拆了庙堂,跑不了健在的和尚

常说“跑了和尚跑不了庙”,对于普遍存在的注销企业,现在应该说“拆了庙堂,跑不了健在的和尚”,大部分人认为已经注销了,那就是万事大吉了,但是血淋淋的现实案例告诉你,只要您健在带病注销后风险依旧在。

根据高检发释字[2002]4号规定,企业注销或破产等情况下,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对单位不再追诉。

诸如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甚至会计等,别以为注销了企业就能少缴税款了,若存在偷税等违法行为,企业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等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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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能不能拿追征期限说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一般地,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的,不受5年的追征期限制。就事论事,最近被拎出来的案例,超过5年的也有报道,带病注销这个期限可以追溯到多久?可以说爱你到永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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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涛哥说税原创整理,作者:涛哥。部分素材来源:学税,新商税,财税星空,涛哥说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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