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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票证管理制度(共5篇)

 昵称30954415 2022-07-08 发布于青海

第一篇: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Q/JYH-CJ 2121001-2017 1 目的

为了规范纯碱厂各类危险性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纯碱厂生产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2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纯碱厂各单位(外协施工单位)。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 化学品生产单位吊装作业安全规范(AQ3021-2008) 3.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 3.3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土作业安全规范(AQ3023-2008) 3.4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AQ3024-2008) 3.5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AQ3025-2008) 3.6 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3026-2008) 3.7 化学品生产单位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规范(AQ3027-2008) 3.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3028-2008) 3.9 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室

5.1.1 组织制定纯碱厂作业安全票证管理制度。 5.1.2 对各单位作业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1.3 根据作业安全相关新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变化,及时组织修订纯碱厂作业安全规范。 4.2 职能室

5.2.

1对所安排的危险性作业负责有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督促并检查作业人员做好作业期间的安全工作。

5.2.2 配合各单位做好作业安全管理。 4.3 各单位 4.3.1 根据纯碱厂作业安全规范,制定本各单位作业安全规范实施细则。 4.3.2 对本单位辖区作业安全规范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

根据生产厂区检修作业场所涉及的危害程度、作业环境、维修工程量、难度等因素,将设备检维修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根据检维修作业分级范围办理相应检修作业许可证。

5.1 一级设备检修作业

5.1.1盐水工序液氨储罐及其附属管线检维修;特种设备检修。

5.1.2重碱工序蒸氨、碳化、吸收装置所附属涉氨、有毒气体管线在线检维修;压缩工序易燃易爆、有毒管线在线检维修;特种设备检维修。

5.1.3煅烧工序煅烧炉中压管线、炉气管线以及特种设备检修。 5.1.4石灰工序石灰窑及其窑气管线检修。

5.1.5热电车间柴油储罐、酸碱储罐及其附属管线检维修;锅炉本体、附属设备运行中的检维修;特种设备检维修。 5.1.6热电车间汽机中压管线检修。 5.1.7带电进行电气设备检维修。 5.1.8输煤系统检修。

5.1.9热电车间SNCR系统检维修。 5.1.10热电车间臭氧氧化系统检维修。

5.1.11凡涉及更新技改项目、外协施工项目的作业。 5.2 设备检修二级作业:

5.2.1上述设备及其管线在停止运行,并与系统隔离,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按二级作业标准执行;

5.2.2介于一级和三级设备检修作业外,所有检修作业均执行二级作业标准要求。 5.3 设备检修三级作业:

5.3.1作业活动场所不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固有危险因素,作业活动单

一、简单,作业量小的一些检维修。

5.3.2涉及到所有水循环系统、一般设备管线零部件更换、阀门更换以及设备的设备日常

1维护保养工作均按三级作业标准执行。 5.4 检修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5.4.1 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 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 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 检修现场应根据GB2894的规定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 检修作业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 检修单位和设备使用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 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 检修作业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

-- 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查;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 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 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 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 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 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 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 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2-- 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 检修场所涉及的放射源,应事先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使其处于安全状态。 5.4.2 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 参与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

--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从事有放射性物质的检修作业时,应通知现场有关操作、检修人员避让,确认好安全防护间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

--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5.4.3 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 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 -- 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 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 生产岗位交接班时,操作人员必须将检修中变动的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情况相互交接清楚。

5.5检修作业票办理签批程序图、标准票样、填写说明(见附件一) 5.6检修作业票使用规定

5.6.1检修作业票必须按照签批程序逐项填写,要求字迹工整,作业票不得涂改、代签、一票多用等现象。

5.6.2 一级检修作业票有效期限24小时,

二、三级作业票有效期限72小时,所有票证保存期限为一年。

5.6.3 作业票一式三联,分别由出票人、监护人、设备员存档。 6 动火作业

6.1 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

3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手电钻、冲击钻

6.2 动火作业分级:固定动火区以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二级动火、一级动火、特殊动火三个级别。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相关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属于二级动火作业。

6.3根据厂区生产工艺、装置实际情况,将厂区动火作业分级界定如下:

6.3.1制碱车间:液氨库厂房及其附属设备、厂区内涉氨管线(气氨、液氨)、重碱厂房三段气管线、石灰窑气管线、压缩气相管线、煅烧炉气管线、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除一些特殊动火作业外,均属于一级动火。

6.3.2 热电车间:柴油储罐区、柴油泵房、柴油管线、液氧储罐区、液氧管线、氨水泵房、氨水储罐区、氨水管线、输煤皮带廊、凉水塔填料上方动火、进入受限空间动火作业除一些特殊动火作业外,均属于一级动火。

