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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下)

 大洋马夫 2022-07-05 发布于安徽

七:公司可能通过重整而复兴

公司重整是破产程序中的一个子程序,在消极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前,通过债权人让步的方式和公司自身的努力,尝试使公司走出支付不能的困境,恢复正常持续经营的能力。

1、重整申请的提出

(1)公司

(2)债权人

(3)公司的出资人(占注册资本的10%以上)

2、重整的裁定权:人民法院。

3、重整程序的终止包括消极原因(公司内部恶化)和积极原因(法院的强制重整)。

4、重整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公司恢复对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控制权和管理权。重整计划可能包括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或分立、资产收购、置换或处置、股权或债权转让、债务减免、第三人代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清偿担保、职工分流等;因此需要当事人共同参与,管理人为牵头协调人和执行监督人。

重整计划中应当设定监督期,管理人在监督期内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公司要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公司营业情况和财务状况。

无论是否参与表决,也无论是否赞成,重整计划一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即发生效力,对债权人、公司和公司的出资人都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执行完成,公司、出资人、债权人或者管理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无误后,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公告。

重整计划执行终止:消极原因,人民法院裁定中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公司的破产;积极原因,人民法院不再主动介入了,根据重整计划债务豁免,无需偿还。

八:公司可以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债务和解的途径避免破产清算

和解程序和重整程序一样,二者既是破产程序的一个子程序,又具有相同的设置目的:挽救公司,避免破产。主要是债权人和公司就公司债务的清偿条件达成协议,尝试使公司走出支付不能的困境,恢复正常的持续经营能力。

1、和解申请的提出

和解程序由公司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

2、裁定和解需要公告,同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方案。公司自裁定下达之日起,进入和解程序。

3、和解程序终止:

(1)消极原因(和解协议草案没有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或虽获通过但没有获得人民法院认可),此时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程序的同时,宣告公司破产。

(2)积极原因: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和解协议草案并且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并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同时公告。

4、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公司恢复对财产和营业事务的控制权和管理权;管理人履行和解协议执行监督的职能。

无论是否参与表决,也无论是否赞成,和解协议一旦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即发生效力,对公司和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或公司自行直接提出和解申请)时享有无担保债权的所有债权人都自动具有效力。但上述债权人对于公司的保证人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或约束。

5、和解协议终止:

(1)、因积极原因终止,表明债务和解目的圆满实现了。

(2)、消极原因:

A、和解协议无效。

B、和解协议不执行或不能执行。

和解协议消极原因导致执行终止的后果是,法院裁定和解协议无效或者终止执行,宣告公司破产。

需要说明的是:

①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作出的所有关于债权调整的承诺自动无效,但债权人因为和解协议的执行而获得的清偿有效。债权人就原债权额扣减已受清偿额的余额部分主张权利,参与破产分配,但须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②当事人自愿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不再主动介入,对外法律关系按照和解协议结果确定;公司的减免债务,无需偿还。

③和解协议执行结果为清偿完毕全部到期债务;公司、债权人均可申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无误后,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公告。

九:破产宣告是正式进入破产实质程序的标志

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对于公司符合破产实体和程序要件的正式确认。公司被宣布破产以后开始称之为破产人,公司财产被称为破产财产,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成为破产债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在受理破产申请以前或者以后,没有重整申请或和解申请,且公司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条件;

2、公司重整程序消极终止;

3、公司重整计划的执行消极终止;

4、公司和解程序消极终止;

5、公司和解协议的执行消极终止。

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产以裁定的方式作出。

十:裁定破产程序终结是破产司法程序的终结

1、在破产程序宣告以前,破产程序因积极原因(由管理人、公司或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的情形如下:

(1)、公司已经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2)、第三人已经代公司清偿全部到期债务;

(3)、第三人已经为公司提供了足额的偿债担保。

2、在破产宣告以后,破产程序因消极原因(由管理人请求,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的情形如下:

(1)、公司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到期应付的破产费用;

(2)、破产人已无财产可供分配;

(3)、破产财产已最后分配完结。

最后、破产程序终结的后续工作:

(1)、破产程序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后,管理人办理破产人的市场监管注销登记(原工商注销登记);

(2)、管理人在办理完毕破产人注销登记之次日起终止执行职务,但尚有未决诉讼或仲裁的除外;

(3)、在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之日其两年内,发现有依法应追回财产或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时,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追加分配,但若财产不足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财产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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