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男子欲离开时,因绊倒酒瓶被在一楼花园打牌的男友发现。理论过程中,男子声称自己是走错房门了。但最终还是被识破,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来源:广东惠州中院) 来自广州的女子冯某与男友及其几个好友,相约驾车来到海边旅游时,入住到海边的一栋两层的别墅。事发当天晚上,大家吃饭时喝了不少红酒,饭后冯某因不胜酒力醉酒被其男友,扶至二楼房间休息。 期间,男友与另外几名好友在一楼花园,打牌、吃东西、喝酒、聊天。 而在该栋别墅旁边酒店5楼入住的男子刘某,因在阳台欣赏海景时,发现了这一切,并心生歹意,遂从别墅后门进入来到二楼冯某卧室,并趁冯某醉酒时,趁机与其发生了关系。过程中,由于未开灯且醉酒昏睡,冯某误以为对方是其男友,故未作反抗。 可不曾想,刘某欲从原路离开时,因不小心绊倒了摆放在一楼地上的红酒瓶,被正在一楼厨房煮水的男友发现。男友随即便质问刘某是谁、来这里干什么? 刘某神情慌张地解释自己是走错门的游客,男友感觉不对,遂叫其朋友进来看着刘某,其到二楼叫醒女友并一起查看有没有丢东西。随后朋友为保险起见报警求助。 警方赶到现场处置过程中,冯某才得知刚才的男子并不是男友,遂将此情况告诉民警。但刘某却坚持声称自己只是走错房门,并没有做过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民警随即将双方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很快,民警就查出刘某根本不是住在这一排别墅区,而是住在旁边酒店503房间的。也就是说,刘某根本不具备走错门的可能性。 随后警方又在冯某身上提取到刘某的生物信息。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刘某只能承认其所作所为。检察院接手此案后,以强奸罪依法对刘某提起公诉。 1、有网友表示,刘某错失了认罪认罚、自首的机会,所以其亲手葬送了两个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其实也对,也不全对。所谓自首是指行为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情节。注意,只有主动投案与如实供述并存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自首的。 具体到本案中,刘某在明知对方已经报警的情况下,如果能够在第一时间主动承认其犯罪事实,那么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但其却因抱有侥幸心理,而谎称自己是走错门的,因此其确实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但是,其在侦查阶段就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还是可以认定为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的。 《常见刑事案件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到,具有自首、在侦查阶段就认罪认罚的,可分别减少40%、25%以下基准量刑的。也就是说,本案刘某确实错失了自首可减少40%以下基准刑的机会,但并不影响认定其认罪认罚情节。 强调一点,对于认罪认罚的可从轻幅度是有“阶段性规定”。即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可别减少25%、15%、5%以下基准量刑。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行为人的悔罪表现是否主动等原因。 2、那么检察院是依据什么,认定刘某构成强奸罪的呢? 实际上,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强奸,主要在于两点:一是双方是否发生过关系;二是行为人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的。 本案中,警方已经有足够证据认定刘某确实是与冯某发生了关系,这一点刘某也承认了。换而言之,能否证明冯某是被违背了意志,则成了关键。 刑法规定,强奸罪行为人违背妇女意志除了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外,同时还包括其他手段。 具体而言,就算行为人没有使用暴力压制、言语胁迫等手段,去强迫被害人。但只要是趁妇女处于不知、不会、无法反抗的状态下,违背其意志,强行为之的,仍符合强奸罪客观构成要件。 具体本案中,冯某醉酒昏睡后,在黑灯瞎火的环境中,出现认知上的错误,实际上就是处于不知、不会反抗状态时被违背意志的情形,换而言之,刘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故构成强奸罪。 3、《常见刑事案件指导意见》对于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犯罪既遂情节的,明确规定将在4-6年内确定基准量刑。 也就是说,本案刘某的基准量刑就在4-6年,但因其有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谅解的情节,因此法院经审理后,酌情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亦支持一审观点,故作出维持原判的决定。 最后,男子汉大丈夫有所为有所不为!尤其是尊重妇女方面,千万不要抱有任何侥幸的心理,试图去挑战法律的底线。因为这种行为,事后只要报警,起步量刑就是3年以上,而事后女方的谅解只能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并不能成为免予处罚的理由!因此劝君三思而后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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