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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开具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一审中未要求开具发票,其二审中

 渐华 2022-07-15 发布于山东
最高法院:开具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一审中未要求开具发票,其二审中以未开具发票为由要求直接扣减税款,依法无据。

裁判理由:开具发票系合同附随义务,新疆兵团水电公司在本案一审中未要求赵程太开具发票,其二审中以赵程太未开具发票为由要求直接扣减税款,依法无据,且原判决对新疆兵团水电公司关于发票的主张并未审查处理,依法不影响其主张权利。新疆兵团水电公司认为原判决未处理发票事宜,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依据不足,依法不能成立。

案件索引:(2022)最高法民申331号;2022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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