6.3.3除厂区固定动火区和一级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6.3.4固定动火区:指在无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生产区域内的动火作业。如各车间维修间等,均须办“用火证”。固定动火区需悬挂“可动火区”安全警示标志。 6.4动火作业的基本要求

6.4.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安全防火措施,并配备消防器材,满足作业现场应急需求。

6.4.2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的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隔离措施。

6.4.3在盛有或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处于GB500

16、GB50160、

4GB50074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特殊动火规定执行。

6.4.4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火措施。

6.4.5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6.4.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氧含量不应超过 23.5% 6.4.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6.4.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6.4.9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4.10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6.5动火作业的分析要求和合格标准

6.5.1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6.5.2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5.3动火分析与动火作业间隔一般不超过 30 min,如现场条件不允许,间隔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 60 min;

6.5.4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6.5.5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6.6根据生产现场工艺装置情况,识别厂区内外不需做动火环境分析的区域

6.6.1属于二级动火范畴,根据生产现场工艺装置运行实际,盐水工序化盐、精制厂房及其周边、包装工序厂房内外场所、石灰工序化灰厂房及其附属设备周边、煅烧除滤过、重灰皮带、离心、取出液储槽外区域、给排水系统、化水系统、汽机、脱硫系统、厂区各办

5公楼、职工食堂、水源地、生活区、原料场地、配电室以及所有室内外渣水管线、蒸氨管线、皮带廊、蒸汽管线不需做动火环境分析。

6.7 动火作业票证办理签批流程图、动火作业票一级、二级票样表及其填写说明(附件五)6.8动火作业票使用规定

6.8.1《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作业证》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6.8.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6.8.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转让、代签,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8.4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8.5《作业证》一式三联,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部位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 6.8.6《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7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7.1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定义:凡是进入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各类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窖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为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7.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基本要求 7.2.1安全隔绝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与受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地封堵。

--受限空间内的用电设备应停止运行并有效切断电源,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7.5.2清洗或置换 受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受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受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6--氧含量为18%~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有毒气体(物质)浓度应符合GBZ 2 的规定。

--可燃气体浓度: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5.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受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罐底阀 --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

--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7.5.4 监测

--作业前30 min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60 min;作业中断时间超过60 min 时,应重新进行分析。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根据作业环境佩戴个体防护器具。

7.5.5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

7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7.5.5 照明及用电安全

--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 13869 规定架设和拆除。 7.5.6监护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7.5.6 其他要求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7.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证办理签批流程图、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票样表及其填写说明(附件四)

7.7作业票使用规定

87.7.1《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7.7.2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7.7.3《作业证》一式三联,

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所在单位存查。

7.7.4《作业证》有效期24小时。 7.7.5《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抽堵盲板作业

8.1 抽堵盲板作业定义:是指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8.2抽堵盲板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8.2.1盲板及垫片要求

--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

--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设计、制造并经超声波探伤,并符合JB/T450的要求。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8.2.2 作业安全要求

--生产车间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 --作业单位应按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并对每个盲板设标识牌进行标识,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的盲板编号一致。生产车间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制定、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将风险降到可接受范围内方可作业。否则,严禁作业。

--盲板抽堵作业,作业点压力应降为常压,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内不得有动火作业;作业时应使用防爆灯具和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9--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8.3抽堵盲板作业票证办理签批流程图、作业票票样表及其填写说明(附件三) 8.4作业证使用管理

8.4.1盲板抽堵作业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方式。

8.4.2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8.4.3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三份,

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所在单位存查。

8.4.4《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9.高处作业

9.1高处作业定义:高处作业是指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注:基准面包括地面、平台等。

9.2高处作业分级: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高处作业的特殊形式:

--异温高处作业: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带电高处作业:接近或接触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9.3高处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带;带电高处作业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特级高处作业宜配备通讯联络工具。

--高处作业应设专人监护,作业人员不应在作业处休息。

--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GB26557等标准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10--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所在地有关人员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防护器具(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滑和防寒措施,遇到五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在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楞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架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作业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落、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应上下垂直作业,如需垂直作业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防护措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立即恢复。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9.4高出作业票证办理签批流程图、作业票票样表及其填写说明(附件二) 9.5作业证使用管理

9.5.1《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9.5.2一处高出作业办理一张《作业证》,当高出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9.5.3《作业证》一式三联,

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所在单位存查。

9.5.4《作业证》有效期24小时。 9.5.5《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10.吊装作业

