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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法院发布2022年毒品案件典型案例

 独角戏jlahw6jw 2022-06-30 发布于江西

案例一

张某某恶势力团伙贩卖毒品、容留未成年人吸毒、抢劫、强奸、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利用毒品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同时构成恶势力团伙,依法从严惩处

基本案情

2013年4月起,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彭某一、彭某二等人为赌场“看场子”期间,持镣刀等凶器殴打来“砸场子”的人,在社会上形成恶名,后张某某纠集邓某、张某一、谭某某等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张某某为首,以贺某(在逃)、邓某、张某一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先后实施了抢劫、强迫卖淫、强奸、强制猥亵、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一系列犯罪行为。其中,2019年8月、9月,张某某等人先后在宾馆的房间内,让马某(女,时年15岁)、何某(女,时年14岁)吸食毒品,并对未成年人实施奸淫,强迫其卖淫;2009年5月份,在李某(另案处理,已判刑)安排下,张某某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氯胺酮(K粉),共计9.53克。

裁判结果

本案经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一审、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强迫卖淫、强奸、强制猥亵、非法拘禁、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等罪,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4000元。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毒品具有成瘾性,一旦沾染,极易造成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依赖。近年来我国容留他人吸毒案件发案率较高,吸毒人员低龄化特点也较突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更易遭受毒品侵害。本案是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件,被告人张某某不仅贩卖毒品、容留未成年少女吸毒,还抢劫、强奸、胁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给未成年少女造成了严重的身心摧残。人民法院根据张某某恶势力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性质和具体情节,对主犯张某某判处最高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恶势力团伙毒品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的坚定决心。

例二

周某某贩卖毒品案——出租车司机多次零包代购,构成贩卖毒品罪

基本案情

2021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帮助吸毒人员杨某某在曹某某处(另案处理)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并加价卖给杨某某,共计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37次,约8.4克。被告人周某某系出租车司机,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收取了交通费用等必要开销以外的费用,从而从中牟利。

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仍为他人代购,并从中牟利,共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37次,约8.4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我国禁毒制度日益完备,贩毒分子为应对禁毒监管体系,采取了零包贩卖取代大宗交易的模式,使毒品犯罪更加隐蔽。同时,因吸毒人员受到公安机关管控,难以直接购买毒品,贩毒分子担心被公安机关抓获而不敢直接与吸毒人员交易,使得“代购”行为在毒品交易链条中有了生存空间。代购者自认为只是为吸毒者“跑个腿”,实际其行为客观上对毒品流入社会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本案被告人周某某作为出租车司机,为吸毒人员代购毒品,收取了必要开销以外的其他费用,从而从中牟利,这种行为属于变相加价贩卖毒品,应当以贩卖毒品罪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三

赖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贩卖毒品后用他人支付账号收取毒资,应以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赖某某从上线刘某(另案处理)等人处购买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三次贩卖给彭某某,共计0.6g;五次贩卖给何某某,共计17.8g,其中6g未遂;两次伙同被告人陈某一贩卖给陈某某,共计0.7g;两次贩卖给陈某某1g,后经被告人陈某一同意,就使用被告人陈某一的支付宝收取毒资1100元;三次贩卖给陈某某 4.3g后,经被告人肖某某同意,用被告人肖某某的支付宝收取毒资4700元。

被告人赖某某总计贩卖毒品15次,贩卖甲基苯丙胺24.40g,2021年9月7日,在被抓获时公安机关从其身上查获3小包甲基苯丙胺,共计1.02g。被告人陈某1贩卖毒品2次,贩卖甲基苯丙胺0.7g,2021年11月6日被抓获时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0.42g。

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赖某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多次贩卖毒品,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以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四万三千元;其他同案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是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之一。洗钱活动在为毒品犯罪清洗毒资的同时,也为扩大毒品犯罪规模提供了资金支持,助长了毒品犯罪的蔓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上游犯罪本犯的惩罚力度。本案是一起购买、销售、洗钱完整毒品犯罪链的典型案例,上游毒品犯罪分子借用他人资金账户,转移自身贩卖毒品所获毒资,试图漂白“毒资”,使资金“合法化”。人民法院对其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同步惩处上下游犯罪,有效斩断毒资“合法化”外流途径,摧毁犯罪分子再犯的经济根基,实现对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

案例四

肖某某贩卖毒品案——是否将毒品卖出获利或实际转移,不影响贩卖毒品既遂的认定

基本案情

被告人肖某某向他人贩卖冰毒13次共计7.7克,抓获时从被告人肖某某身上及其所驾驶的小轿车上搜出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体共计31.87克、疑似毒品麻古的红色药片共计1.02克,均检测出甲其苯丙胺成分。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当场缴获的32.89克毒品属于贩卖毒品未遂,应参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

本案经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一审、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多人,重量达40.5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其曾因吸食毒品被多次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判处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决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毒品犯罪危害群众身心健康和家庭幸福,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对于毒品犯罪要从严打击。本案被告人肖某某抓获时从其身上及所驾驶的小轿车上搜出的毒品系其归案前购买,且购毒前被告人肖某某曾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人民法院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依法认定缴获的毒品系被告人肖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而购买的毒品。而贩卖毒品的既遂与否,应以毒品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不论行为人是否已将毒品卖出获利或是否已经实际转移,本案被告人购买毒品的行为属于毒品交易的一个环节,已经造成了毒品的非法流通与运转,应当认定购买当时属于贩卖毒品罪的既遂状态,并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五

肖某某、李某某等4人贩卖毒品案 ——未成年人群体贩卖毒品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0日至30日期间,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K粉”(氟胺酮),其中,肖某某贩卖14次,李某某贩卖5次,钟某某贩卖4次,彭俊熙贩卖3次。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犯罪时均是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中肖某某大多将毒品贩卖给被告人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等未成年人,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大多从未成年人上家购买毒品后,部分毒品又贩卖给其他未成年人。

裁判结果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肖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相关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向多人贩卖,四人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四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对其减轻处罚;四被告均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肖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钟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四名被告均系未成年人,有一名还是专科在读未成年人,四被告人存在贩卖毒品的上下游关系,形成一个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群体,社会影响恶劣。法院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对其从宽处罚,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具体体现。但毒品侵害未成年人形势严峻,必须引起家庭、学校、社会的高度警醒,加强宣传教育、行为管理和综合治理,尽最大努力减轻毒品对未成年人危害,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来源:刑二庭

编辑:朱鑫玲 审核:张豫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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