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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我国垃圾渗滤液治理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重点推广垃圾渗滤液浓缩液处理装备

 观研天下 2022-07-18 发布于湖南

 1、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体制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垃圾渗滤液治理所处行业属于“N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正),垃圾渗滤液治理所处行业为“N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细分行业属于“N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根据观研报告网发布的《2022年中国垃圾渗滤液治理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发展现状与发展潜力预测》显示,垃圾渗滤液治理行业的主管部门为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主要行业自律组织为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环境服务业商会。

2、主要法规及产业政策

观研报告网发布的资料显示,我国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垃圾渗滤液治理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名称

年份

部门

主要内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 年修正)

2020

全国人大

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年修正)

2018

全国人大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17年修正)

2017

全国人大

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制定了规范,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17年修正)》

2017

全国人大

制订了国家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分别就工业水污染防治、城镇水污染防治、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制订了水污染防治措施,明确了水污染事故的处置和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 国 水 法 》(2016修正)

2016

全国人大

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015

国务院

到 2020 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 2030 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 环 境 保 护法》(2014 年修订)

2014

全国人大

明确了我国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系,对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作出了相应规定,以及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

《城镇排水与污 水 处 理 条例》

2013

国务院

明确城镇新区要优先安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要与城镇开发建设、道路、绿地、水系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加强对污水排放和处理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管。

资料来源:观研报告网《2022年中国垃圾渗滤液治理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发展现状与发展潜力预测》

主要产业政策

年份

部门

产业政策

主要相关内容

2021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

以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为导向,以设施补短板强弱项为抓手,统筹谋划、聚焦重点、问题导向、分类施策,加快形成布局合理、系统协调、安全高效、节能低碳的城镇污水收集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新格局。

2020

国家发改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银保监会、全国工商联

《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放开节能环保竞争性业务,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招投标活动中不得设置影响民营企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不得设置与节能环保业务能力无关的企业规模门槛,不得设置明显超过项目需求的业绩门槛。各地不得以签署战略性合作协议等方式,为特定企业在招投标中谋取竞争优势;不得设置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等。落实好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污染第三方治理等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照规定实行便利化的税收优惠办理方式,方便广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2020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2020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

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优先解决乡镇所在地和中心村生活污水问题。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

2019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规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

2019

财政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8

国务院

《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积极培育第三方市场。鼓励专业化第三方机构从事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环境污染治理与咨询服务,打造一批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骨干企业。

2017

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快推进环保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重点推广低能耗污泥脱水、深度干化技术装备、垃圾渗滤液浓缩液处理装备等。

2017

发改委、水利部、生态环境部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2020年,长江经济带所有县城和建制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90%以上,长江三角洲地区提前一年完成。

2016

发改委、住建部

《“十三五”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加强对焚烧设施烟气排放情况、焚烧飞灰处置达标情况、卫生填埋场渗滤液渗漏情况的管理和维护。

2016

住建部、发改委、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

优化配置焚烧、填埋、生物处理等不同种类处理工艺,整合渗滤液等污染物处理环节,实现各种垃圾在园区内有效治理,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合理确定补贴费用。分析项目投资与运行费用,应明确处理规模、建设期、建设水平、工艺设备配置、垃圾热值、分期建设、运营期限、余热利用方式等边界条件,充分考虑烟气、渗滤液和灰渣的处理要求。实施精细化运行管理。加强对垃圾焚烧过程中烟气污染物、恶臭、飞灰、渗滤液的产生和排放情况监管,控制二次污染。

资料来源:观研报告网《2022年中国垃圾渗滤液治理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发展现状与发展潜力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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