10.1吊装作业定义:是指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

11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吊装是一种针对设备就位的一种专用词

10.2吊装作业分级:吊装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划分),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一级吊装作业:m > 100t --二级吊装作业:40t ≤ m ≤ 100t --三级吊装作业:m < 40t 10.3吊装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10.3.1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10.3.2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在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10.3.3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10.3.4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10.3.5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进行吊装。 10.3.6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10.3.7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10.3.8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10.4吊装作业票证办理签批流程图、作业票票样表及其填写说明(附件六) 10.5作业证使用管理

10.5.1《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10.5.2一处吊装作业办理一张《作业证》,当吊装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10.5.3《作业证》一式三联,

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所

12在单位存查。

10.5.4《作业证》有效期:一级吊装作业48小时,

二、三级吊装作业有效期限8小时。 10.5.5《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11.临时用电作业

11.1临时用电作业定义: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临时用电的危险性:临时用电作业时,如果没有有效的个人防护装备和防护措施、设备,容易发生触电、电弧烧伤等,造成人员伤亡,同时还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

11.3临时用电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11.3.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5.4.2的要求。 11.3.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 11.3.3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11.3.4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11.3.5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

11.3.6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JGJ46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

11.3.7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源及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其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场所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辆不低于5m。

11.3.8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1311.3.9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能上锁。

11.3.10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11.4临时用电作业签批流程图、作业样表及其填写说明(见附件八 ) 11.5临时用电作业使用管理

11.5.1临时用电作业实行一处用电一张作业证的方式。 11.5.2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11.5.3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三份,

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所在单位存查。

11.5.4《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12.动土作业

12.1动土作业定义: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12.2动土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12.2.1作业前,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12.2.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等; 12.2.3在破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造成塌方; 12.2.4作业前应首先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12.2.5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2米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个以上作业人员同时挖土时应相距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12.2.6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装置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12.2.7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石,并恢复地面设施。

1412.3动土作业票签批流程图、作业样表以及填写说明(见附件七) 12.4动土作业票证使用管理

12.4.1动土作业实行一处动土一张作业证的方式。 12.4.2严禁随意涂改、转借《作业证》。

12.4.3经审批的《作业证》一式三份,

一、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监护人持有,第三联由作业所在单位存查。

12.4.4《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13.断路作业

13.1断路作业定义:在厂内交通主、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溶媒物料卸车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13.2短路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13.2.1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应同本单位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13.2.3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13.2.4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13.2.5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采用安全电压;

--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断路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并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13.3断路作业票签批流程、样表以及填写说明(见附件七) 13.4断路作业票使用管理

13.4.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1513.4.2作业所在单位办理《作业证》,申请单位在逐项落实各项措施后,填写断路作业证,交作业单位。

13.4.3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作业项目负责人落实安全措施,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教育)。

13.4.4工作时间超出有限时间或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时,应重新办理。

13.4.5《作业证》一式三联,审批部门、申请部门、作业部门各一份。 应至少保存1年 14.纯碱厂特殊大修项目作业票证办理规定

特殊大修项目检修期间(包括外协施工)安全风险识别与控制

14.1大修设备必须与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通风置换,经分析检测合格,项目负责人和属地相关负责人确认,将设备交付检修单位进行检修,并将检修期间的安全风险告知检修人员。

14.2由项目负责人协同检修单位负责人办理检修作业许可证,此证有效期从检修开始至检修项目竣工验收为止。若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协单位共同作业,检修作业许可证必须分开办理。

14.3由项目负责人组织检修设备所属单位设备、安全、工艺人员开展检修施工项目中存在的危险源,根据危险源辨识,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并严格办票程序。

14.4动火作业票:由属地安全员出票,检修单位负责人办理。根据《中盐吉盐化集团公司安全作业票办理规范》的相关规定,经过彻底与系统隔离、通风置换分析合格的设备,检修期间动火作业降为二级动火管理。(要求检修前三天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根据要求二级动火管理有效期限为24小时。鉴于大修项目检修工期长,动火地点、动火环境、动火人员、监护人员,项目负责人均不变,动火作业票有效期延长至72小时,但每天动火作业之前,根据动火分级的要求,若在易燃易爆区域动火,必须由分析人员进行动火分析,出具分析合格单,附在动火作业票之后,并由当班班长、项目负责人、属地安全人员共同确认,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14.5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由属地设备主管出票,检修单位负责人办理。对检修受限空间类设备,必须通风置换合格,经危险源辨识,若检修期间不存在有毒有害气体伤害,故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票有效期延长至24小时,但每次进入之前,同样由分析人员进行氧含量检测,并附在作业票之后,由当班班长、项目负责人、属地专工确认方可进行作业。

