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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法考柏浪涛刑法笔记总结(九):存在介入因素案件的分析方法

 昵称9883907 2022-06-30 发布于新疆

第三节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刑法笔记根据柏浪涛老师2022刑法精讲课程进行梳理,更多笔记总结、法考资料分享参照本人公众号【不器法考】,帮助大家进行法考知识复盘,助力大家顺利通过法考。

一、整体认知

早期条件说认为“无A则无B,A即为B的原因”,但条件说无法区分双重的因果关系和假设的因果关系,而且会使得因果关系的链条无限延伸。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仍然从危险的实现 原理出发,只是在危险流发展的过程中加入介入因素,此时需要判断:是哪一份危险(先前行为?介入因素?)导致了危害结果。

二、“介入因素两步走”标准

22法考柏浪涛刑法笔记总结(九):存在介入因素案件的分析方法

(一)第一步:判断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注意:判断介入因素的异常与否要区分情景的一般化和具体化,常考“追赶行为”和“车祸”,如具体到甲持刀抢劫乙,乙慌不择路,闯红灯逃跑,乙被车撞死,介入因素不异常。

1、介入因素不异常: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具有引发关系,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2、介入因素异常: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

(二)第二步:谁的危险导致结果

1、先前行为导致结果:先前行为的危险发挥决定性作为,介入因素作用较小

2、介入因素导致结果:

①先前行为的危险较小或没有危险,介入因素的危险发挥决定作用

②先前行为危险较大,但介入因素阻断前行为的危险,单独导致危害结果(阻断关系)

案例:甲向乙投毒后离去,乙中毒后倒地,丙路过,直接用刀砍死乙。介入因素是第三人行为,阻断甲投毒行为的危险直接导致死亡结果。因此,丙的砍杀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3、先前行为与介入因素共同导致结果:多因一果,二者是叠加关系。

三、介入因素的种类

自然事件

案例:甲欲杀乙,将乙打成重伤昏迷后离开。10分钟后,发生地震,房倒屋塌砸死乙。地震作为介入因素是异常的,与先前甲的重伤行为是独立关系,且地震产生的危险阻断前行为的危险直接导致死亡结果。因此,甲的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被害人

特殊体质***

1、先前行为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有因果关系

注意因果关系属于客观方面,不受行为人主观认识的影响;即便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等于有刑事责任。

2、先前行为没有引发被害人疾病发作,没有因果关系

案例:甲为乙做清蒸鲈鱼,在鱼中投毒,乙闻到鱼的鱼腥味,过敏症发作死亡。甲的危害行为(投毒)没有引发乙的过敏症,与乙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甲仅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被害人自身的行为***

案例:甲持枪杀乙,乙抢枪反击,二人厮打过程中,乙不慎触动扳机遭枪击死亡。乙再厮打过程中触动扳机,不异常,介入因素导致的结果应归属于甲的枪杀行为。

第三人行为

案例:甲重伤乙,乙被送去医院,医生由于重大过失(打错麻药)直接导致乙的死亡。介入因素异常,阻前行为的危险流直接导致死亡结果,因此前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

阻断救助的行为

案例模型甲欲杀乙,将其推入河中,丙向乙扔去救生圈,若乙马上抓住救生圈即可获救,此时丁也想杀死乙,于是将救生圈捞走。乙死亡

分析:甲将乙推入河中确实制造危险,丙的可能有效的救助行为会消除危险,丁捞走救生圈的行为阻断救助,导致乙的死亡。因此,死亡结果归属于丁。

结论:救助行为可能消除危险(具有救活可能性)时死亡结果归属于阻断救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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