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和欠条这类的条款都是常出现在日常生活当中,但是也有人发现,同样是借钱或者借其他物品,但是在写凭证的时候有的写的是借条,而有的写的是欠条。那么这个欠条和借条在法律上的区别有哪些? 【案例】 情人反目 一女子持40万元借条向情夫讨债 昔日婚外情反目后,他们头脑发热,你情我愿形成的”债务”该怎么算?内江市一女子和涪城区一男子分手后,持一张20万元的借条、一张20万元的欠条,起诉男方以及男方已经离婚的妻子共同还钱。8月23日,记者从三台县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男方独立归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认为另外20万元有欠条但无欠款事实,驳回原告该项诉求。 女子讨债,要求被告共同偿还40万,2015年6月,内江市女子胡某持一张20万元的借条、一张20万元的欠条,将绵阳城区男子易某以及与易某离婚不到一个月的妻子颜某诉至三台县法院。胡某称,易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在2013年11月26日、2014年3月26日两次向她借款40万元,约定在2014年6月全部偿还,到期后,经她多次向易某、颜某催收,两人都拒不偿还借款。要求法院判决易某、颜某共同偿还40万元借款及利息。 男子辩称,出具了欠条借条但不欠债 易某辩称,他与被告颜某结婚10余年,一直没有生育。2013年6月,他通过微信与胡某相识并同居生活。为了让胡某给他生子,在胡某的要求下,他两次给胡某出具借条和欠条各一张,总计金额为40万元,实际并没有借胡某的钱,也不欠胡某的钱,请求法院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家住三台县的颜某认为,她与易某长期两地分居生活,近两年来,易某没有给家里拿过钱,易某与胡某长期同居生活,易某在未向胡某借钱的情况下,向她出具了40万元的借条。她与易某已经离婚,要求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不让步 法院经审理查明,易某在给胡某出具20万元的欠条时,还承诺如未及时归还,愿按每月4000元的利息加算,而四个月后再次出具20万元借条时,没有约定利息等。法院还查明,易某第一次出具借条不到一个月,就和胡某共同注册成立了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胡某投资额为51%,易某投资额为49%。2014年底,易某和胡某反目,之后胡某开始向易某讨债。2015年5月,易某和颜某在三台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法院在开庭审理中组织双方调解,但原被告各持己见,都不愿让步,双方未能达成协议。 法院判决,20万元欠款证据不足 2015年10月,三台县法院审理认为,易某向胡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胡某对资金来源所举的证据,与借条载明的借款金额、借款时间也基本一致,依法确认该借款成立。本案中,该借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故该借款从2014年6月27日开始计算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法院认为,胡某虽提供了由易某书写的欠条,但易某对该欠款予以否认,且胡某也未能提供资金来源的证据,也未作出该款合理流向的解释,因而对胡某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针对胡某要求易某、颜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求,法院认为,胡某与易某发生借贷关系时,虽然颜某与易某还是夫妻关系,但颜某没有在借条上签字,该款也未用于家庭,颜某对该借款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判决由被告易某向原告胡某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胡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双方都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 有借条,还得有相关凭证,借条或欠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证据。前提必须是借款的实际支付,对于像本案这种争议较大的借欠关系,除对借款标的、数额、偿还期限等内容表示要一致外,还需要有相关的凭证,如交付凭证,第三方证人在场或图像、视频等依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该案中,由于没有相关凭证,所以法院做出支持借条,不支持欠条的判决。 【欠条和借条的区别】 法律概念 1、欠条 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也有人称作“白条”。欠条也是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为证明一方欠另一方财物而立下的字据,一种凭据类应用文体。欠条通常适用于下列几种情况: (1)在购买物品或收购产品时,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项而要写张欠条。 (2)借了他人或单位的钱物到时不能归还,或不能全部归还,有部分的拖欠,此时就需写张欠条。 (3)借了个人或公家的钱物,事后补写的凭证,也可以称作欠条。 2、借条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借条是指借个人或公家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业管理方面。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法律上的区别 (一)定义的区别 1、借条系指贷款人向借款人给付借款时,借款人向贷款人出具的证明存在借贷事实的书面凭证。借条在法律上是一种经过简化但具备必备条款的借款合同。 2、欠条系指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偿还而对债权予以确认的书面凭证。欠条反映了双方当事人对债权债务状态的确认,但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原因。 (二)证据效力的区别 1、因借条是一种简化的借款合同,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议和借贷关系的实际发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陈述借款的事实,无需对借条的形成原因进行举证,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一般不能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2、欠条则因其形成原因的多样性,其本身无法表明债权债务形成的真实原因,欠条持有人不仅需要向法院陈述欠款形成的有关事实,还需要就欠款事实形成的原因向法庭进行举证。 法律效力 借条、欠条,两者都是某种手续、凭证,都是证据,这点自然是相同之处,只不过一个是证明借款关系,另一个是证明欠款关系。从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角度讲,两者是共通的,可以把两者通俗的理解作种属关系,欠条是属概念、是大概念,借条是种概念、是小概念而已。也就是说借款肯定是欠款,而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了。 所谓借条、欠条“效力”大小的问题,其实就是指借条、欠条的证据效力,即借条、欠条对某种债权债务事实的证明效力大小的问题。 借条和欠条除了都可反映某种债权债务的关系和事实外,两者无论从外在的表现形式、体现的内涵大小,还是形成的原因来看又肯定是有所不同的,只不过不能简单的比较其证据效力的大小,并进而得出效力孰大孰小的结论。 欠条形成的原因有很多,可以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而产生。有买卖合同的欠款,有加工承揽的报酬;有损害赔偿,有合伙结帐,有企业承包,有各种借款……;还有很多是基于综合的原因,由多个法律关系和事实交叉结合而最终形成了欠条……。单从欠条本身并不能立即看出当事人之间曾经发生过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是基于什么样的事实产生了欠条。正因为欠条成因的多样性、不特定性和复杂性,才易于引起对方当事人的异议辩驳而使得当事人双方纠缠不清,才使得欠条看起来不能够产生“一锤定音”的效果,因而其“效力”不是那么的“大”。 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主张债权时,总要向法官陈述一下欠条基于形成的事实(如买卖业务的事实,这是货款的诉求赖以成立的基础和依据),以说明欠条的来由并博得法官的采信。这种对事实的主动陈述是人之常情,属于一般的常识性的东西(从法理的意义上讲,这是附随于一项诉讼请求之提起的主张责任),如果对方当事人对此事实主张有异议(包括否认、抗辩等),特别是作出直接或间接否认的意思表示时,这时光凭欠条本身就可能不能直接得出原告所想证明的结果。原告为了确保胜诉,往往还会进一步举证(如提供买卖业务关系的送货单、发票等)以说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经过(或特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这时,原告在诉讼中的工作量自然就增大。 而借条一般是由特定的借款的事实所形成,反映了当事人双方特定的借款法律关系,并进而反映当事人双方基于借款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形成了一方欠另一方款项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通过借条本身往往较易于识辨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具体法律关系和事实,原告一般无需再过多解释具体的法律关系,只需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行,对方要抗辩或抵赖一般都很困难,从而方便法官确认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实践中有人认为借条的效力要大于欠条的效力,主要就是基于这个原因。 法条速查可以查询民法典等司法解释 收录了宪法和现行有效法律275件及司法解释 收录了156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 *新增自助导入功能* 在Mac或PC端浏览器中先输入手机端提示的网址(确保手机和电脑连接的是同一个Wi-Fi热点),然后按照要求导入后缀为*.txt格式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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