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马永卿 崔蔚 摄 贡俊祺 职工被安排到新公司工作,新公司却说不能接收,还说没有经济补偿。日前,焦急的李先生为此向本报求助。 据李先生反映,他在一家单位做了七八年了,去年年底刚和单位签订了一份3年期的劳动合同,但不久,单位又称要将他安排到集团下属的另一家公司去。由于工作地点什么都不变,他便同意了。谁知到了新公司,一位主管竟说安排不了,让他自己走人。更让他想不到的是,主管还说,因为他没有在新公司工作过,也没有和新公司签过劳动合同,所以没有任何经济补偿。他找到原公司领导,被告知,他是新公司的人,要找新公司。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主任罗强表示,李先生需要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首先,用人单位有变动,并不一定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其次,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明确了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并且部分情形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后,李先生原单位的工龄不能随意作废。根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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