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文章【增值税】新版汽车客运发票,取得的客运补充发票竟也允许报销?作为财务的你应该清楚!中,我们学习了客运发票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情形——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均可以计算抵扣,但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如长途客运发票、补充发票或包车发票等,均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那么,企业出差人员在客运或货运途中,经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或者通过桥、闸所支付的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票据,是否允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呢?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再一同学习下~ 【注意】 根据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全文废止】规定,2018年6月30日前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政策过渡期,仍可以凭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 2.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以四川省为例【不再允许计算抵扣】 【注意】 根据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全文废止】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仍可以凭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 【注意】 根据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全文废止】规定,2016年8月1日起桥、闸通行费可以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仍可以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3.《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现行有效】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便利ETC客户和受票单位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2020年4月27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5月6日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使用ETC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通行费发票的左上角有“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3%或9%——,则此类通行费发票允许抵扣;如果通行费发票的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一、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流程 (一)服务平台账户注册。 客户登录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二)绑定客户ETC卡。 客户登录服务平台,填写ETC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绑定。 (三)票据和汇总单开具。 客户登录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票据的充值或通行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充值交易无电子汇总单)。其中,电子汇总单可按用户需求汇总多笔通行交易信息,包括对应的行程信息、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交易金额合计等。电子汇总单与其汇总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过编码相互进行绑定,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关联性。服务平台免费向客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电子汇总单查询、预览、下载、转发等服务。 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规定 (一)ETC后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二)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或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 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ETC后付费客户执行。 (三)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第7个自然日起,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ETC预付费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发票。 (四)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票据、电子汇总单以及对应的通行明细记录归档备查。 三、通行费电子票据申报抵扣汇总 1.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http://pjcy.mof.gov.cn, 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 2.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此套申报表会根据最新税收政策持续不断更新,已购买过的小伙伴后续将免费收到更新版本,不必重复购买。编列此套申报表花费小编不少时间精力,融入了小编在税审实务中的心血与经验,下载此套报表需付费99元购买,请扫描以下二维码加【小编微信:lw597893498】,联系小编购买,并可加入【爱问财税学习群】,终身免费咨询财税相关问题。免费答疑可扫码联系小编加:爱问财税学习群,欢迎留言讨论。 【注意:购买过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课件的小伙伴可联系小编,将免费获得《2022年度最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含公式链接+逻辑验证+填报说明】 【往期文章推荐】 PS: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方式发生变化,请小伙伴们关注【爱问财税】公众号后,按照以下步骤将公众号“设为星标”或“推荐给朋友”,也可以点击文章右下角的“在看”,或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帮助到更多的小伙伴。欢迎关注并转发,您的关注就是小编持续分享的动力,再次感谢小伙伴们的支持与鼓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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