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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法院要求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等费用时,应当如何清偿?

 万益说法 2022-07-22 发布于广西


企业破产后,企业应当负担的有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用等由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如何清偿?这事关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的切身利益。那么,如何界定破产程序中的案件受理费以及执行费用?明确费用后,又该如何清偿?万益破产法律事务部律师在本文中为您解答。

诉讼程序发生可能产生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由破产企业承担的费用,执行程序中可能产生执行申请费、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由破产企业承担的费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诉讼程序发生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等(下称案件受理费等)以及执行程序发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执行申请费等执行费用清偿方式进行了不同规定,因此,本文拟从诉讼程序中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等和执行程序发生的执行费用在破产程序中如何清偿两个部分进行论述。











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的清偿问题

案件受理费等虽然由原告预交,但案件受理费等最终如何负担,是由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确定的。因此案件受理费等的支付义务产生时间根据生效裁判文书确定。

因此,案件受理费等费用如何清偿的问题,应当按照案件受理费等支付义务产生的时间进行区分,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和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产生的,存在不同的清偿方式。



(一)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前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等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案件受理费等不属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具有优先性的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前引法律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案件受理费等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那么,作为破产债权的案件受理费等之清偿顺序又如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因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等显然不属于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也不属于可以参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的人身损害赔偿债权,因此案件受理费等应列为普通破产债权,在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全额清偿后再进行清偿。

综上,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等与普通破产债权的性质类似,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前企业应负担的债务,也未有法律明确其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所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等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且不会影响各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受偿,也未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案件指引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2686号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破7号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1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二)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等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认为:“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第一,破产案件本身的申请费;第二,破产案件本身的其他诉讼费用,如公告费、鉴定费、勘验费、财产保全费、调查费及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诉讼费用;第三,在破产程序中发生的涉及破产财产的其他衍生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管理人未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管理人以破产企业名义应诉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等等”。



因此,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等,包括企业应诉而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等,也包括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对未收回破产财产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及进行其他法律程序所支付的费用。



案件指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发布的《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苏高法电〔2017〕794号)第五章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第1条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三终字第00022号陈向阳与西安深业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判决书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第七章其他说明事项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执行相关费用清偿问题



(一)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且破产申请被受理的案件,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进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15条规定:“受移送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在此前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的规定,从债务人财产中随时清偿。”



同样是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中也作出了相应规定。因此,“执转破”且破产案件被受理的执行费用,可以参照破产费用来进行清偿。

另外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执转破案件中,如果债务人同时是多个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其中一个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将执行案件材料移送债务人所在地法院进行破产审查而最终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从前述结论可以明确,执转破的单个案件所产生的执行费用可以作为破产费用进行清偿,那债务人所涉及的其他执行案件所产生的执行费用如何清偿呢?笔者认为,不宜对上述法律规定做扩大解释,而应明确为只有执转破的单个案件所产生的执行费用可以作为破产费用进行清偿;执转破的破产企业所应承担的其他执行费用并不是因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不宜作为破产费用进行清偿,而是应当作为破产普通债权进行清偿。










(二)非执行转破产的案件,破产申请受理前有关执行案件中产生的执行费用不能作为破产费用进行清偿,而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上文提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7〕2号)第15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一书中对其进行了解读:“本条对破产费用作了扩大解释,但无论是债务人尚未支付的公司强制清算费用,还是未终结的执行程序中产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应当符合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支出的目的性。在没有转入破产程序之前的单个强制执行程序中发生的评估费、公告费、保管费等执行费用,难以从主观上认定系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但当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且破产案件受理的情形发生导致执行中止的情况下,单个执行程序的结果包括鉴定、评估、拍卖等为破产程序吸收,则利益之所归,可以参照破产费用清偿。”



前引司法解释主要是对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执行转破产情形下相关执行费用处理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了执行转破产案件的执行费用涉及到的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但若破产案件并非执行转破产案件,执行费用系单个债权人就其单个债权在单个强制执行程序中发生的,难以认定为是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出,与破产受理前债务人所承担的其他债务性质形似,不宜认定为破产费用。因此,非执行转破产的案件,破产申请受理前有关执行案件中产生的执行费用不能作为破产费用进行清偿,而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案件指引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307号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三)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产生的执行申请费用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一条规定:“……此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因此,破产申请受理前所产生的执行申请费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案件指引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2破7号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2017)浙1121破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不会再产生执行申请费,本文不再论述。

图片来源:Unsplash.com

结 语

综上所述,万益破产法律事务部律师认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等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产生的案件受理费等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清偿;而对于执行程序发生的费用,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应当作为破产费用随时清偿,其余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


END
LAW FIRM
莫云云
(专职律师)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破产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企业破产与清算、公司强制清算、公司治理

LAW FIRM
刘丽飞
(专职律师)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破产法律事务部

擅长领域:企业破产与强制清算、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知识产权、金融商事、公司治理

LAW FIRM
何依依
(实习律师)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破产法律事务部

钻研领域:企业破产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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