1614.6登高作业票:由属地设备主管出票,检修单位负责人办理。登高作业按登高级别,按照相应的办理程序进行办理。

14.7安全环保室每天到现场,协同属地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对检修项目过程进行安全监管,并监督作业票据办理是否按上述规定执行。 14.8其他检修施工作业票证管理,严格按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15. 作业三种人(签发人、许可人、负责人)。

15.1 签发人即具备特殊作业出票职责及工作能力的人,负责作业许可具备的条件审查、明确有害物质及特性、对危险源辨识以及对参与检修人员的培训教育告知;

主要包括:设备、安全、工艺、专工、属地主管(车间主任、工段长、值长、)。 15.2 许可人即对已经办理的作业许可条件、环境措施落实情况已全面掌握,依照管理流程逐级签字确认后相应的作业活动就开始的人员,负责对危险作业审核批准;

主要包括:主操、监护人、专工以及相关部室、厂级负责人。

15.3 负责人即对作业过程中危险源控制情况、人员素质及能力均已确认具备以及后续环境条件发生变化能够有效控制的人员,负责作业过程动态风险评估检测以及对策措施的补充完善、安全管理、应急措施落实等过程风险的管控。

主要包括:检修负责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 16.本规范由安全环保室起草、修订、归口解释。

16.1本规范2017年5月第四次修订,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纯碱厂作业票证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17

第二篇:作业票证管理制度(新)

仪表车间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车间各种安全作业票证的管理,使各类作业标准化、规范化,杜绝违章作业,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仪表车间各班组、岗位安全作业的管理。

第二章 安全作业票证分类

第三条 安全作业票证分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安全作业。

第四条 仪表车间使用安全作业票证领取于公司机电部、安监部、生产运行部。常用票证有设备检修安全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车间范围内,各班组班长指定专人办理管理票证。 第六条 车间安全技术员负责动火作业票证管理,各分管技术员负责本区域、专业范围内的票证分发,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对每份作业证建立好发放记录,检维修后及时收回存档,实现闭环管理。

第七条 车间安全标准化联络员负责定期收集各类票证存档,对各班组票证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确保票证的时效性,负责检查、督促、指导票证管理工作,并建立车间台帐。

第四章 安全作业票证办理使用

第八条 作业票证由设备所在单位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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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栏目,不得空项,《安全作业证》所有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字,严禁代签和替签。

第九条 办理好《安全作业证》后,生产单位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第十条 《安全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第五章 常用安全作业票证保存

第十一条 作业票证要按照编号、日期进行保存。

第十二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生产经营单位安监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 年。

第十三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吊装指挥人员留存,第二联由项目单位留存,第三联由机电部留存。《吊装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证》一式三份,第一联交高处作业人员随身携带,第二联交作业负责人存查,第三联由机电部留存。《高处作业证》保存期1 年。

第十五条 设备检修安全作业票证第一联交作业负责人留存,第二联交监护人携带,检修结束交回车间留存,第三联交机电部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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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作业单位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第三联由机电部留存。“临时用电许可证”有效期为作业期内。《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十七条 其他《安全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第六章 安全作业票证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 车间管理人员检维修现场对票证办理、使用、保存等不定期抽查,车间每月14日和28日对票证进行定期检查。

第十九条 根据评比结果进行考核,车间每月月底对票证进行检查评比,作业票证一处不规范扣1分;作业监护人应了解作业能容,能应对突发状况,紧靠现场,做好监护,每项不符合要求扣1分。

第二十条 月度评比中车间检查以1条为1分计算,公司级和上级公司检查和抽查考核的扣分1条为2分计算。分两组评比,第一组仪表检修班组间评比,第二组DCS、通讯班间评比。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所持作业票证,在作业结束,验收合格后,将作业证交送车间,由车间统一保管。作业票证丢失的,对监护人按违纪处理。

第二十二条 票证月度评比最后一名的班组考核项目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各考核50元或按违纪指标考核。

第二十三条 班长督促票证检查出问题按时整改,不按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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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反馈内容不真实,考核50元或按违纪指标考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仪表车间。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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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1]

安全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为执行好《化工企业厂区作业安全规程》,规范九项作业票证的办理使用,结合本企业工作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一、《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制订《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机械电力处负责管理。根据设备检修项目要求,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和安全措施。

2、检修项目负责人须按检修方案的要求,组织检修任务人员到检修现场,交待清楚检修项目、任务、检修方案,并落实检修安全措施。检修前,必须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设备计划检修的项目(大、中、小)由设备所在单位下达,并在《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填写检修项目、地点、时间和检修要求,将

一、二联交检修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到设备所在单位办理相应的工艺处理。由工艺技术员或主管领导负责编制工艺处理措施和签字。岗位主操作人员负责落实执行工艺处理的内容后,方可交出《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值班长监督执行。

