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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68 客观判断与主观命题的区别;任何判断所表示的观点都是有限的观点

 黄帝内经参详 2022-07-28 发布于山东

——小手一点——

(正文约1100字)

§167判断不仅具有主观意义,而且是客观事物的范畴。

普遍逻辑认为判断只是一种主观意义。黑格尔认为在“客观的思想”里,逻辑学与形而上学是合流的,但普通形式逻辑并没有作出这种区别。§24“形而上学是研究思想所把握住的事物的科学,而思想是能够表达事物的本质性的”。

按照辩证逻辑原则,判断是被认为极其普遍的,这种普遍体现在:“一切事物都是都是一个判断”。这里的“一切事物”是从作为当下定在的“直接个体性”意义上说的,而非作为“自身否定的统一”的个体性。

“一切事物都是一个判断”,这就是说,一切个体事物都是个体的,但同时“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内在本性于其自身的;或者说是,个体化的普遍性”。

普遍性或 内在本性是一切个体事物的“逻辑先在性”。实际上,黑格尔的概念之“普遍性”环节,就是斯宾诺莎所谓作为必然性的事物的内在本性。

“在这种个体化的普遍性中,普遍性与个体性是区别开了的,但同时又是同一的”。

个体的即是普遍的,因为每个作为个体而存在着的事物,其本性就在于它是普遍与特殊的结合。“这里在我面前的这本书”是一个个体事物,但就“这本书”是“书”这个类的一份子而言,“这本书”又是一个普遍性的东西;但“这本书”呈现在我面前,它又是特殊的东西。所以,当“这本书”存在的这些因素明白地表述为既是分开的又是同一的时,就像我们说“在我面前的东西是一本书”时,那么,这就是一个判断。

【说明】在“玫瑰是红的”、“黄金是金属”等判断里,并不是我首先而外面将谓词附加给主词的。

判断与命题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命题对主词有所规定,而这个规定与主词并无普遍关系,只不过表述一个特殊状态,一种个别行动等等类似的东西”。——如凯撒某年生于罗马。

反之,判断则要求谓词按照概念诸规定性(普遍性、特殊性、个体性)之间关系而与主词发生关系。

亦即,只有从内在本性的联系出发对概念或事物作出某种规定,才是辩证逻辑所说的下判断。

§168 一切事物都是一个判断,但任何判断都表示着有限性。从判断的观点看,任何事物都是有限的,因为,个体事物作为从其概念的内在普遍本性而来的东西,每一判断只能陈述其主词的某方面的规定性;对于一个主词无论下多少判断,总不能穷尽主词的丰富内蕴,不能指明其各种规定性之间的内部联系,所以判断所表示的观点,是有限性、片面性的观点。

事物的特定存在只是事物自身内在普遍本性之表现的某个或某些方面,所以,特定存在与普遍本性虽然是“联合”在一起的,但却不是完全一致的,这也是有限事物之为有限性的根源之所在。

正由于此,判断的特点才在于:个别性与普遍性虽然是“联合”在一起的,但却又是可以“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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