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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碑林·法院】碑林法官告诉您“网络直播”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原告|住所地|管辖权

 笔记助手 2022-06-20 发布于北京

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首先要解决管辖问题。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解决的是向哪一级法院起诉的问题,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向哪个地区法院起诉的问题。一经一纬,有管辖权的法院就如同北斗定位一样易于确定了。

合同纠纷案件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但实践中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认识不太一致,导致大量的案件陷入管辖争议。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民事审判四庭副庭长杜飞要和您说一说“网络直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


确定“合同履行地”是合同纠纷永恒的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这条给予合同当事人极大的意思自治自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即约定合同履行地。但上述意思自治并非没有边界——约定的履行地必须和合同具有实际联系地点。而什么是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呢?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等等。总之,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的选择必须与合同履行具有实际联系,即与合同履行存在一定的关联系性。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可以一定程度上解释该问题——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了当事人约定,还有一些法定的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上述规定中的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所在地相对而言比较明晰,但在实务中对于如何理解“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却存在交大争议。

民事案件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人身”或者“财产”纠纷,非常多的案件都涉及到财产给付。如果将接受货币一方理解为“收钱的一方”,将导致整个地域管辖规则混乱,甚至导致地域管辖规则整体坍塌——绝大多数的案件只要涉及金钱给付都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那么地域管辖规则在财产纠纷类案件中几乎失去存在的价值。所以在实务中就必须厘清“接受货币一方”的内涵。要厘清此概念就必须结合“特征履行地”规则进行确定。特征履行地指的是合同履行的众多义务中,尤其是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必须有一个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一般认为,非金钱给付义务是该类合同区分的标志,只有特征义务履行地才是确定管辖应当依据的履行地。

以上内容不好理解,咱们简单翻译一下。几乎所有的合同纠纷都涉及金钱给付,但我们确定合同履行地恰恰不看金钱给付,而看的是非金钱给付义务。而“纯粹”金钱给付义务才会以被定义为“接受货币一方”。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近期笔者处理的案件。原告为陕西某艺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为某网络直播艺人。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报酬,被告进行相应时段的网络直播。后双方产生争议,原告向碑林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强制退会费、承担原告可期待利益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被告住所地不在碑林区辖区,本案合同履行地系网络平台,并非原告实体经营所在地。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吉安市某法院处理。

本案如果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金钱为”接受货币一方”,那么本案管辖权没有问题。但本案的合同约定内容为被告在一定时间段内网络直播,按照特征履行地确定的规则,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应当属于主张退还货币的原告,而应当是提供网络直播服务的地点。根据以上分析,碑林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故作出民事裁定,认为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移送至江西省吉安市某法院处理。目前,该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通过特征履行地规则可以将“合同履行地”予以厘清,可以有效地减少当事人诉累,避免当事人陷入管辖大战,也可以更好地提升案件审判效率,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来源:西安碑林法院

编辑: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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