4、计划外零星检修和抢修项目,由设备所在单位下达《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工艺处理措施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或主管领导制订。工艺处理措施由岗位主操作工执行,值班长监督执行。

5、设备检修如须高出作业、动火、动土、断路、吊装、抽堵盲板、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制定设备的清洗、置换、交出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

洗、置换后应有分析报告。检测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修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

7、制订施工中安全措施栏目,指一般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编制填写,并负责监督执行。如果施工中可能影响化工生产或者化工生产某些因素可能危及安全检修,应由设备所在单位和检修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由分厂生产副厂长或主管工程师进行最终审批。

8、检修人员每次检修和中断检修后再次工作前,必须主动找工艺操作人员检查验证,以免配合不当,发生事故。

9、制订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0、制定《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自留一份,机械电力处、设备所在单位各存一份。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制订《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检修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工艺技术人员办理,按要求填写有关项目,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权限办理审批手续,交动火项目负责人,不得空项。

3、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将作业证交给

动火人。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24h,二级动火作业的有效期为120h,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

5、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安全监察处复检签字后,报总厂分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6、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生产工艺、掌握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的人员担任。危险性较大的动火检修项目,检修单位也要指派专人监护。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一次性交出的检修设备第一次动火仍按正常动火对待,以后的动火,则由施工单位指派监护人,并负责全面工作。

7、动火安全措施审批人:由设备所在单位主管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担任。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做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8、凡分厂、工段或系统全部停车,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9、对于险情重大的动火工程,应指派多人进行看火,并要求消防和医务部门派人员驻防共同做好防护工作。

10、《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由动火人持有,另一份由设备所在单位统一保存,特殊动火应上交安全监察处存查。

三、《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负责管理。

2、《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由设备所在单位办理。由工艺技术员负责制定设备隔绝安全措施,填写交出相关栏目内容,由主管领导负责设备交出审批。

3、《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所在单位的主管厂长终审审批。

4、设备内特殊作业和交叉作业由设备所在单位与施工单位的主管领导共同确认、审批签字,由分厂分管厂长终审审批。审批人必须严格检查安全措施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并由值班长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进入设备内作业。

5、进入设备内作业时:

(1)设备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2)管道安全隔离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3)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6、进入设备区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要求,有毒气体浓度、可燃气体浓度符合许可规定。

7、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

分析确认。禁止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8、监护人由设备交出单位审批人指派熟悉工艺生产、掌握安全和防护急救的人员担任,并备有良好的防护器材且会正确使用。

9、已经排除了着火、爆炸、中毒、窒息危险的设备内作业应由检修单位配备监护人员。

10、设备内作业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方准许继续作业。

11、本证一式两份,一份交作业单位,一份由管理部门留存。

四、《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制订《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技术处负责管理。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负责办理并严格执行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否则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不得涂改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须重新办理作业证。

(3)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6.66kPa;袭击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气体温度应小于60℃。

3、生产单位工艺技术员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

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确认,分厂主管工程师审核,由分厂主管厂长审批。关系到公用工程运行、危险较大的盲板抽堵由生产技术处审核,总厂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人员、盲板位置所在单位,分厂和生产技术处各一份。分厂和生产技术处负责存档。

五、《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高处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监察处管理。

2、《高处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3、施工单位负责人应根据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填写安全防护措施并签字。监护人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指定,并负责安全防护措施的落实。

4、一级高处作业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或分管厂长审批。一级作业高度为2—5m;在坡度大于45O的斜坡上面以及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及架空管道上方进行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

5、

二、三级高处作业由工艺技术员审核后,经分厂主管工程师复检签字后报分厂主管厂长审批。二级作业高度为5—15m;三级作业高度为15—30m。

6、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分厂安全负责人初审后,经安全监察处审核后,报总厂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7、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8、高处作业人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的挂钩怕须挂在结实牢固的特件上,不准挂历在转动设备或移动部件上,不准低挂高用,暂时不用时,应把安全绳随身缠好。

9、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材料不准向下投,堆放在脚手架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10、高处作业与其它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11、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就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证》。

六、《动土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机械电力处负责管理。动土地工人前,应做好地质、水文、地下设施的(如电缆、管道及隐蔽工程等)调查工作,挖土深度超过0.8米,必须按规定办好动土许可证,并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指派专人监护,方可施工。

2、动土申请单位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填写动土的时间、范围、方式(包括深度、面积并附图),交施工单位。

