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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丽江 丁先生在某行存了5000000元,因最近急用钱想取出

 咪斯头儿 2022-06-20 发布于四川
云南,丽江。丁先生在某行存了5000000元,因最近急用钱想取出来,却被存款所在行告知这笔钱有异常,而在丁先生的再三追问之下,存款行给出的理由让丁先生无法接受。

丁先生这些年的生意小有成就,于是有继续往其他方向发展的想法,这和他的朋友不谋而合,两人就决定一起在丽江开民宿。考虑到即将需要一大笔钱投入民宿,丁先生就把500万存入了丽江的某存款行。

后来经过多方考量,丁先生决定不开民宿 ,就回了义乌老家 。没过多久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于是就想到把之前存的500万元取出来 。

没想到,取钱时工作人员告诉丁先生,他的这笔资金存在异常无法取出。丁先生顿时懵了,着急地询问是什么原因,而工作人员却表示不清楚,要求丁先生自己询问存款行。

丁先生联系了存款行,被告知丁先生已拿500万做抵押了。丁先生此时是非常生气的,询问存款行是否有自己签名的证据或者存单,而存款行拿出了一张和丁先生一模一样的存款单。

丁先生实在是想不明白,自己人在义乌,存款单也在手上,到底是谁冒充他办理抵押贷款手续,带着种种疑惑,丁先生想搞清原因。

丁先生再次联系了存款行,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查过身份核实人,同时表示肯定是核对过身份和内容的。

好在贷款流程没有走完,可是丁先生的资金已经被冻结 。 存款行声称已经报警,该行和民警一起到与这笔贷款的厂家,追查贷款情况。

丁先生说自己根本就没有办理过这业务,到底别人是怎么冒充的。而存款行告知丁先生可能是他的身份信息泄露。

丁先生认为即使身份信息泄露,贷款这么一大笔钱也是需要本人出面。因此怀疑对方的审核流程存在问题,才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

那么,现在资金已经被他人用作抵押贷款,到底是丁先生自己还是存款行负责任呢?谁负责任关键在于存款行是否有按照标准流程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

1.这笔钱被他人挪用做抵押贷款,而存款行在办理这项业务时 ,如果没有按照标准流程尽到注意事项,那么存款行是负相应责任的。

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也就是说丁先生把钱存入存款行 ,双方就形成合同关系,各自应该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如果存款行在办理这笔钱做抵押贷款时,没有认真核实身份信息,没有按照标准流程,就是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存在着违约行为。

2.回到本事件,我们可以清楚地知道,丁先生的那笔钱并非本人办理,但是却通过了存款行的审核,显然的是存在漏洞。

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之规定,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是由于存款行没有尽到义务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但同时该项法律还规定 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存款行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可若存款人因自己过错遭受财产损害时,银行是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

同时《银行卡规定》第七条规定,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应对储户的存款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包括为储户银行卡内的信息保密、提供安全的交易技术、设备和环境等具体内容。同时,丁先生作为存款人,亦负有妥善地保管好个人信息、银行卡及密码信息,防止泄露或者被他人盗取的合同义务

按照相关规定,如果存款行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而造成存款损失是有储户自己泄露信息,那么存款行是不负赔偿责任的。

我们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隐私 ,不要轻易地把自己的信息泄露给别人,否则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你觉得谁应该负500万的赔偿责任?#云南头条# #每日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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