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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管员勒索无照商贩财物致非法占道经营现象严重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罗甲、罗乙、朱X、罗丙滥用职权罪

 昵称70808058 2022-06-23 发布于河南

【中  码】刑法分则·渎职罪·滥用职权罪·主体认定 (s0203012)

【关 词】刑事 滥用职权 国家机关人员编制 履行职责 无照商贩 重大损失 非法占道经营 经济秩序 治安管理 恶劣社会影响 暴力抗法

【学科课程】刑法分则

【知 点】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渎职罪 犯罪主体

【教学目标】明确滥用职权罪的概念,掌握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了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

【裁判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刑事公诉一审

【案例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11月15日公布(检例第6号)

【案例信息】

【罪    名】滥用职权罪

【判决日期】2012年04月18日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 人】罗甲 罗乙 X 罗丙

【争议焦点】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但未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的执法队协管员,能否成为渎职罪的犯罪主体。该协管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履行法定职责,勒索辖区无照商贩财物,造成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现象十分严重的,其行为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罗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罗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朱X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罗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宣判后,罗甲、罗乙、朱X、罗丙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

【裁判要旨】

行为人系执法队协管员,其虽未被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依法应认定为渎职罪主体。因此,行为人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长期不正确履行职权,大肆勒索辖区部分无照商贩财物,造成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十分严重,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影响恶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构成滥用职权罪。

【法理评析】

本案中,罗甲、罗乙、朱X、罗丙身为执法队协管员,不履行职责,允许给予好处的无照商贩在严禁乱摆卖的地段非法占道经营,导致该地段的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十分严重,几百档流动商贩恣意乱摆卖,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给周边商铺和住户的经营、生活、出行造成极大不便,引起群众强烈不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多次暴力抗法,数名执法人员受伤住院。罗甲、罗乙、朱X、罗丙的行为严重危害和影响了该地区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罗甲、罗乙、朱X、罗丙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罗甲、罗乙、朱X、罗丙应认定为渎职罪的主体。因此,罗甲、罗乙、朱X、罗丙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长期不正确履行职权,大肆勒索辖区部分无照商贩的钱财,造成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十分严重,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影响相当恶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文书】

拘留通知书 逮捕决定书 起诉意见书 刑事起诉状 公诉意见书 辩护词 刑事答辩状 刑事一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如何认定滥用职权罪。

2.简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概念及认定。

3.浅谈渎职罪的主体范围。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甲,男,1963年出生,原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大沙街执法队协管员。

被告人罗乙,男,1967年出生,原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大沙街执法队协管员。

被告人朱X,男,1964年出生,原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大沙街执法队协管员。

被告人罗丙,男,1987年出生,原系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大沙街执法队协管员。

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期间,被告人罗甲、罗乙、朱X、罗丙先后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大沙街道办事处招聘为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黄埔分局大沙街执法队(以下简称“执法队”)协管员。上述四名被告人的工作职责是街道城市管理协管工作,包括动态巡查,参与街道、社区日常性的城管工作;劝阻和制止并督促改正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配合综合执法部门,开展集中统一整治行动等。工作任务包括坚持巡查与守点相结合,及时劝导中心城区的乱摆卖行为等。罗甲、罗乙从2009年8月至2011年5月担任协管员队长和副队长,此后由罗乙担任队长,罗甲担任副队长。协管员队长职责是负责协管员人员召集,上班路段分配和日常考勤工作;副队长职责是协助队长开展日常工作,队长不在时履行队长职责。上述四名被告人上班时,身着统一发放的迷彩服,臂上戴着写有“大沙街城市管理督导员”的红袖章,手持一根木棍。2010年8月至2011年9月期间,罗甲、罗乙、朱X、罗丙和罗丁(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向多名无照商贩索要12元、10元、5元不等的少量现金、香烟或直接在该路段的“士多店”拿烟再让部分无照商贩结账,后放弃履行职责,允许给予好处的无照商贩在严禁乱摆卖的地段非法占道经营。由于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导致该地段的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十分严重,几百档流动商贩恣意乱摆卖,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给周边商铺和住户的经营、生活、出行造成极大不便。由于执法不公,对给予钱财的商贩放任其占道经营,对其他没给好处费的无照商贩则进行驱赶或通知城管部门到场处罚,引起了群众强烈不满,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过程中遭遇多次暴力抗法,数名执法人员受伤住院。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危害和影响了该地区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城市管理和治安管理,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1年10月1日,罗甲、罗乙、朱X、罗丙四人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刑事拘留,11月7日被逮捕。11月10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将本案移交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2011年11月10日,罗甲、罗乙、朱X、罗丙四人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12月9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2011年12月28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罗甲、罗乙、朱X、罗丙犯滥用职权罪向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4月18日,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罗甲、罗乙、朱X、罗丙身为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长期不正确履行职权,大肆勒索辖区部分无照商贩的钱财,造成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十分严重,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发生,社会影响相当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罗甲与罗乙身为城管协管员前、后任队长及副队长不仅参与勒索无照商贩的钱财,放任无照商贩非法占道经营,而且也收受其下属勒索来的香烟,放任其下属胡作非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四被告人归案后能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罗甲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罗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朱X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罗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审判决后,四名被告人在法定期限内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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