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时限是什么?需留存什么资料?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四条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本办法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第十五条 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填报住房权属信息、住房坐落地址、贷款方式、贷款银行、贷款合同编号、贷款期限、首次还款日期等信息;纳税人有配偶的,填写配偶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等资料。
2.个人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预约了办理21年20度汇算,但没来得及办理怎么办?
答:如果预约了年度汇算但没来得及办理,还想在3月15日之前办税,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重新预约。3月16日至6月30日无需预约,可直接登录个人所得税APP或网页端办理汇算申报。
3.21年20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1年20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一、年度汇算的内容
21年20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1年201月1日至12月31日(以下称纳税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年度汇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纳税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
年度汇算不涉及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纳税人按规定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1年20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政策解读规定:“《公告》第一条规定了年度汇算概念和内容。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
4.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季度奖,可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一条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5.个人在办理21年20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1年20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号)规定:“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
下列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且未申报扣除或未足额扣除的税前扣除项目,纳税人可在年度汇算期间填报扣除或补充扣除:
(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二)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三)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6.纳税人与妻子共同赡养岳父岳母,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答:不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7.子女教育的扣除标准是什么?
答:子女教育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即一人每月1000元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即一人每月500元扣除。只有这两种分配方式,纳税人可以根据情况自行选择,选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有多子女的父母,可以对不同的子女选择不同的扣除方式,即对子女甲可以选择由一方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扣除,对子女乙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扣除。
8.如何便捷知道我是否符合免予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条件?
答:最直观便捷的方法是,年度汇算开始后,请您登录手机个税APP,点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根据引导查验、确认或补充完善您的综合所得收入和扣除情况,系统可帮助您计算年度预缴税款与应纳税款的差额。全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均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当然,如果预缴税款多于应纳税款需要退税的,您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且补税金额大于400元,则须办理年度汇算补税。
答:最直观便捷的方法是,年度汇算开始后,请您登录手机个税APP,点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根据引导查验、确认或补充完善您的综合所得收入和扣除情况,系统可帮助您计算年度预缴税款与应纳税款的差额。全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的,只要符合其中一项,均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当然,如果预缴税款多于应纳税款需要退税的,您可以申请退税;如果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且补税金额大于400元,则须办理年度汇算补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