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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伦大法官|凭一己之力推动美国民权运动前进20年

 爱游泳的黑熊 2022-07-06 发布于福建

拜登曾在竞选期间声称自己当选后有意提名奥巴马进入最高法院,一时引起舆论的轩然大波。在如今的政治生态下,最高法院深度参与社会政策制定(policy making),许多关乎总统行政令及政策合宪性问题将被提交最高法院,提名一位知名政客进入最高法院(即使他从政前的本职工作是宪法学教授)将严重减损最高法院的中立性。

然而在20世纪上半叶,政客进入最高法院却并不是如此惊世骇俗的事情。最高法院第十任大法官威廉·塔夫特就是在其总统任期结束后被提名进入最高法院的。

“不想当副总统的州长不是好法官”

今天我们要谈论的主角,美国宪政史上绕不开的人物之一——第十四任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就曾经担任两任加州州长,并在1948年的总统选举中作为托马斯·杜威的竞选搭档,参选美国副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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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尼迪夫妇与沃伦夫妇,沃伦法官曾担任肯尼迪总统遇刺调查委员会主席。

沃伦被广泛视为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自由派大法官和领袖人物之一,其主政下的美国最高法院掀起了美国历史上一场划时代的宪政革命。“沃伦法院”被视为最高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的代表。在著名的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中,沃伦推动最高法院做出9:0的一致判决,裁定公立学校种族隔离违宪,为民权运动奠定了坚实的宪法基础。

“我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

1953年,艾森豪威尔总统提名沃伦出任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让这位保守的共和党总统始料未及的是,沃伦任期成为了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最“自由”的时期。艾森豪威尔愤而将该提名称为他“一生中所犯的最愚蠢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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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沃伦大法官

沃伦任期内(1953-1969),最高法院作出了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使公民权(civil rights)得到了极大扩张,推动了种族平等、消除选举歧视、扩张言论自由、限制警察权力。如1954年的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消除了公立学校中的种族隔离制度。60年代确定了“一人一票原则”选举制,极大地提高了城市选区选民的投票权重,强调各选区间选票价值的相对平等;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则确定了对公众人物诽谤案件的“真实恶意原则”,保证了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Miranda v. Arizona案则要求警方在羁押当事人时必须告知其所具有的权利,即著名的“米兰达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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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说,“沃伦法院”是美国宪政史上的一道奇观——司法权被扩张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沃伦任期内的案例铸成了美国公民权的半壁江山。任何想要了解美国宪法的人都应当去阅读沃伦法院的判决。

“从华盛顿发话的全能上帝”

沃伦法官将司法主动性发挥到了极致,被视作大众正义的化身,极大地推动了种族平等和社会正义。同时,他的批评者则认为其判决缺乏稳定性和可分析性,法理基础缺乏连贯性,甚至无视先例,完全为结果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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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种族隔离游行

沃伦的政治背景使其成为了一个“法律实用主义者”他重视法治对社会公平的补救作用。在政治途径无法为公民权提供足够保护时,他用宪法阐释织就了个体自由的“安全网”。同时,他不囿于狭隘的法律技术性问题,而着眼于更为广泛的法律及道德原则,善于利用先例但又能冲破先例的桎梏,以创新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更难得的是,在法院内部,沃伦的领导获得了广泛性的赞同,在许多争议性案件都获得了9位大法官一致性判决。(如布朗案)

“最高法院中最成功的政客”

沃伦被提名为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时,缺乏司法审判经验(他职业生涯中唯一和法律相关的经历是担任地区检察官和州检察官)。与“学者型法官”不同,他对法律的认识更多来自实践而非理论分析,因而在司法技术上有所欠缺。但其强项是游说其他法官的政治技能——上任初期他更多地依靠Hugo Black法官旁听会议,协助他解决法律技术问题。沃伦就像一艘船的船长,掌握着航行的方向,而非亲自划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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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一位“政客型”法官对最高法院的塑造作用是令人惊叹的。按照法律现实主义的观点,法律本身只是黏土,由法官和律师决定能够做成什么样的器皿,行使怎样的功能。沃伦法院也让人重新思考最高法院独立性的问题——如果说最高法院的普通法官们还可以“只对宪法负责”,两耳不闻窗外事。首席大法官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政治智慧,才能让宪治这艘大船朝着公平正义走得平稳,永不迷失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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