3、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弄清情况,才能

继续工作,施工点应设置围栏及警告标志。

4、雨后在坑内工作,要详细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有裂纹或不断落土时,要采取加固支撑措施,当发现有毒气体时,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5、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方挖土时,应按挖掘的深度,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挖土方应自上而下,不采取掏空底脚的办法,所有人员不许在地坑、地沟、地槽内休息。

6、当天加固支撑时,不应在地坑,地槽边土壤自然坡角所包括的水平距离内堆放土方及其它材料,在任何情况下,土方推放距离沟边不得少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6米,地槽边土方堆置高度不超过1.5米。

7、拆除坑、槽内的支撑时,必须按回填的顺序由上而下进行,在垂直而上,每次同时拆下的木板不应超过三块,如为松散土或不稳固土壤,则每次不超过一次。

8、在湿陷性大的土内开挖,如发现较厚的腐植土,淤泥松土,砂夹层,砂砾夹层等情况,应暂停开挖。必须架设撑板或从上扩大边坡后,方可继续工作。

9、地下有管道,电缆和隐蔽工程时,严禁采用机械挖土。

10、动土工作开始后,施工场所应根据需要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施工结束后,路面要及时恢复。

11、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证》后,由施工负责人填写动土安全措施,并签字,交回申请单位。

12、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证后,交厂总图室及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机械电力处审批。

13、动土作业审批人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作业证。

14、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证》留存后,分别送总图室、机电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七、《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机械电力处负责管理。

2、《吊装安全作业证》由项目单位负责人办理,填写相关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

3、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质量大于10吨的物体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工程总公司负责人审批、签字。吊装质量大于40吨以上或不足40吨但环境恶劣、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制定吊装方案,由工程总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工程师初审签字,厂机电部门审批。

4、严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应重新办理。

5、吊装作业指挥、安全监护人由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指定,在起吊作业中要严格执行起吊作业的安全要求和“十不吊”规定。

6、《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给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

后方可作业。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部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八、《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厂武装保卫处负责管理。

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应填写断路地段所在的位置图、断路原因和时间、断路时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

3、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断路施工中采取的安全措施并签字。

4、施工单位负责管理现场,设立断路标志、绕行标志、安全围栏、安全警告和夜间红灯标志。

5、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经负责断路项目的申请部门和许可证检查后,恢复交通。

6、断路作业变更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需重新办理断路作业许可证。

7、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办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武装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并留存一份,交申请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

8、断路动土应同时按《动土安全作业证》规定办理。

9、武装保卫处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应立即书面通知调度、生产、安全、医务等有关部门。

10、《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

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九、《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制度:

1、《临时用电安全作业证》适用于化工单位各类临时用电。电器所属单位内部人员作业不必要办理审批手续。

2、凡生产和生活设施用电需使用临时电时,用电单位应向电器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由电器人员安装临时线供电。

3、临时用电使用期原则上最长不超过10天。若需延长者必须提前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超过10天。但基建施工临时用电可按施工期限执行,若正式线路已符合通电条件时,则临时用电线路,应停止(拆除),并先停(拆)后通。

4、申请部门在临时用电结束时应向电器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电结束手续。

5、临时用电施工项目如须高处作业、动火、动土、吊装、进入设备内作业等,须按规定办理相应的安全作业证。

6、公司内部因工作需要安装临时用电时,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和拆除,并应有安装和拆除记录,严禁非电气人员进行电气工作。

7、用电部门应对安全用电负责。临时用电线路装设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66—88)有关要求。

8、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9、防爆场所不宜装设临时线,如确需要,必须经安全部门同意。

十、本规定解释权属安全监察处。 注:

1、单位是指:各分厂、处(室)、公司

2、分厂(公司)主管领导是指:分厂厂长、生产副厂长、安全副厂长、主管工程师

3、处室主管领导是指:

(1)安全监察处处长、副处长、安全科长、技术环保科长 (2)机械电力处处长、副处长、主管工程师 (3)生产技术处处长、副处长、主管工程师 (4)武装保卫处处长、副处长

第四篇:特种作业票证管理制度[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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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和预防风险,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结合公司实际,特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设备内作业、动土作业、临时用电、盲板抽堵作业等实行票证管理制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第二条 各部门在进行上述作业前,应首先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风险分析,辨识作业活动中的风险,制定相应的控制和预防措施,办理相关的作业票证,按风险情况和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安全防护用品(具),并指导、监督作业人员按规定合理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具),作业现场应配备监护人员或指挥人员。

第二章 动火作业

第三条 动火作业的定义

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

动火作业涉及高处作业、设备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动火作业的分类及基本要求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2、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进行的动火作业。

3、二级动火作业:除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6、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48小时。特殊危险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按规定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

