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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不将垃圾扔进垃圾桶?”

 上善若水和菩提 2022-07-10 发布于江苏
“为何不将垃圾扔进垃圾桶?”辽宁葫芦岛,48岁男子扔垃圾时,将手伸进垃圾车,液压闸门突然落下,将男子手臂压断。男子将住建局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9万。住建局认为,男子应当将垃圾倒入垃圾桶,应由男子承担所有责任。

(来源:葫芦岛中院)

早上8点,环卫工人孙某驾驶垃圾车,到小区内清理垃圾桶。

孙某将垃圾车停在常某自家车库附近,在孙某将清空的垃圾桶转身送回原处时,垃圾车的液压闸门在自动关闭时出现停顿情况。

此时常某从自家车库走出向垃圾车扔垃圾,之前停顿的液压闸门突然落下,将右前臂压断。

常某被送到医院,被诊断为右腕部以上缺失,前臂创伤性切断,住院37天。

司法鉴定所对常某的鉴定意见为,6级伤残。

期间常某到康复中心安装假肢,经该中心诊断鉴定后,出具假肢装配诊断证明书,按77周岁计算,所需费用合计613270元。

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常某假肢费用介于16万元-24万元之间;假肢维修费介于5.8万元-8.7万元之间;康复训练费为0.63万元;首次安装后需更换7次。
 
常某将住建局、环境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1092576.36元。

法院查明,孙某证实,一台垃圾车正常情况下应有2名环卫工作人员,事发当天本应同车的另一环卫工作人员因事没有上岗,故此事发时只有其一人在岗。

再查明,环境卫生管理处将环卫工作推向市场,实现城乡一体化,由某环境公司接管环卫工作,管理处职工由住建局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住建局作为用人单位,在涉案垃圾车一人缺岗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致使在事故发生时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岗,存在安全隐患,对于常某身体受到损伤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常某在垃圾车液压闸门出现停顿的情况下,将手伸进液压闸门内,疏于自身的安全防范,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环境公司在事故发生时不是该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亦无证据证明其承继了本案侵权之债。因此,对于常某的诉讼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不予支持。

法院认定住建局、常某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

法院对常某的损失认定为:医疗18210.36元;残疾赔偿金415236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器具辅助费59800元;假肢维修费(4年限)23920元(59800元×10%×4年);康复训练费6300元等,合计541491.12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支持25000元。

最后法院判决,住建局赔偿404043.8(541491.12*70%+25000)。

住建局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要求改判自己不承担任何责任。

住建局说,从当天视频中可以看出,环卫工人正常收垃圾,常某向垃圾车中扔垃圾时,环卫工人正背对着垃圾车,没有看见有人靠近垃圾车,听到常某喊才回头。整个过程环卫工人并没有操作不当之处。

而常某作为成年人,应将垃圾倒入垃圾桶内这是常识,常某未将垃圾倒入垃圾桶,而是看垃圾车比较近,直接将垃圾扔入垃圾车。常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并且垃圾车不属于装有危险品、易燃易爆品的车辆,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有警示标志。且事件发生时,环卫工人并未看见常某靠近垃圾车,如何制止常某靠近。

当时清理垃圾时虽然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在场,但其操作并无不当之处。几名工作人员在场,也并不直接影响事故的发生,其自身存在过错较大。

事故发生后,环卫工作人员发现常某受伤后,及时关了车辆。常某称手在车里,环卫工立马到车里寻找。从视频中可以看到环卫工作人员一直拼命地翻里面的东西,翻到后常某由家人送往医院医治。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住建局应否对常某各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住建局作为用人单位,在案涉垃圾车一人缺岗的情况下未及时发现并调配补充工作人员,致常某靠近垃圾车时未能有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危险告知及行为制止,住建局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考虑到机械车可能存在的危险,将垃圾直接扔进垃圾车,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存在相应过错。

原审根据常某受伤前后住建局在岗工作人员情况及垃圾车运行状态对双方过错程度进行评判继而判决住建局承担70%的赔偿责任,裁判尺度适当,本院予以尊重。

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962.88元,由住建局负担。

@木白学法

常某倒个垃圾,没想到手臂被垃圾车压断,真的是意外随时都有可能发生。

那么对于责任,常某承担了次要责任,住建局承担了主要责任。本来这个工作应该由2人承担,但事发时,恰恰只有一名工作人员,液压闸门恰恰出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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