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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后,能否以配偶身份追回“配偶”转给第三者的大额转账?

 子羽思宇斋 2022-06-24 发布于广东

问:10年前,我和我老公为了买房办理假离婚,领了离婚证,但我们一直共同生活,现我手头保留有结婚证。现在我发现我老公外面有女人,并给她转了不少钱。我能否起诉小三,将结婚证作为证据,然后以配偶的名义来追回我老公赠与小三的财产?

答:我国在1994年2月1日,已经废除了事实婚姻制度。如果你和你“老公”已经离婚,领取了离婚证,那么不论你们在生活中是否称呼“老公”、“老婆”,你们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你们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你眼中的“小三”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破坏他人婚姻的“第三人”,你不是你“老公”的配偶,也就不能以配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主张赠与无效,要求追回你“老公”赠与“小三”的财产。

至于你手头保留的结婚证,已经变成了没有法律效力的废纸。如果你在民事诉讼中提交没有法律效力的结婚证,隐瞒自己已经离婚的事实,这种情况属于违法行为,且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采取财产保全或者行为保全措施的;(二)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三)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制作财产分配方案,或者立案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四)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五)曾因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被采取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或者受过刑事追究的;(六)其他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你在诉讼中提交在离婚时本应被婚姻登记机关回收的结婚证,谎称自己是“老公”的配偶,不但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且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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