7、动火安全作业证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地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五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一、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相应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的规定。

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3、凡盛装或盛装过危险化学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按一级动火作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4、凡在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按一级动火作业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

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得带病使用。

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应不小于7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2、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13、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1、在生产不稳定,设备、管道等严重腐蚀的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部门、工段、分部领导、被动火作业工段安全员、公司安全环保部安全员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公司总经理部主管安全的领导到场。

3、动火作业前,相关部门要通知安全环保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该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第六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一、《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色)由申请部门留存、第二联(红色)由施工单位存查、第三联(黄色)由安全环保部留存。

二、《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程序和使用要求

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部门、工段或分部安全员负责办理。办证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2、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项,将《动火安全作业表证》交给动火人。

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

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申请部门和动火人、终审批准人各持一份。特殊《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公司领导签字后由安全环保部存查。

6、《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期限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为48小时。

三、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1、使用仪器分析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体积比,以下同);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2%。

2、若使用可燃气体检测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气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四、动火还应执行下列规定:

1、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连接管道。

2、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

3、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4、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五、《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门经理初审签字,经安全环保部复查签字后,报主管安全的总经理部成员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工段或部门安全员签字、经其工段长或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批准。

第七条 动火作业各相关人职责要求

1、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作业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待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2、动火人: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焊工(金属切割)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段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安全环保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时间超过30分钟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组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3、监火人: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监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不准兼做其它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动火部门负责人:被动火单位班组长(值班长、分部经理、工段长、、部门经理)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作业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工段(分部)安全员:执行动火工段和动火点所在工段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公司安全环保部必须到派人到现场。

6、动火分析人对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7、动火作业的审查和批准人: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在审批动火作业前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在确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三章 高处作业

第八条 高处作业定义

高处作业: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第九条 高处作业分级与分类

一、高处作业的分级:高处作业分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1、作业高度在2—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2、作业高度在5m以上至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3、作业高度在15m以上至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作业高度在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十条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一、高处作业安全要求

1、从事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2、《高处安全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检查《高处安全作业证》,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二、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证》内。

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篮、吊架、手拉葫芦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6、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现场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按指定的线路上下,否则不准作业。

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8、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

9、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执行。

10、遇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一级高处作业由部门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由部门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批。特级和特殊高处作业由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后,报公司主管安全的总经理部成员或总工程师审批。

2、各部门、工段(分部)安全员负责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第一联(白色)一份由作业部门留存,第二联(红色)由施工单位存查,第三联(黄色)由安全环保部门存档。

3、对工期较长的项目,作业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环保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第四章 设备内作业

第十二条 设备内作业定义

设备内作业系指进入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种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第十三条 设备内作业安全要求

一、安全隔绝: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离。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源应有效切断。

二、管道安全隔绝可采取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阀门待替。

三、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加挂警示牌。

四、清洗和置换:进入设备内进行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1、氧含量18%-22%。

2、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3、通风:

●应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4、定时监测:

●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在作业过程中至少每隔2小时分析一次,如发现超标,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分析合格后应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方可进入设备。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

●作业人员离开设备时,应将作业工具带出设备,不准留在设备内。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可靠通风措施。

6、照明和防护措施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戴隔离式防毒面具。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设备内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应小于等于12V。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按规定配备漏电保护器。 ●临时用电线路装置,应按规定架设和拆除,线路绝缘保证良好。

7、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安全措施 ●应采取相互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必要时由监护人用安全绳拴住作业人员进行施工。 ●设备内作业过程中,不能抛掷材料、工具等物品,交叉作业要有防止层间落物伤害作业人员的措施。

●设备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急救用品。

8、监护

●设备内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进入设备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危险重大的设备内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与设备内取得联系。 ●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执行本规定中有关动火的规定外,动焊人员离开时,不得将焊(割)具留在设备内。

●设备内事故抢救时,救护人员必须做好自身防护方能进入设备内实施抢救。 ●作业完工后,经作业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作业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后,方可封闭设备。

第十四条 《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设备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2、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及检修人员人身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若要继续再进入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重新办理进入设备内作业手续。

3、《设备内安全作业证》由作业部门申请、填写,经工段长或部门经理审核后,报安全环保部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白色)一份由作业部门留存,第二联(红色)安全环保部存档,第三联(黄色)由施工单位存查。

4、重大危险设备内作业由作业单位和公司安全环保部共同制定安全作业方案并进行安全监督。

第五章 动土作业

第十五条 动土作业定义

动土作业是指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每平方米5000公斤以上,以及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第十六条 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一、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准动土作业。

二、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三、动土作业必须按《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四、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证》,不得擅自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五、动土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六、动土前必须摸清地下情况,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辩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七、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八、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九、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

