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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公路、桥、闸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竟也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很多财务人还不知道!

 爱问财税 2022-07-26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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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篇文章【增值税】新版汽车客运发票,取得的客运补充发票竟也允许报销?作为财务的你应该清楚!中,我们学习了客运发票允许抵扣和不得抵扣情形——注明旅客身份信息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均可以计算抵扣,但未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其他票证(手写无效),如长途客运发票、补充发票或包车发票等,均暂不允许作为扣税凭证。那么,企业出差人员在客运或货运途中,经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或者通过桥、闸所支付的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票据,是否允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呢?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再一同学习下~ 

一、原公路通行费发票已不允许计算抵扣增值税
一、原公路通行费发票【可报销但无法计算抵扣进项税】
1.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以山东省为例【不再允许计算抵扣】

【注意】

   根据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全文废止】规定,2018年6月30日前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政策过渡期,仍可以凭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

  2.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以四川省为例【不再允许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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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根据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全文废止】规定,2018年12月31日前高速公路通行费可以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政策过渡期,仍可以凭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

二、桥、闸通行费发票【仍可报销并计算抵扣进项税】
  桥、闸通行费纸质发票——以湖北省、内蒙故为例【仍允许计算抵扣】

【注意】

   根据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全文废止】规定,2016年8月1日起桥、闸通行费可以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仍可以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即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二、新版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展历程
  1.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已全文废止】
   为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进一步提升收费公路服务水平, 2017年12月25日,交通运输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6号),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用户使用ETC卡或用户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可以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发票服务平台注册及绑卡功能正式上线。
   2.《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已全文废止】
   2020年3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和交通运输部进一步发布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开具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4月1日起,仅使用ETC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开具通行费电子发票,不再开具纸质票据;需要停车刷银行卡缴费的持用户卡客户,无法绑定发票服务平台,不能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

   3.《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现行有效】

   为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便利ETC客户和受票单位电子票据财务处理,推进物流业降本增效,2020年4月27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5月6日起,通行费电子票据的开具对象为办理ETC卡的客户,未办理ETC卡的客户,仍按原有方式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票据。使用ETC卡交纳的通行费,以及ETC卡充值费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不再开具纸质票据。

二、可抵扣通行费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
(一)高速公路通行费——不再计算抵扣
  自2018年6月30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的纸质版通行费发票2018年6月30日起不再作为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
(二)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不再计算抵扣
  自2018年12月3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在收费站现场交纳车辆通行费和获取的纸质版通行费发票2018年12月31日起不再作为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依据。
高速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样式:
高速公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实例:

*通行费发票的左上角有“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3%或9%——,则此类通行费发票允许抵扣;如果通行费发票的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则此类通行费发票不允许抵扣。

【注意】
 1.公路通行费对应税目应为“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一般计税方式适用税率为9%。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三)桥、闸通行费——仍可计算抵扣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过桥通行费发票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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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闸通行费发票并非在增值税管理新系统中开具,无法在全国增值税发票平台查询真伪,需要到当地税务局网站查验。
三、不可抵扣通行费发票
  根据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汇总等有关事项的公告》(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公告2020年第24号),通行费电子票据分类为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财政票据(电子)
(一)通行费电子发票
    通行费电子发票包括两种:
   1.征税发票:左上角标识“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一般客户通行经营性收费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征税发票,可按规定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2.不征税发票:左上角无“通行费”字样,且税率栏次显示“不征税”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采取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可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注意: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据只有当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方可申请开具征税发票。
*充值方式预存通行费开具“不征税发票”——不可用于增值税进项抵扣
  3.财政电子发票:客户通行政府还贷公路,由经营管理者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此财政开具的电子票据不允许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原还贷行纸质通行费票据
2.现政府还贷型财政电子票据
三、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及申报抵扣流程

一、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流程

  (一)服务平台账户注册

   客户登录服务平台网站www.txffp.com或“票根”APP,凭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免费注册,并按要求设置购买方信息。客户如需变更购买方信息,应当于发生充值或通行交易前变更,确保开票信息真实准确。

  (二)绑定客户ETC卡

   客户登录服务平台,填写ETC卡办理时的预留信息(开户人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等),经校验无误后,完成ETC卡绑定。

  (三)票据和汇总单开具

   客户登录服务平台,选取需要开具票据的充值或通行交易记录,申请生成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充值交易无电子汇总单)。其中,电子汇总单可按用户需求汇总多笔通行交易信息,包括对应的行程信息、通行费电子发票和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交易金额合计等。电子汇总单与其汇总的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通过编码相互进行绑定,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关联性。服务平台免费向客户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电子汇总单查询、预览、下载、转发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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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行费电子票据开具规定  

  (一)ETC后付费客户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的,通过经营性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征税发票;通过政府还贷公路的部分,在服务平台取得由经营管理者开具的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

  (二)ETC预付费客户可以自行选择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或待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通行费电子票据

  客户在充值后索取不征税发票的,在服务平台取得由ETC客户服务机构全额开具的不征税发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ETC客户服务机构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均不再向其开具通行费电子票;客户在充值后未索取不征税发票,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索取电子票据的,参照本条第(一)项ETC后付费客户执行。

  (三)客户使用ETC卡通行收费公路并交纳通行费的,可以在实际发生通行交易后第7个自然日起,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通行记录取得通行费电子票据和电子汇总单;ETC预付费客户可以在充值后实时登录服务平台,选择相应充值记录取得不征税发票。

  (四)服务平台应当将通行费电子票据、电子汇总单以及对应的通行明细记录归档备查。

三、通行费电子票据申报抵扣汇总 

1.单位和个人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进行查验。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http://pjcy.mof.gov.cn, 对通行费财政电子票据信息进行查验。

2.纳税人取得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税务总局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通行费电子发票批量选择确认服务

三、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Excel表-公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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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逻辑验证:在每张表的下侧部分设置了表间逻辑验证公式,当纳税人填列数据有误时会提示纳税人重新审查;
   4、表间切换:在每张表的右侧顶端设置了表间超链接,方便纳税人在不同表间进行切换;
   5、直接打印:除辅助表不打印外,在每张表中都按照最新的纳申报表格式进行设置,不要试图插入、删除、改变任何行列次,数据填列完成后纳税人直接点击打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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