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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乘坐公司租赁车上班受伤,理赔该找谁?

 昵称76191200 2022-06-20 发布于上海

 我国专门设置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以保护交通事故中受伤的车上人员。交通事故中受伤的车上人员要求赔偿时,可以依据车上人员险追究保险公司的责任,也可以追究驾驶人或者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的责任。

基本案情
01

 秦大妈与其他员工为老板李总打工,2021年7月21日13时许,由李总安排乘坐租用老王驾驶的吴大哥的粤ABXXXX车到施工地,途经某山路口段时,因老王操作不当,致使车辆翻滚路下,导致车损人伤。事发后,秦大妈于7月25日到X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肺挫伤、冠心病、糖尿病,住院11天。8月5日,到XX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右第4、5肋骨骨折、右侧胸腔少量积液、糖尿病,住院28天。《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老王负全部责任,秦大妈无责任。吴大哥为上述机动车所有人,张大姐为该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该车于2021年4月27日在甲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为2021年4月30日至2022年4月30日。

 2021年10月12日,秦大妈委托F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以及后续治疗项目和时限进行评定。2021年11月8日,F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秦大妈损伤其误工期为120天,护理期为60天,营养期为60天(从受伤之日起计算)。2.被鉴定人秦大妈损伤其康复治疗费约需人民币叁仟元(3000元)左右。

 秦大妈为了维权,特向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甲保险公司在粤ABXXXX车的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给秦大妈各项费用69929.67元。仍有不足部分由老王、吴大哥、张大姐赔偿给秦大妈,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老王口头答辩,同意按照法律实际计算结果进行赔偿。

 被告甲保险公司书面答辩:1.本案单车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伤者秦大妈交通方式为乘车,属于车上人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不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2.本次事故中,保险公司不是直接的侵权人,且保险条款约定不承担任何诉讼费和其他费用。

 被告吴大哥、张大姐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吴大哥、张大姐、甲保险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
02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其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经济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26425元,其中后续治疗费3000元。关于误工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无关于女年满60周岁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规定。法律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对退休年龄所作的规定,并非标志劳动能力就完全丧失。广大农村的多数农民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的人还是家庭经济来源的主力。本案中,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时虽年满61周岁,但其户籍地在农村,仍需要以自己的劳动获得相应的经济收入,是客观现实状况。原告从事农业生产无固定收入,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其误工费本院酌情认定按80元/天计算120天为9600元(80元/天X120天=9600元),护理费参照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2081元计算60天为6917元(42081元/年÷365天X60天=6917元),营养费按每天30元计算60天为1800元(30元/日*60天=1800元),交通费根据原告的住院治疗及出院后复查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为800元,住院伙食补助按每天60元计算39天为2340元(60元/日*39天=2340元),鉴定费按原告实际支出为1968元。此次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老王负全责,原告秦大妈无责任。因此本院认定原告的以上合理损失应由被告老王负责。

 原告系被告老王驾驶的粤ABXXXX小型面包车的车上乘客,不属于该车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赔付对象,对其要求被告甲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被告老王为此事交通事故机动车使用人,被告吴大哥、张大姐为该机动车所有人和投保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此次交通事故属于使用人被告老王的责任,且无相关证据证实机动车所有人和投保人存在过错,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吴大哥、张大姐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老王赔偿原告秦大妈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6425元;驳回原告秦大妈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03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对象为本车人员以及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即第三者。对于车上人员的保护,我国专门设置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这一险种。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周宇龙律师在此提醒:交通事故中受伤的车上人员,需要准确确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人,即依据车上人员险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或要求驾驶人或者有过错的车辆所有人和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文案:李雨新

编辑:丁金金

审核:曹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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