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道路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要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m,高度不得超过1.5m,对井槽、井沟、边坡或固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和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6、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7、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8、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应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9、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10、动土作业涉及断路时,应按规定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十七条 《动土安全作业证》的办理

1、《动土安全作业证》由公司工程部负责审批。

2、动土申请部门在工程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证》,填写有关内容,交由工程部审批后交施工单位。

3、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证》

4、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动土作业的安全监督。

第六章 临时用电作业

第十八条 临时用电作业定义

临时用电作业系指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行为。 第十九条 临时用电安全措施

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还应按要求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2、安装临时用线路的电气作业人员,应持有电工作业证。

3、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5、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

6、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穿越公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

7、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

8、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9、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0、配送电单位应进行每天两次的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配送电部门有权紧急停电。

11、临时用电单位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他单位转供电。

第二十条“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办理

1、“临时用电许可证”归口公司生产管理部强电分部统一办理。

2、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临时用电的安全监督。

3、施工单位负责所接临时用电的现场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监护和管理。

4、“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个作业周期。

5、“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签发人留存,第二联交配送电执行人,施工单位持第三联。

6、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许可证”第三联交由配送电执行人注销。

第七章 盲板抽堵作业 第二十一条 盲板抽堵作业定义

盲板抽堵作业: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的盲板抽堵作业。

第二十二条 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常检查有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检查合格。

2、盲板的直径应根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3、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辨别、抽堵。

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第二十三条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1、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没有《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不准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2、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 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证》。

3、对作业手续审批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26.66KPa(220mm汞柱);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6.67KPa(50mm汞柱);气体温度应小于60℃。

5、作业应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6、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应有消防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个生产系统,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和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7、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30M内不得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8、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9、施工单位应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方可进行作业。

10、抽堵多个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11、每个抽堵盲板处应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第二十四条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管理。

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相关作业部门办理。

3、作业部门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位(或公司检修部门)确认、由工段长或部门经理审核后,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4、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施工单位、作业部门、安全环保各一份。

5、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作业部门、安全环保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作业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将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调整及执行过程中的问题逐步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安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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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及作业票证管理制度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引用标准

HG23011_1999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 GBJ 161999 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87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5.1.5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 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2%。 5.1.8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 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 在铁路沿线(25米以内)的动火作业,遇装有化学危险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 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 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5.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 生产不稳定。

5.2.1.2 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 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工厂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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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0.015mpa正压。低于0.015mpa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动火分析应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提供。

6.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6.4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 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 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 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录。 7.2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要求

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7.2.2 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经当班班长、岗位操作工签字,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物质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作业负责人、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在动火证上签字,最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发布开始动火作业指令。

7.2.3 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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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中所列人员应与现场人员一致,当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签7.2.6 《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叁份,项目负责人、动火执行人、监火人各一份,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存档。 7.3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24小时。

7.3.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7.3.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部长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涉及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带压堵漏作业必须经设备动力部审批) 7.4.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分管工艺的副部长或部长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部长助理以上行政干部终审批准。

7.4.4遇相关人员开会、休息、夜间作业及其它特殊原因,动火票证的签发必须请示相8 相关人员要求和职责

8.1.1动火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所在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作业负责人必须是项目所8.1.2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 制订、督促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动火作业交出条件的合格;负责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教育,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负责作业过程的全面协调和监管;负责作业前安全措施、物质的检查落实、发布开始动火作业指令;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1.3 作业负责人负责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工作,并应坚守作业现场,若因故离开应临8.2 动火执行人 8.2.1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执行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执行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执行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要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

起草:赵占强 审核:史荣丽 批准:李俊 更改状态:01 签发:2009年11月19日 字手续,进行相关事宜的交接。

对应的人员并经批准同意后,其它人员方可代替。

8.1动火项目负责人和作业负责人

在单位或作业单位班组长以上人员;动火项目负责人可以同时担任作业负责人

时指定他人代理其职责;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止作业并与动火项目负责人联系。 宜化-青海-管理程序 安全环保系统—安全管理模块 ZD-AH-01-01

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执行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分钟 再次动火),动火执行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岗位操作工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 .1监火人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分别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监火人不能同时担任动火执行人。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1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由动火项目负责人根据动火部位负责取样

8.5.1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特殊危险动火、一级动火,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6.1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前应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审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9 本制度由安环部负责解释、考核,从下发之日开始执行,原有制度自行废止。 8.3监火人

8.4 动火分析人

8.5安全员

8.6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起草:赵占强 审核:史荣丽 批准:李俊 更改状态:01 签发:2009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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