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打印主体信息,不用加章转递。” 情况简介 深圳公司与香港公司做生意,香港公司未付货款。 深圳公司要在深圳法院起诉香港公司追款。 香港公司的主体信息怎么获取? 境外形成的文件,一定要公证认证或加章转递吗? 通过网站查册即可证明被告存在,无需加章转递或公证认证。 首先,可在香港公司注册处的官网查册。 香港公司注册处的查询网站为https://www.icris./csci/。 点击无账户使用者进入下一页面。 输入查册人资料和查询目的,进入查册页面。 可使用繁体中文或英文查册。 如果要打印公司内档,需要用信用卡支付,一般大约几十至几百港币即可打印全部内档。 其次,打印公司注册证书。 香港公司的内档如下:
再次,《公司注册证书》无需加章转递。 《公司注册证书》即可证明被告存在,能够认定有明确被告,已经符合了起诉的条件,无需另行聘请香港律师对该《公司注册证书》进行加章转递。 同理,如果有身份证明或者合同书等,能够证明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被告存在,即已经符合认定被告存在的条件,不应强制原告就上述证明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最后,应放宽起诉受理的条件限制。 诉讼本质为公共服务,只要有需求,应当尽量满足,而不是人为设限。如同美国法院受理的商标侵权案件,被告可以是亚马逊或阿里巴巴等跨境电商的链接,香港法院受理的被继承人死亡案件,被告可以是被继承人的财产,而非继承人。 公司也是一个拟制的法律概念,与其要求当事人花费高昂成本去做被告主体的公证认证,不如放开被告的主体限制,至于如何执行,又是另外一个问题了。 法院观点 2022年7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该打印的被告香港公司的《公司注册证书》后,已经通过立案程序,证明该会谈纪要已经落实到基层法院,未来可以不用再对被告的主体信息进行公证认证了。 法律法规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第五条:【“有明确被告”的认定】原告对住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被告提起诉讼,能够提供该被告存在的证明的,即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存在的证明可以是处于有效期内的被告商业登记证、身份证明、合同书等文件材料,不应强制要求原告就上述证明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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