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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周峻法

 守静齋主 2022-07-07 发布于重庆
《隋书·文帝纪》载:“开皇十五年十二月戊子,敕盗边粮一升已上皆斩,并籍没其家。”可以认为这样严厉的处罚与《周书·武帝纪》“建德五年五月戊申,初令铸钱者绞”,出自相似的社会现实和立法动机。

开皇十五年,公元595年,中国已经完成统一,以“开皇十二年,库藏皆满”(《食货志》),则十五年应当是天下富庶的状态,但在北部边疆外仍有强敌突厥的威胁。这就使政府有必要加强这个方向的边防。对于这个时代的国防,军粮尤其显得重要,因为它关系到驻防官兵的军心士气,缺粮,自然斗志锐减,纵使金城汤池也会保不住。所以皇帝下令盗一升军粮即杀头,就是为了约束军民不得危害边防的粮食安全,以确保国防巩固。相似的,北周也是鉴于民间有私自铸钱的现象才制定严格的刑法,私自铸钱的人都要处以绞刑。这无非也是为了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统一流通的货币,经济才不致陷入混乱失控,这对于整个社会的安定无疑至关重要。

在这种形势下,严峻的刑法有它的必要性——虽然不是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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